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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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节约资金,控制成本,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2002]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户管理资金及政府信用保证的各类融资资金中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等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集中管理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注重效益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

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指定授权一名领导负责资金审批。

建设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专项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做好建设期间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人员应当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移交等管理工作。

(五)编报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建设财务决算。

(六)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七)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八)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定,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九)定期收集、汇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十)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但每个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文件规定,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独立概算的基建项目时,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个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加强建设项目概算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进行管理。

概算编制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时,应分别编制项目工程费用概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其中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要细化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市发改局审批项目概算时要分别明确工程费用概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并分别细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中征地费用概算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初设文件和概算时,应根据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核定的土地面积和市政府审定的综合地价计算后作为概算审批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概算应以市政府审批核定的补偿标准乘以房屋征收数量作为概算审批依据(需概算调整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03]171号)的规定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工程招投标及物资采购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及《福州市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榕政办[2014]157号)文件,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经项目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但累计增加金额未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应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

(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但累计增加金额未超过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应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且累计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施工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零星小额增支项目确需现场签证的,需由施工单位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或授权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及专监)各2人以上共同签认。

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批准项目预算2%的,应及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一条经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

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报概算原审批部门批准,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查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做重大修改的;

第三章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及使用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的申请及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按市政府公布的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根据市政府留用地补偿标准申请同步核拨。

边角地补偿面积控制在总征地面积的2%以内掌握核拨。

征地补偿费以批准的征地补偿费概算为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申请及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核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照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序时申请核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批准概算中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为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进度款的申请及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拨付申请,并提交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进度申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五条工程前期工作费用的申请及使用。

前期工作费用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拨付部分前期工作费用。

前期工作费用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具体费用应根据国家计费标准计算,相关系数取值原则上不高于中间值。

项目实施单位属于指定的,其费用按不高于国家计费标准的五折计取。

前期费用的支付应根据相关合同、协议条款支付。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申请及使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决算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

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附加费用、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等。

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用于拨付乡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建设单位在编在岗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补贴、通讯费等补贴性支出。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时间段为:

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有关标准根据财政部“财基[2002]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支付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先由工程监理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派驻施工现场负责人核实确认。

(二)派驻施工现场负责人审核无误后,送财务管理部门基建审核人员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

(三)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指定授权领导核准签字后支付。

第十八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支付专项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为防范风险,保证建设资金的有效支付。

工程项目进度款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工程竣工结算未审批前,拨付工程进度款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审批后,最高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至少保留5%的尾款(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不低于5%)作为质量保证金。

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应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委托审计部门、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之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

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

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做好结余资金清算上缴及各类资产、资料保管或移交工作,及时撤销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做好专项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按程序、按工程进度拨款,防止专项建设资金挤占或挪用。

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存资金应当予以收回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专项建设有关文件、合同、协议以及各项财务资料,按季向市财政报送工程进度及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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