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下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及完善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预〔2011〕62号)要求,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直属有关实施单位。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将提前通知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州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含省直管县市),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六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
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州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含省直管县市)。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天保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市州、县市区财政投入和国有林场改革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建议等。
省级直属实施单位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省林业厅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
森林管护费
第十条
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
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等。
国有林管护费标准除白龙江、小陇山、太子山林区以外的地方执行国家补助标准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费支出4.70元,由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
公共管护支出0.30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管护站点建设、工程效益监测、监督检查及业务培训等支出。
白龙江、小陇山、太子山林区森林管护费标准分别为每年每亩15.15元、11.88元、10.17元,其中:
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下达的资金按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甘财农〔2010〕135号)执行;
国有林管护费分为管护费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管护费支出由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等,公共管护支出0.30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管护站点建设、工程效益监测、监督检查及业务培训等支出。
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不得超过当年国有林管护费总额的10%,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当年国有林管护费总额的4%。
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
我省按照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每年每亩10元,对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3元,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每亩承担5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补助支出10元中,其中9.75元,按照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兑现落实,0.25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第十三条
森林管护人员经费:
是指用于国有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
是指实施单位公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一)办公费:
用于办公所需的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油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二)业务费:
用于森林管护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低值易耗品,包括药剂、材料等。
(三)其他费用:
包括森林管护站(所、点)建设的调查设计费、监督检查、业务接待费等。
第十五条
相关设施维护建设费:
是指用于森林管护单位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设备修理费,护林道路维修等支出,不得用于办公楼建设等基本建设支出。
设备购置费:
是指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气象监测、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设备购置和专用车辆购置及购置附加费。
专用车辆是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分配指标的森林消防专用车,严禁购置其他车辆。
第四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六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十七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甘财农〔2010〕135号)和《关于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后进一步加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林发〔2012〕5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十八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
第十九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甘财农〔2011〕10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我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总额的30%。
其中: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助按实施单位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以2008年我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工资额,补助比例为缴费工资额的6%。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省上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对实施单位原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继续给予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原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经费支出继续给予补助。
教育经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3万元。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原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经费支出继续给予补助。
医疗卫生经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1.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公检法经费是指实施单位原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支出继续给予补助。
公检法经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1.2万元。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实施单位原承担的消防、环卫等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支出继续给予补助。
社会公益事业经费补助标准为2008年我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80%即年人均1.92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市州、县市区和实施单位剥离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管护站(所、点)建设,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州)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实相符。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编报财务决算和资金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实施单位要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林业厅,依据国家天保资金标准调整情况,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4月28日印发的《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08〕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