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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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研发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在乌昌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政机关及其他组织。
优先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对乌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第二章
资助方式
第六条 研发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七条研发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偿还性资助、以奖代补等。
第八条对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规模的项目可综合运用上述各种资助方式。
第九条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以外的资助方式,由市科技局商乌昌财政局确定后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十条
研发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由乌昌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乌昌财政局对研发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1、负责核批研发资金的年度预算及计划管理费预算;
2、会同市科技局审核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核批年度决算;
市科技局对研发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2、组织项目经费的申报、评审(评估);
3、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乌昌财政局下达预算;
4、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提高项目预算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5、会同乌昌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
6、负责汇总编报年度经费决算;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对研发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1、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决算,认真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
2、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做到专款专用;
4、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编制年度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研发资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研发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管理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
指为直接参加科技项目实施的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
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可以从财政资助研发资金总额中提取不超过8%的人员费用;
对从事以智力为主、设备费不超过20%的软科学、软件开发、技术经济论证等科技项目,可以提取不超过30%的人员费用;
对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不得在研发资金中提取人员费用。
(二)设备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及对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的费用。
(三)租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资助研发资金总额的15%。
(四)材料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的费用。
(七)会议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八)差旅费:
指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管理费:
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3%的比例核定。
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十一)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及其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次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次天的标准执行。
(十二)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或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
在校研究生)和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其他费用:
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费:
指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
一般包括:
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乌昌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项目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科技项目的同时,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
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经形成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
经费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第三章的开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的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项目立项时需要有财务专家参加。
市科技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会同财政局审定会签后随科技项目计划下达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责任(合同)书。
项目(课题)预算责任(合同)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重大影响的,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经批准后调整。
项目预算支出科目中的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当预算调整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时,须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由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财政资助经费退回财政。
第二十四条
乌昌财政局根据年度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计划和市科技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统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研发资金直接拨给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到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经费决算报表中反映。
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项目决算报告于次年的2月20日前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七条科技专项经费形成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科技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经费决算报告。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
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科技项目验收应当包括财务验收,原则上通过财务验收后方能进行项目验收。
财务验收由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组织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司财务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财政资助的经费若有结余的,应全部退回财政。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研发资金拨款时的账务处理:
(一)定额资助的经费记入“专项应付款”或“拨入专款”科目;
开支时,形成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或“固定资产”科目;
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或记入“专款支出”科目。
(二)贷款贴息补助的经费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
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乌昌财政局应定期检查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研发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考评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研发资金的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研发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部收缴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乌昌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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