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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敘述方式,於施行細則定之。

我國現行專利法-微生物寄存

第二十六條 申請有關微生物新品種或利用微生物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應於申請前將該微生物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並於申請書上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但該微生物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

申請人應於申請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逾期未檢送者,視為未寄存。

申請前如已於專利專責機關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而於申請時聲明其事實,並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檢送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第一項應於申請前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第一項微生物寄存之受理要件、種類、型式、數量、收費費率及其他寄存執行之辦法,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我國現行專利法-發明單一性

第三十一條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各別申請。

但兩個以上之發明,利用上不能分離,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併案申請:

一、利用發明主要構成部分者。

二、發明為物之發明時,他發明為生產該物之方法,使用該物之方法,生產該物之機械、器具、裝置或專為利用該物特性之物。

三、發明為方法之發明時,他發明為實施該方法所直接使用之機械、器具或裝置。

我國現行專利法-說明書或圖式之補充或修正及其限制

第四十四條之一 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申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之次日起十五個月內,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申請人於發明專利申請之次日起十五個月後,僅得於下列各款之期日或期間內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一、申請實體審查之同時。

二、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實體審查者,於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三、專利專責機關核駁理由先行通知申復之期間內。

四、申請再審查之同時,或得補提再審查理由書之期間內。

五、異議答辯期間內。

六、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審查通知答辯之期間內。

依前三項所為之補充、修正,不得變更申請案之實質。

於審定公告後提出之補充、修正,並須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始得為之:

一、申請專利範圍過廣。

二、誤記之事項。

三、不明瞭之記載。

第二項之期間,如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自優先權日之次日起算。

我國現行專利法-發明專利權之效力及範圍

第五十六條 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92年2月6日總統令修正公佈的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前項說明書及必要圖式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六條 前條之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三十條 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最遲應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並於申請書上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但該生物材料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屆期未檢送者,視為未寄存。

申請前如已於專利專責機關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而於申請時聲明其事實,並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檢送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第一項最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第一項生物材料寄存之受理要件、種類、型式、數量、收費費率及其他寄存執行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申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內,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其於十五個月後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者,仍依原申請案公開。

申請人於發明專利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後,僅得於下列各款之期日或期間內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二、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實體審查者,於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通知送達後三個月內。

三、專利專責機關於審定前通知申復之期間內。

依前三項所為之補充、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第二項之期間,如享有優先權者,其起算日為優先權日之次日。

第五十六條 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我國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依本法所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委任有專利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科學名詞之譯名經國立編譯館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

未經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

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第十二條 申請發明專利或申請新型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或新型名稱。

二、發明人或創作人姓名、住居所。

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

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於申請書上聲明之:

一、主張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但書、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但書規定之事實者。

二、主張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三、主張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四、申請有關微生物新品種或利用微生物之發明專利者。

第十三條 發明、新型專利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四、主張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五、申請前已向外國申請專利者,並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六、主張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七、主張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但書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但書規定之事實。

八、申請有關微生物新品種或利用微生物之發明專利,應載明寄存機構名稱、寄存日期及號碼;

申請前如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其寄存機構名稱、寄存日期及號碼。

無需寄存微生物者,應註明微生物取得之來源。

九、發明或新型摘要。

十、發明或新型說明。

十一、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或新型名稱,應與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相符,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附第一項第五款之外國申請案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

申請人未載明外國申請日、申請案號或未檢附該外國申請案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者,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

第十四條 發明或新型摘要,應敘明發明或新型所揭露內容之概要,並以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

其字數,以不超過二百五十字為原則;

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

發明或新型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詞句。

第十五條 發明或新型說明,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或新型所屬之技術領域。

二、先前技術:

就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加以記載,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三、發明或新型內容:

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四、實施方式:

就一個以上發明或新型之實施方式加以記載,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

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

五、圖式簡單說明:

其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及其主要部分之代表符號。

發明或新型說明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

但發明或新型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

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酸或胺基酸序列者,應於發明說明內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其序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

申請有關微生物新品種或利用微生物之發明專利,應載明該微生物學名、菌學特徵有關資料及必要之基因圖譜。

第十六條 發明或新型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

其項數應配合發明或創作之內容;

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

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

獨立項應載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

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及申請標的,並敘明所依附項目外之技術特點。

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

附屬項得以其他附屬項依附敘述之。

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

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

其內容不得僅引述說明書之行數或圖式之元件符號。

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語,應與說明書中使用之用語一致,並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不得附有插圖。

第十七條 發明或新型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元件。

圖式應註明圖號及元件代表符號,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

圖式應依圖號順序排列,並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或新型技術特徵之圖式為代表圖。

第十八條 說明書、圖式或圖說有缺頁或缺漏之情事,其補正部分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者,以原申請日為該說明書、圖式或圖說齊備日。

日本專利法

Article36.Applicationsforpatent

(1)AnypersondesiringapatentshallsubmitarequesttotheCommissionerofthePatentOfficestatingthefollowing:

(i)thenameandthedomicileorresidenceoftheapplicantforthepatent;

(ii)thenameandthedomicileorresidenceoftheinventor.

(2)Therequestshallbeaccompaniedbythespecification,anydrawingsnecessaryandtheabstract.

(3)ThespecificationunderSubsection

(2)shallstatethefollowing:

(i)thetitleoftheinvention;

(ii)abriefexplanationofthedrawings;

(iii)adetailedexplanationoftheinvention;

(iv)patentclaim(s).

(4)ThedetailedexplanationoftheinventionundertheprecedingSubsection(iii)shallstatetheinvention,asprovidedforinanordinanceoftheMinistryofEconomy,TradeandIndustry,inamannersufficientlyclearandcompletefortheinventiontobecarriedoutbyapersonhavingordinaryskillinthearttowhichtheinventionpertains.

(5)InthepatentclaimunderSubsection(3)(iv),thereshallbesetforth,bystatementsseparatedonaclaimbyaclaimbasis,allmatterswhichanapplicantforapatentconsidersnecessaryindefininganinventionforwhichapatentissought.Insuchacase,itshallnotprecludethestatementsofthepatentclaim(s)tobesuchthataninventionclaimedinoneclaimisthesameasaninventionclaimedinanotherclaim.

(6)Thestatementofthepatentclaim(s)underSubsection(3)(iv)shallcomplywitheachofthefollowingparagraphs:

(i)statementssettingforththeinvention(s)forwhichpatentissoughtandwhichisdescribedinthedetailedexplanationoftheinvention;

(ii)statementssettingforththeinvention(s)forwhichapatentissoughtandwhichisclear;

(iii)statementssettingforththeclaim(s)whichisconcise;

(iv)statementswhichareasprovidedforinanordinanceoftheMinistryofEconomy,TradeandIndustry.

(7)TheabstractunderSubsection

(2)shallstatethesummaryoftheinventiondisclosedinthespecificationordrawingsandothermattersprovidedforinanordinanceoftheMinistryofEconomy,TradeandIndustry.

Article36bis.

(1)Anypersondesiringapatentmay,inlieuofthespecification,drawingsnecessaryandabstractundertheprecedingSection

(2),attachtotherequestapaperstatingthematterstobestatedinthespecificationundertheprecedingSection(3)to(6)inaforeignlanguagespecifiedinanordinanceoftheMinistryofEconomy,TradeandIndustryandanytextmatterofthedrawingsintheforeignlanguage(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

foreignlanguagefile"

)andapaperstatingthematterstobestatedintheabstractundertheprecedingSection(7)intheforeignlanguage(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

foreignlanguageabstract"

).

(2)Theapplicantofanapplicationforapatenttowhichhehasattachedtheforeignlanguagefileandforeignlanguageabstracttotherequestundertheprecedingsubsection(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

foreignlanguagefileapplication"

)shallfurnishtotheCommissionerofthePatentOfficeatranslationintoJapaneseoftheforeignlanguagefileandforeignlanguageabstractwithintwomonthsfromthefilingdateoftheapplicationforapatent.

(3)Wherethetranslationoftheforeignlanguagefile(excludingthedrawings)referredtointheprecedingsubsectionhasnotbeenfurnishedwithinthetimelimitprescribedinthatsubsection,theapplicationforapatentshallbedeemedwithdrawn.

(4)ThetranslationoftheforeignlanguagefilereferredtoinSubsection

(2)isdeemedtobethespecificationanddrawingsassubmittedattachedtotherequestundertheprecedingSection

(2)andthetranslationoftheforeignlanguageabstractreferredtoinSubsection

(2)isdeemedtobetheabstractassubmittedattachedtotherequestundertheprecedingSection

(2).

Article37.

Wheretherearetwoormoreinventions,theymaybethesubjectofapatentapplicationinthesamerequestprovidedthattheseinventionsareofaninventionclaimedinoneclaim(hereinafterreferredtoas"

thespecifiedinvention"

)andofanotherorotherinventionshavingtherelationshipasindicatedbelowwithrespecttosuchspecifiedinvention:

(i)inventionsofwhichtheindustrialapplicabilityandtheproblemtobesolvedarethesameasthoseofthespecifiedinvention;

(ii)inventionsofwhichtheindustrialapplicabilityandthesubstantialpartofthefeaturesstatedintheclaimarethesameasthoseofthespecifiedinvention;

(iii)wherethespecifiedinventionrelatestoaproduct,inventionsofprocessofmanufacturingtheproduct,inventionsofprocessofusingtheproduct,inventionsofprocessusedforhandlingtheproduct,inventionsofmachines,instruments,equipmentorotherthingsusedformanufacturingtheproduct,inventionsofproductssolelyutilizingthespecificpropertiesoftheproduct,orinventionsofthings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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