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引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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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2.建筑要求

(1)农贸市场应为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

(2)农贸市场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

多层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并设置自动扶梯,方便顾客购物。

(4)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扩建或改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在不影响市场运行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5)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出入口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少于4个,主要出入口的门宽不小于5米,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3米;

中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出入口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6)农贸市场应配套设置公厕,公厕设置标准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公共厕所建设规范》的要求,厕所门不宜面向交易区开设,不得设在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区附近。

厕所应设有轮椅通道、扶手或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至少有1个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或孕妇儿童使用的带扶手的坐便器或蹲便器。

3.配套设施

(1)农贸市场应设有轮椅通道、扶手或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2)农贸市场应科学设置交通流线,综合考虑人流、物流、车流的合理布局。

农贸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经营户用车与消费者用车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置相应的停放标志。

(3)农贸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装卸场所、仓储设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

4.装修要求

(1)农贸市场正门应设置醒目的市场名称,入口处设有信息栏、宣传栏、公示栏等,户外广告设计应整洁、美观。

(2)农贸市场显著位置应展示行业规范,经营户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3)农贸市场地面应按照排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铺设防滑地砖,保证通道无积水。

(4)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5)农贸市场内各种管道、线路、设施设备应尽可能隐蔽设置。

(6)农贸市场进、出口应设置护栏,禁止车辆进出。

(7)农贸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通道上方或地面应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农贸市场内应设施禁止吸烟标志。

(二)场内布局

(1)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

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严格分开。

(2)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的应设专柜或专间。

(3)农贸市场经营禽畜肉类、水产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不得与烧腊及其它熟食档相邻相对,相隔距离不小于5米。

(4)农贸市场门牌、广告排、店铺招牌等应统一设计;

农贸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要美观、实用,内外装饰与周围环境协调,实现市场宣传与装潢美观相结合。

(三)设施设备

1.供水设施

(1)农贸市场水源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

(2)农贸市场供水设施应按各交易区的用水需求设置,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一户一表。

水产品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

(3)农贸市场宜设在热水供应区,方便经营户和消费者取用。

2.排水设施

(1)农贸市场应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

(2)农贸市场排水沟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或PVC塑料管制造,宽度为20厘米左右,弧底深度不少于12厘米。

(3)农贸市场各类档台面应从通道一侧向档内一侧倾斜,并设置台面排水槽及垂直排水管。

(4)农贸市场排水系统要统一按环保要求设置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后才能排入市政渠道。

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过滤处理设施,然后才能排入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5)农贸市场应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做好农贸市场内排水系统与市政管网接驳,确保污水在排入市政管网前得到妥善处理。

3.供电设施

(1)农贸市场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

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2)农贸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要求,柜台配置统一美观的节能照明灯具,场内通道配备节能照明灯,各出入口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牌。

(3)农贸市场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4)农贸市场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

场内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4.通风设施

(1)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经营要求的,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设施应尽量降低噪声影响,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

(2)农贸市场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区应配置相应的通风和温控设施。

5.环卫设施

(1)农贸市场每个摊位应设置密闭果蔬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分类收集经营产生的垃圾。

(2)农贸市场应根据《深圳市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至少选择1处人流较大、便于投放的场地设置分类投放点,根据人流量和场地实际增加设置。

分类投放点应分别设置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3)农贸市场应根据《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技术路线和标准指引>

的通知》(深城管〔2019〕11号)的要求,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的地区,选择有机生活垃圾处理机、或压榨处理等方式,对果蔬垃圾就地就近进行处置。

(4)农贸市场垃圾收集点应配备足够的加盖密闭果蔬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硬底化,有供、排水设施,配置冲洗设备,排水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配备专人管理,并设置垃圾收集点标识牌,公示作业单位、责任人、电话等信息;

垃圾桶应摆放整齐,确保外观整洁、功能完好。

(5)农贸市场垃圾车转运做到清洁、密闭。

6.消防设施

(1)农贸市场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农贸市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3)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7.计量设施

(1)农贸市场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溯源秤作为计量器具,实现电子结算,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

(2)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应实行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测、统一维修。

8.检测设施

(1)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检测试剂、冷藏设备、清洗设备、录像设备和电脑设备等。

(2)农贸市场应配备专职食品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工作。

9.经营设施

(1)柜台。

①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商品的经营需要统一设计制作,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整齐排列。

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宽度宜为0.8米-1.2米,长度宜为1.5米-2.0米。

③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

④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⑤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

⑥各柜台应统一设计制作柜台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装置,高度不宜小于2米。

(2)冷藏设施。

①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

②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

经营冷鲜肉、冷鲜禽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7℃。

③经营豆制品、半制成品应配备冷藏设施。

10.监控设施

(1)农贸市场应按照治安设施的规范要求,多角度、全方位安装数字红外摄像头。

(2)农贸市场应在办公场所设置集中监控显示屏,并安排人员值守。

(3)农贸市场监控录像资料应至少保留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

11.信息化设施

(1)农贸市场应建立信息化网络系统,配置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接入互联网并将使用端口配置到可能使用的区域。

(2)商户因从事网络交易等原因需接入互联网的,市场应提供支持。

场内应提供免费无线网络服务,支持移动支付功能。

(3)农贸市场应配置相应的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使用智慧计量系统,实现证照信息、检测信息、溯源信息等管理信息的电子化公示和查询。

12.服务设施

(1)农贸市场内应设立宣传栏、公告栏、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电子公平秤、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站或投诉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2)在农贸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制度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检测及食品预警信息,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等。

四、管理指引

(一)商品管理

1.商品准入

(1)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与经营户签订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食品等商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商品购销台账、不合格商品下架、水电使用、卫生、消防等方面作出约定。

(2)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统一保管票据或督促市场经营户保管相关票据,并建立商品准入档案。

商品进货台帐主要记录内容为商品品种、进货日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规格、数量等信息。

(3)对在农贸市场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产品的经营户,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审查其经营资格,明确其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营户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商品进货关,杜绝“三无”产品、活禽、野生保护动植物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

2.商品陈列

(1)蔬菜类。

①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②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鲜冻肉类。

①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②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③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3)水产品类。

①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②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豆制品类。

①豆制品宜用保鲜柜展示,分类陈列、摆放整齐,内设冰箱、消毒灯、灭蝇灯、空调等设施,并设置预进消毒间。

②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熟食卤品。

①生、熟食品应通过隔间等形式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②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要有专间或密闭的保温柜,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③熟食销售人员上岗需佩戴手套、口罩和食品卫生帽,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酱腌菜类。

①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

②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3.包装

(1)农贸市场应落实限塑令要求,禁止使用超薄塑料袋,实施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

(2)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3)肉、鱼、豆制品、腌制品及熟食卤品应采用食品袋包装。

(二)食品安全管理

(1)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配置食品安全员。

其中,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任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落实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带头提高全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政策法规素质,督促食品安全员和全体员工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食品经营行为,整改和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参与指挥市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行动,对本市场食品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食品安全员由市场开办单位视自身经营规模自行确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名,为市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

食品安全员负责实施食品质量检验,查验进场票、证,登记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账册。

食品安全员同时负责协助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监督本市场内部食品安全制度的具体落实。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及食品安全员名单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在农贸市场显眼位置公布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和食品安全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工作职责、安全责任、联系投诉电话,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社会监督。

(3)在农贸市场显著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制作规格应与市场规模、环境、位置条件相适应,方便市民了解和监督。

(4)农贸市场市场开办单位与经营户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与场内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与猪肉经营户与定点屠宰企业签订加工协议,且妥善保管。

(5)农贸市场应严格落实食品进场查验制度。

①市场开办单位应当设置档案专柜,审查入场经营户的经营资格,建立入场经营户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联系方式、地址、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一户一档,利用专柜集中保管,并及时对档案进行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市场开办单位要设置进货查验专用档案盒,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集中保存复印件。

②市场经营户凭食品来源有效票证进入市场经营。

有效票包括:

记载有供货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并加盖供货方单位公章的进货发票或进货单;

有效证包括:

供货单位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流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食品经营户销售的食品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出具合法的销售凭证。

③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严格检查场内经营户进场销售食品的有关凭证(包装食品的质量合格证明、禽畜类食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熟食品的有效进货票据),符合要求方可进场经营销售,否则应予退市并报告执法部门。

(6)农贸市场应建立和落实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与市场食品经营户应承诺,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食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下架处理、召回、无条件退货,同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环境卫生管理

(1)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负责人、联系投诉电话。

(2)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要按市场清扫保洁面积、人流和物流等情况参照《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中的特级或一级清扫保洁等级设定保洁标准,按照设定的标准配足经费,做好保洁方案,按程序确定专业清扫保洁公司,配足保洁员。

在营业时段实施巡回保洁,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下水道畅通并定期冲洗,全天候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无积水、无垃圾堆积、无杂物堆放;

不得在市场设施上乱搭挂、乱张贴;

收市后,及时对市场进行彻底的清扫、冲洗和垃圾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农贸市场应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根据人流量和场地实际设置分类投放点,分类投放点应分别设置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配备专人管理,确保容器外观和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分类投放点无散落垃圾、污水。

(4)农贸市场应按要求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应配备足够的加盖密闭果蔬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硬底化,有供、排水设施,配置冲洗设备,排水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配备专人管理,并设置垃圾收集点标识牌,公示作业单位、责任人、电话等信息;

(5)农贸市场应按照《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高品质公厕建设与管理标准》管理和维护场内公共厕所,并按照《深圳市公共厕所清洁作业指引》(试行)规范保洁管理流程。

并免费提供洗手液,在每个厕间内免费提供纸巾;

应配备专人管理,并设置公厕管理制度牌,公示作业单位、责任人、电话等信息;

应有足够经费保障人员管理费和设备维护费,确保公厕内无积水、无臭味、通风良好、无垃圾杂物,卫生整洁,冲洗设备完好,纸巾和洗手液等消耗品供应充足。

(6)农贸市场经营户应自觉遵守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环境卫生,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

农贸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卫生工作。

(四)市场周边管理

(1)农贸市场出入口和农贸市场周边无占道经营、流动商贩,无违章搭建、私拉乱挂、乱堆乱放、乱泼乱倒和小广告乱张贴现象。

(2)禁止农贸市场经营户在市场外摆摊设点经营。

(3)农贸市场周边应保持干净整洁,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通往农贸市场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五)安全生产管理

(1)农贸市场应制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定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台账。

(2)农贸市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农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防台防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农贸市场应定期组织场内经营户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逃生自救技能。

(5)农贸市场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积极落实隐患整改。

(六)经营秩序管理

1.管理机构

(1)农贸市场应根据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2)农贸市场应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计量管理、消防安全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证照管理

(1)农贸市场实行统一亮照经营。

市场经营户统一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含健康证)等相关合法有效证照。

(2)农贸市场经营户不得非法转让证照,不能擅自改变摊位用途。

3.价格管理

(1)农贸市场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农贸市场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3)农贸市场应每日采集主要农产品价格,并在市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应建立价格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价格纸质或电子台帐。

4.计量管理

(1)农贸市场应安排专人做好计量综合管理,做好计量制度建设、计量器具的更新维护、登记造册、日常抽检、台帐管理、服务并督导经营户正确合法使用、维护计量器具。

(2)农贸市场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平秤,配备农贸市场公平秤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复秤、调解一般计量纠纷,并定期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

5.消费者维权管理

(1)农贸市场应设立“消费者权益服务站”,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处理及消费维权先行赔付制度,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消费纠纷调解,及时做出公平公正处理。

(2)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消费者维权登记台账,对消费者维权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保持记录完整齐备。

6.诚信经营管理

(1)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倡导经营户诚信经营,禁止经营户在交易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不欺骗消费者;

禁止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禁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2)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积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工作,开展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和失信的经营户实行奖惩。

(3)农贸市场应开展诚信经营、安全卫生、活禽禁售、限塑等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实际建立党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日常教育活动,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文明、诚信、平安市场等创建工作。

7.文化建设

(1)农贸市场广泛刊播公益广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风尚有机融入各类生活场景。

①在显著位置展示不少于3处公益广告(其中包括不少于1处诚信主题公益广告);

②公益广告有统一规划设计,内容、色调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

(2)农贸市场应提倡文明服务。

从业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规范服务。

(3)农贸市场应注重提升市民文明素质。

①无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现象;

②无乱扔杂物、车窗抛物现象;

③无随地吐痰现象;

④无损坏公共设施现象;

⑤无不文明养宠现象;

⑥无躺卧公共座椅现象。

(4)农贸市场应推广精细化管理。

①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垃圾清运及时、分类收集;

②无占道经营现象;

③无小广告乱张贴现象;

④无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现象;

⑤公共卫生间保洁及时,无明显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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