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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即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违禁品可以作为抢劫罪的财产对象;

以抢劫的方式获得毒品后又出卖,数罪并罚——没有类型性的关系;

侵犯了新的法益。

人身权

司法解释认为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两个:

第一,取得财物,第二,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张明楷认为:

(1)抢劫罪属于财产罪,应以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为既遂标准;

造成轻伤未取得财物依然属于未遂。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未取得财物构成基本犯的未遂和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由于我国法定刑较重,可以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规定,不会导致罪刑不当

主体

已满十四周岁

《》实行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共性:

在取财行为和暴力胁迫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

特殊的关联性是指主观客观的特定联系

达到了对被害人心理上的压制——压制性。

暴力、胁迫的无选择性——被害人缺乏选择和救济渠道——当场性

具体而言:

(1)暴力

第一,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是针对人的暴力;

针对物的暴力可能被认为是对人的胁迫。

第二,可以是针对具有保护占有的意思的第三人的暴力。

第三,从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考量,自我损害的暴力须构成心理上的胁迫压制。

(2)胁迫

第一,判断“严重的恶害”的标准:

从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考量,须构成心理上的胁迫压制。

张明楷认为应当客观的进行判断。

但是要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时间场所、手段和被害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事实的判断是否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第二,不要求恶害本身的合法性

第三,不要求恶害本身的真实性。

只要行为人的威胁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不要求威胁的内容会现实发生。

《两抢意见》“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不是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1、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

(1)抢劫致人死亡指因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以故意杀人和抢劫罪实行并罚;

(2)抢劫致人死亡可以包括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

直接故意杀人以故意杀人和抢劫罪实行并罚

(3)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和故意致人死亡

暴力包括杀人行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杀人行为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紧密结合。

2、关于引起重伤死亡结果的原因行为,张明楷采取基本行为说,抢劫的手段行为或是强取财物的行为导致重伤死亡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行为对象

动产、不动产或者财产性利益

结果

既遂标准:

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

1、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2、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1)司法解释:

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2)另一种观点认为数额巨大是量刑规则,不存在数额巨大的未遂的问题;

属于客观要素,客观未出现的不成立未遂;

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并且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

抢劫罪的特殊形态

入户抢劫

户是指他人日常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

包括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事后抢劫可以成立入户抢劫;

入户的主体不包括家庭成员。

——入户抢劫加重违法性的理由可能是侵犯了住宅的安定性。

为使入户抢劫的不法及责任与法定刑相适应,需要从入户方式上进一步限制解释“入户”,仅限于同时满足下述两种情形:

第一,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携带凶器入户;

第二,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

入户是加重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对“入户”具有认识

司法解释:

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张明楷:

只有以抢劫故意入户后实施抢劫的,才能评价为入户抢劫。

以抢劫为目的入户进而实施抢劫,使得入户的违法性与抢劫的违法性不是简单地相加而是有机的结合,主观危险性较大,这种预谋表明行为人特殊预防的必要性更大。

总结:

入户抢劫的成立要件:

1)户是指他人日常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

2)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

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必须发生在户内;

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不含小型出租车

只要求行为人抢劫公共接通工具上的财物,不要求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

在交通工具上盗窃抢夺诈骗,下车转化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情节加重犯的设立以情节背后保护的法益为依据。

在交通工具上抢劫背后的法益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法益特别是公共秩序法益的特别保护。

在交通工具上针对特定人抢劫依然会使同车人产生恐惧感,危害公共秩序法益。

持枪抢劫

持枪抢劫是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枪支进行的抢劫的行为

转化型的抢劫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1)张明楷认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实施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和行为,客观上行为上具有获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除外)。

理由:

立法者之所以进行法律拟制,是因为就法益侵害而言,抢劫罪与事后抢劫罪具有同质性,抢劫罪没有数额限制,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

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

(2)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张明楷认为,凡是可以评价为侵犯财产罪的盗窃抢夺诈骗的行为都可以成立事后抢劫。

某种行为不能被评价为侵犯财产罪的盗窃抢夺诈骗的行为,例如盗窃抢夺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由于国家公文、证件、印章不属于财产,不能成立事后抢劫

有观点认为,第269条属于法律拟制,不能推广适用。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事后抢劫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持否定观点。

事后抢劫是独立的一罪,应当先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在判断有责性。

理由二,事后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与抢劫罪具有等质性,

理由三,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下,刑事政策的考虑。

(4)普通抢劫也可以评价为盗窃罪与抢夺罪,适用事后抢劫“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

张明楷认为盗窃与抢劫是包容关系,抢劫中包含了盗窃,抢劫罪是特别关系。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量刑上的轻重倒置,否则只能适用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可以将携带凶器抢夺评价为一般抢夺适用事后抢劫的法定刑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指暴力、胁迫行为与盗窃行为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紧密联系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抓捕人,且要求被害人、抓捕人认识到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张明楷认为二者都是不必要的,只要出于窝藏赃物、毁灭证据、抗拒抓捕的目的,即使罪行没有被发现或针对无关第三人事实的暴力或威胁,也成立时候抢劫。

二者的责任和不法性相当。

3、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为目的

事后抢劫的着手:

实质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时,才能认定事后抢劫的着手

事后抢劫的既遂标准

第一种观点认为先前的盗窃既遂时,才成立事后抢劫的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终取得财物才成立时候抢劫既遂。

张明楷认为,先前的盗窃既遂时,才成立事后抢劫的既遂。

盗窃既遂,事后抢劫抓捕时财物丧失占有,事后抢劫依然既遂。

将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作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推迟了事后既遂的时间

携带凶器抢夺

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

这主要是出于携带凶器抢夺行为在法益侵害上与抢劫罪相当的考虑。

携带:

携带是指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置于身边使其处于现实支配之下的行为。

1)客观上携带要求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或者显示凶器;

2)主观上携带要求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凶器应作扩大解释,是指在性质上或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对于用法上的凶器,要从主观方面加以认定,即行为人是否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携带凶器抢夺,后来又实施了转化型抢劫的行为,先行为只是被评价为抢夺,仅能评价为一个加重的事后抢劫。

聚众“打砸抢”

首要分子

抢劫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内抢劫未存入金融机构的客户现金的,不属于抢劫金融机构

违法性

责任

主观

故意

1)剥夺意思(排除意思)以及作为阻却事由的返还意思。

2)僭用意思(利用意思):

3)非法:

非法应为违反实质上法秩序,正常行使权利不为非法。

4)非法占有目的,且非法占有目的与实施暴力胁迫的行为具有同步性。

张明楷认为,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正在实施暴力行为没有结束,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客观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关系

绑架罪

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勒索他人财物或其它非经济目的

行为手段

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

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司法解释

《两抢意见》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张明楷

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犯罪,择一重罪处罚不能实现全面评价;

绑架罪作为继续犯,并不保护人质本身的财产权。

绑架控制人质后又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人质随身财物的行为的主要部分并不重叠而存在两个行为,理当以绑架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以绑架外的暴力、胁迫强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实行并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客观构成要件

对他人实行威胁(包括轻微的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多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

以威胁或要挟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

二千至五千为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依照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适用本项规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明知盗窃对象是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为条件)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以实施以上严重暴力犯罪相威胁,易让被害人产生恐惧、畏惧心理,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严重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影响了群众安全感,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此类敲诈勒索行为,更容易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威慑,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等的形象和声誉,有必要予以严惩)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以行为人实际敲诈到的数额作为其犯罪数额,同时将开价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这样处理,更符合此类犯罪的自身特点——开价数额往往具有随意性,具有概括故意的性质;

也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敲诈勒索是财产犯罪,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实际给被害人造成了多大的财产损失,被告人的开价数额并非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

多次敲诈勒索

“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徐行犯的犯罪形态,数额应累计计算

盗窃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则采取了数额加情节的立法方式。

侵占罪是数额加拒不退回或者拒不交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数额加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施行以后,立法者又进一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财产犯罪中单纯的数额犯都修改为数额加其他情节的规定,例如,抢夺罪增设了多次抢夺、敲诈勒索罪增设了多次敲诈勒索的规定。

这种数额加情节的立法方式,既能够以数额体现这些财产犯罪的性质,又能够包含其他对于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情节。

我国《刑法》的犯罪定义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定量”的一元化定罪模式。

[22]对于多次违法行为而言,“多次”也属于刑法中的罪量因素。

理论依据:

社会危害性说。

按照社会危害性理论并根据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可以推导出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根据:

在主观上有违法恶性,在客观上有多次违法行为,特别是多次行为本身反复性所体现出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使得多次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总体上达到犯罪的程度

人身危险性说:

行为人刑法学(车浩)

“多次犯,每次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却多次实施,表现了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惯性,那么就可以预测在相应客观环境再次出现时,行为人还会实施类似的犯罪,基于犯罪预防的目的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处罚”,我国有关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规定“并不是基于对客观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之考量,而是基于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或主观恶性的综合评估

立法评价:

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1)刑法对多次违法行为的调整应具有二次性,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首先应由行政法等法律来调整之后才可以成为刑法调整的对象;

2)刑法对多次违法行为的调整应具有被动性,即刑法的调整手段是剥夺人基本权利的刑罚,因此刑法不应主动介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到万不得已,刑法不要轻易将社会关系纳入自身调整的范围

不符合经济性原则

根据经济性原则,应选择那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和较高伦理可责性的行政违法进行犯罪化,对于仅通过行政处罚就足以达到控制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尽管实施多次,也不用刑法规制,以实现刑法成本的最小化

并未违反禁止评价原则

刑事立法应遵循协调性原则

按照协调性原则,应当理解为:

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应遵守刑法与行政法相协调原则。

具体而言,一方面需要对散布于各部单行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做系统的梳理,尽量与刑法分则相应条文对照;

另一方面,需要将多次行政违法行为,特别是经过行政处罚仍屡教不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行为作为刑法相应罪名中的构罪模式,以适应刑法与行政法衔接的需要

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暴力、胁迫的内容和程度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是以使用武力为后盾,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抢劫罪的威胁没有限制,但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2)暴力胁迫的方式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通过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发出的,而抢劫罪的威胁是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

3)暴力胁迫内容实现时间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可以当场也可以将来实现,使得被害人尚有选择救济的途径和可能性(不考虑主观意愿是否愿意采用这种途径);

抢劫罪的威胁内容是现实的、当场实现的,被害人无选择自由,无选择救济的途径和时间;

4)获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财物是当场或将来取得的,抢劫罪的财物只能是当场取得的(有观点人认为,抢劫罪中对于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必具有当场性,只要暴力等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与夺取财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便可认定为抢劫罪。

对两罪界分的关键不是行为人是否当场取得财物,而是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真正原因及其当时的主观意志自由)

张明楷还认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必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只是不要求暴力胁迫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与诈骗的区别

区分谁是目的谁是手段,以目的定罪。

敲诈勒索侧重于胁迫,敲诈勒索是迫使被害人做出违背其意思的财产处分行为

诈骗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而自愿处分其财产

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

盗窃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是行为人出于取得意思,以和平的非暴力手段,破坏他人对于物的持有支配关系,以取得他人动产而建立自己与物的新持有支配关系所形成的财产罪

根据张明楷的观点,盗窃不要求秘密盗窃,公然盗窃

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法益包括有体物和财产性利益。

根据所有权说,盗窃他人占有的违禁品的,难以认定为盗窃;

盗窃他人占有的本人所有的财物,难以法定为盗窃。

张明凯认为盗窃罪的法益是

(1)首先是所有权及其本权;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他本权包括他物权以及债权;

(2)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占有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现状的占有;

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可以是无体物。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行为

秘密窃取

公然窃取

对象

既遂的标准:

控制说,新占有的建立。

新占有未建立,未遂。

1)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新的占有的建立要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进行判断。

2)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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