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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

中国XX财产保险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个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依据《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以及公司理赔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是指个贷险,所称贷款是指银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

所称保险人是指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投保人是指借款人,所称

被保险人是指开办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个贷险理赔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包含线下理赔(银行数据系统和理赔系统未实现对接)和线上理赔(银行数据系统与理赔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两种模式。

第二章线下理赔模式

报案与索赔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任何一期贷款逾期满6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预索赔日)将《索赔申请书》(详见附件1)提交至我司省级分公司信用保证保险部(以下简称“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省级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应在接到《索赔申请书》的当日内转报95518,并妥善保管《索赔申请书》以备理赔时调取,该书面索赔材料是理赔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投保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60日以上的,即符合预索赔条件,被保险人可以预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第六条索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投保人信息、贷款合同号、账户当前剩余本金、逾期天数、预索赔金额、已发生利息(含罚息和复息)等信息。

其中,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应计算至贷款逾期第80日,若第80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8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预索赔金额应扣除截止预索赔日前全部已经发生的还款,预索赔当日及以后发生的还款均不扣除。

第七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初步核实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投保人开始逾期的时间,已经逾期的期数;

(二)明确投保人的逾期还款天数是否已满60日。

第八条对于95518在系统中未查到任何承保信息的索赔申请,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立即与被保险人联系进行核实,及时更正有关报案信息或注销报案。

立案与责任认定

第九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应在报案后2个

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立案时要结合《索赔申请书》中的索赔金额等信息合理确定估损金额。

第十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且被保险人主动放弃索赔的,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在取得与被保险人确认的电话录音或书面声明材料后,向95518

反馈作报案注销处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但被保险人没有主动放弃索赔的,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在立案后按拒赔案件处理。

第十一条立案后,如投保人重新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使得预索赔条件不成立(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全部欠款均未达到60天以上的),省级分公司案

件处理人员在个贷险催收系统内查询到投保人的还款信息后,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第十二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要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结合保险条款和相关规定,对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判断。

损失核定与理算

第十三条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下列材料核定损失:

(一)保险单复印件;

(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投保人还款记录及凭证;

(四)被保险人损失清单;

(五)《索赔申请书》。

第十四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在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结合事故损失情况,核定损失并理算赔款金额,定损依据为贷款信息及截止预索赔日前一日的还款信息。

第十G五条赔款金额包括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其中贷款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应计算至贷款逾期第80日,若第80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8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赔款金额应扣除截止预索赔日前全部已经发生的还款,预索赔当日及以后发生的还款均不扣除。

核赔与赔款支付

第十六条省级分公司核赔人员应于贷款逾期满70日前在授权范围内按照保险条款及公司内部理赔相关规章制度对赔案进行审核。

审核要点包括:

(一)赔案资料是否齐全,外部单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涂改、伪造;内部单证材料是否规范填写并签字,必备单证是否齐全;

(二)核定保险责任,审核案卷材料;

(三)核定损失理算结果是否准确。

第十七条案件核赔通过前,如投保人重新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使预索赔条件不成立(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全部欠款均未达到60天以上的),由省级

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第十八条赔款支付日统一为贷款逾期第80日(遇节假日顺延),由保险人将赔款划至被保险人的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赔款支付过程中,如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导致保险人不应支付赔款或超额支付赔款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还的不应赔款或超额赔款作赔款收回处理。

代位追偿

第二十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在赔款支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详见附件3),并转交省级分公司理赔追偿管理岗,开展代位追偿工作。

追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项、保单违约金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分公司理赔追偿管理岗人员应从投保人贷款逾期满60日

起,积极着手开展代位追偿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追偿协议、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通知书等材料,与宁波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主要职责详见附件4)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个贷险代位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省级分公司理赔追偿管理岗人员应定期督促和指导地市级分公司追偿岗人员积极开展个贷险代位追偿工作,并将工作进度以及追偿款项到账情况及时反馈宁波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

第三章线上理赔模式

报案与索赔

第一条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贷款逾期第70日通过被保险人系统向保险人系统以电子信息的方式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索赔申请书》。

第二条案件处理人员应对被保险人传递的理赔数据进行预校验,校验信息包括账户当前剩余本金、截止当前日期账户已发生利息(含罚息和复息)、逾期天数、预计理赔日期等信息。

若保险人发现数据差异,应及时联系被保险人查找原因,并在赔款实际支付日前取得一致。

第三条索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投保人信息、贷款合同号、账户当前本金余额、逾期天数、已发生利息(含罚息和复息)等信息。

若投保人在贷款逾期第80日前(不含80日当天)正常还款,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作废。

第四条案件处理人员应初步核实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投保人开始逾期的时间,已经逾期的期数;

(二)明确投保人的逾期还款天数是否已满70日。

立案与责任认定

第五条案件处理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案,应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立案时要结合《索赔申请书》中的索赔金额等信息确定估损金额。

第六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申请,但被保险人没有主动放弃索赔的,案件处理人员应在立案后按拒赔案件处理。

第七条立案后,如投保人重新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使预索赔条件不成立(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全部欠款均未达到70天以上)的,案件处理人员在个贷险催收系统内查询到投保人的还款信息后,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第八条案件处理人员要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结合保险条款和相关规定,对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判断。

损失核定与理算

第九条案件处理人员应在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系统对被保险人传递的理赔数据自动校验的结果核定损失并理算赔款金额。

第十条赔款金额包括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其中贷款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应计算至索赔信息发送当日。

若案件处理人员在个贷险催收系统内查询到投保人在贷款逾期第70至80日期间偿还部分款项,被保险人将从索赔金额中自动扣除。

核赔与赔款支付

第十一条保险人系统于投保人贷款逾期第80日(遇节假日顺延),自动生成《理赔确认书》(详见附件2),并通过银保通将理赔确认信息发送至被保险人系统。

第十二条案件核赔通过前,如投保人重新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使预索赔条件不成立(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全部欠款均未达到70天以上的),由案件

处理人员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第十三条投保人贷款逾期第70日至80日期间,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申请确认后,被保险人将从保险人设立的理赔账户中划扣赔款,保险人应

于赔款划扣日的次日12:

00前自动向理赔账户中补足备扣金余额,若理赔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赔款的,保险人对不足部分的赔款从贷款逾期第80日(遇节假

日顺延)直至实际赔款日期间产生的复息和罚息予以补充赔付。

第十四条赔款支付过程中,如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导致保险人不应支付赔款或超额支付赔款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还的不应赔款或超额赔款作赔款收回处理。

第十G五条保险人门店工作人员应在被保险人收到赔款后一周内,要求其

提交以下理赔资料:

(一)保险单复印件;

(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贷款借据复印件;

(四)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正本;

(五)借款人账户还款记录。

若上述所列理赔材料被保险人未在赔款支付后30天内完整提交,保险人可以停止后续逾期贷款的理赔直至被保险人补充完整理赔资料,期间逾期贷款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和复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代位追偿

第十六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在赔款支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详见附件3),并转交省级分公司理赔追偿管理岗,开展代位追偿工作。

追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项、保单违约金等。

第十七条省级分公司理赔追偿岗人员应从投保人贷款逾期满70日起,积极着手开展代位追偿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追偿协议、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通知书等材料,与宁波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个贷险代位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省级分公司理赔追偿管理岗人员应定期督促和指导地市级分公司追偿岗人员积极开展个贷险代位追偿工作,并将工作进度以及追偿款项到账情况及时反馈宁波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

附件1:

《索赔申请书》

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索赔申请书

申请书编号:

保单号码

贷款合同号

投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

被保险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领款方式

□现金□转帐□银行代付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依据保单所列,投保人符合以下索赔标准,特提出索赔申请:

1、投保人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本合同适用于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真实有效;

2、保险合同自贷款发放并扣取首期保费之日生效,若投保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后续保费,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对于首期保费支付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承担赔

偿责任。

3、投保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达到约定的理赔标准。

申请保险金(金额):

被保险人签章: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公司理赔受理人员填写、被保险人确认

本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如下:

1、索赔申请书□正本□复印件2、保险单□正本□复印件3、借款合同□正本□复印件

4、借款借据□正本□复印件5、代偿债务确认书□正本□复印件

6、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正本□复印件

7、账户还款记录□正本□复印件

提交人签名:

日期:

签收人:

日期:

以下栏目由公司理赔人员填写

经我对本索赔申请书的申请事项调查后对该申请给予□确认□驳回

经办人员签名:

复核:

年月日

附件2:

理赔确认书

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确认书

尊敬的被保险人:

经调查核实,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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