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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凤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019-2035年)

规划文本规划图纸

规划文本

规划图纸

图0-1区位关系图

图0-2-1综合现状图-1

图0-2-2综合现状图-2

图0-2-3综合现状图-3

图0-3-1规划总图-1

图0-3-2规划总图-2

图0-3-3规划总图-3

图1-1-1风景名胜区边界坐标图-1

图1-1-2风景名胜区边界坐标图-2

图1-1-3风景名胜区边界坐标图-3

图1-2-1核心景区边界坐标图-1

图1-2-2核心景区边界坐标图-2

图2-1-1分级保护规划图-1

图2-1-2分级保护规划图-2

图2-1-3分级保护规划图-3

图3-1-1游赏规划图-1

图3-1-2游赏规划图-2

图3-1-3游赏规划图-3

图4-1-1道路交通规划图-1

图4-1-2道路交通规划图-2

图4-1-3道路交通规划图-3

图4-2-1游览设施规划图-1

图4-2-2游览设施规划图-2

图4-2-3游览设施规划图-3

图5-1-1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图-1

图5-1-2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图-2

图5-1-3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图-3

图6-1-1土地利用规划图-1

图6-1-2土地利用规划图-2

图6-1-3土地利用规划图-3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了严格保护和永续利用凤凰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与面积

凤凰风景名胜区总面积86.51平方公里(见图1-1-1、图1-1-2、图1-1-3),经纬度坐标东经109°21′35″-109°38′24″,北纬27°54′51″-28°11′51″。

核心景区面积为22.99平方公里,占风景名胜区总面积26.57%(见图1-2-1、图1-2-2、图1-2-3)。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

以武陵山脉喀斯特地貌为背景,以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古朴神秘的风情苗寨、险峻秀美的峡谷溪瀑和梦幻瑰丽的岩溶地洞为特色,可供观光揽胜、科考探险、民俗体验的江河峡谷和民俗风情类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资源特色:

国家遗产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古朴神秘的风情苗寨、险峻秀美的峡谷溪瀑、梦幻瑰丽的岩溶地洞。

风景名胜资源共有二大类,七中类,二十三小类,共103个景源,其中自然景源57个,人文景源46个。

(见附表1-1)。

第四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的期限为2019—2035年。

其中:

近期:

2019年—2025年;

远期:

2026年—2035年。

第二章保护与培育规划

第五条资源分级保护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三个层次,实施分级保护控制,并对一级、二级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控制(见图2-1-1、图2-1-2、图2-1-3)。

1.一级保护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

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总面积为22.99平方公里。

严格保护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等文物古迹,天龙峡溶蚀峡谷、奇梁洞溶洞等地质景观,龙塘河、乌巢河等溪河水质。

加强流域环境综合治理。

严格控制游人数量,游人必须按指定线路游览,非游览区域严禁进入。

除资源保护、生态修复、观景休憩、游览道路、生态厕所、游客安全设施等必须的基础设施外,严禁建设与风景保护和游赏无关的建筑物,已建设的应拆除或外迁。

严禁外来机动车辆进入一级保护区。

区内居民点应逐步疏解。

2.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

二级保护区包括二、三级景点及周边区域,规划总面积46.19平方公里。

严格保护自然山体及森林植被,逐步恢复本地区的原生植被。

加强高大不峡、西门峡万溶江水体、千潭水库、山江水库、长潭岗水库库区水体水质保护。

不开展游览的溪涧保持自然状态,开展游览的溪涧水域应减少工程设施。

加强保护区内垃圾清理等环境的治理。

严格控制保护区内设施的规模与风貌,除必要的服务设施外,严禁其他类型的开发和建设。

控制保护区内的居民点建设。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限制外来机动交通工具的进入。

3.三级保护区(控制建设范围)

三级保护区范围是在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是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点和设施建设区,规划面积为17.33平方公里。

封山育林,进一步提高名胜区内森林覆盖率,严禁破坏自然山体、水体活动,保护区内田园风光,保护居民传统生活方式与生活环境。

游览设施和居民点建设必须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和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定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建设范围、规模体量、色彩风格等,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风貌相协调。

控制区内的常住人口规模,加强环境保护,使大气、地表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水排放达到相应标准,重点加强垃圾收集和生活污水处理。

重点建设地段应编制详细规划,有序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协调。

第六条资源分类保护

1.文物古迹保护

做好古迹的文物申报工作和现有文物的升级申报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根据文物单位的级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标志,严格保护。

对文物古迹的任何改动都要报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文物保护的法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都应履行相应申报程序(见附表2-1)。

对于寺庙等场所应加强管理,根据国家、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宗教活动场所复建或新建审批程序,进行宗教场所建设不得破坏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凤凰区域防御体系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保护和修缮,对文保单位内部和周边环境进行整治,逐步恢复历史原真面貌。

苗疆边墙修复段和遗址两侧各30米区域划为保护区域,并争取将苗疆边墙遗址全部申报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喀斯特地貌保护

严禁开山采石,对关闭的采石场地进行生态恢复。

对现有严重影响地貌景观的生产用地和建设用地应停止或迁出,对已经破坏的应进行生态修复。

严格控制游人规模和居民人口,严格控制设施和住宅的建设规模,减少对地貌景观的破坏。

严格保护峡谷两岸地质结构、地貌景观。

核心景区禁止地质地貌破坏活动。

其他保护区内修建重大工程设施需要改变自然地形地貌的,必须通过专家论证,提出专业论证报告。

封山育林,逐步恢复峡谷两岸及溶洞所在山体的原生植被景观,预防石漠化。

3.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加强建筑的修缮,对原址新建的建筑,体量不得超过原有建筑,建筑风格与材质应与现有建筑相协调,与传统建筑风貌保持一致。

保护村寨总体格局,保护原有的自然风景、田园风光、道路系统、建筑布局与防御体系等。

保护村寨水塘、跳歌场等特色空间,保护石墙、寨门、旗杆、神龛等公共建筑物与构筑物。

对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拆除或立面改造,恢复村寨传统风貌。

在传统村落的邻近区域规划新建区,满足村民自然增长的建房需求。

新建区应与原有村落及周边的环境相协调,建筑高度和风格应与传统建筑统一。

4.自然水体保护

对流经风景名胜区的水系应当对其上游进行流域系统治理。

系统收集和处理生活垃圾,系统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减少水体污染。

规范游览线路和游览秩序,水上游赏选用生态环保的交通工具,滨水游道、栈道以及码头的建设应在保护水体岸线的基础上进行选点选线,杜绝对水体和滨水生态系统的破坏。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严格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保护。

5.森林植被与古树名木保护

禁止砍伐天然林,禁止整山砍伐林木,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培育与恢复具有本地植物地带性特点的阔叶林。

科学规划,适地适树,对景区内的宜林荒山坡地,科学造林,恢复扩大森林面积。

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确保森林植被的安全。

改善能源结构,减少柴草作为燃料的比例。

为确保风景名胜区内林地的依法保护、有效保护,依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南省凤凰县林地保护规划(2010—2020年)》及相关办法对范围内的公益林进行管护。

风景名胜区内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Ⅱ级保护林地,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

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对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建立完善的古树名木档案,明确位置、树龄、立地条件,并且配备照片。

定期检查,更新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

树龄在30年以上的大树建议纳入古树潜在资源库,参照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进行保护。

对所有古树名木都需挂牌保护,游路两侧及游览景点内的古树名木应设防护栏,严禁攀爬、划刻、砍伐。

加强古树名木周边的小环境治理,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

加强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和养护管理,加强防雷、防火工作,对于衰老的古树名木,宜在专家指导下进行古树复壮。

利用景点或相关媒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

制定《凤凰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管理办法》,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有章可循。

6.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保护、修缮各类遗址遗迹,恢复具有特殊价值的建筑或场地,保留村落格局和传统建筑风格,为民族文化的传承保留物质载体。

加强民族文化的教育和传承。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存和申报,尊重和扶持非遗传承人,鼓励传播和教授传统技艺;开设特色课程或课外实践,引导学生学习和传承民族文化。

在尊重民族文化和生活的基础上,通过节庆、表演、比赛等活动和村寨游等旅游项目,开发如军事文化、巫傩文化、民族工艺等文化旅游产品,提高本地居民及游客的参与程度,为当地居民创造就业机会,使居民从中受益。

第七条建设控制管理

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十种建设类型提出具体控制管理要求,对游客和居民在景区内的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

表2-1设施控制与管理一览表

设施类型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

机动车道、停车场

石砌步道

水泥步道

索道

游船、码头

饮食点

烧烤点

餐厅

宿

家庭旅馆

宾馆

野营

商摊

小卖部

商店

银行

卫生站

医院

救护站

疗养院

景点保护设施

游人监控设施

环境监控设施

行政管理设施

游览

设施

风雨亭

休息石櫈

景观小品

邮政设施

电力设施

电讯设施

给水设施

排水设施

环卫设施

消防设施

解说设施

博物馆

展览馆

艺术表演场所

科教纪念类设施

节庆、乡士类设施

宗教设施

注:

●应该设置○可以设置禁止设置不适用

表2-2人类活动控制与管理表

设施类型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

按指定路线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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