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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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促进社会代理机构依法实施采购任务,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经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并公告,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中介机构。

第三条市财政局依法负责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考核。

各社会代理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条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市财政局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不得借监督考核影响和干预社会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规情况。

社会代理机构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采购代理范围。

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擅自提高采购预算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转委托其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

是否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审批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工作,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行为。

(四)政府采购程序。

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文件的发放(发售)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程序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按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标书)是否对潜在供应商存在歧视性规定,是否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是否存在对技术条件不必要的限制性或倾向性,是否擅自改变法定的评审方法,文字表述是否严谨前后一致,是否有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的有效质疑及投诉。

(六)基础工作情况。

是否存在以各种名目违规收取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等违规收费行为,是否存在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收取、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是否侵占、挪用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及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和资料是否完备、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七)社会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采购活动各环节之间权责是否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建立质量复审控制体系,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操作流程。

(八)社会代理机构专业化建设情况。

社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内部业务培训和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等。

(九)社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是否制定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是否存在向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提供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的情况,有无收送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否在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

(十)采购人的评价。

是否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积极主动完成采购项目,委托事项是否组织有序,是否有拖拉、推诿行为,服务质量、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如何,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十一)供应商的评价。

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认真对待和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按有关规定作出质疑答复。

(十二)评审专家的评价。

是否存在参与或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评审程序组织是否有序,评审方法是否科学,资格性、符合性条件设置是否合理,安排的评审时间是否充裕。

(十三)质疑答复满意度评价。

质疑答复满意率(答复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

被有效投诉率被有效投诉次数÷被投诉次数×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财政局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市财政局采取定性与定量、定期与随机、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负责对社会代理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

年度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七条定期考核是指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的全面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估方式。

采取对代理项目日常考核的扣分与现场考核计分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的扣分直接计入定期考核基础分。

第八条定项考核是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对社会代理机构的一项或几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考核,不设固定考核期。

同一考核年度内如同时进行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则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按的比例综合加权计算考核年度总分。

第九条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考核小组对社会代理机构实施考核,可以邀请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必要时也可以邀请采购人、供应商代表参加。

第十条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基础分为分。

定期考核的详细内容及评分标准按《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明细表》执行。

定项考核的考核标准和方法由市财政局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对社会代理机构的定期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考核通知。

市财政局应于考核前一个月,对社会代理机构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

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考核步骤和自查要求;考核表包括考核内容和分值。

在考核工作现场考核开始前十天通知社会代理机构。

(二)自查自评。

社会代理机构收到市财政局的考核通知后,七天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对考核的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作出自评结论,并附相关的资料。

(三)考核实施。

市财政局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应对社会代理机构报送的自查报告、考核表所确定的内容、相关考核资料、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进行统计,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四)考核通报。

市财政局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评价意见,作出正式考核意见。

考核情况通报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

(五)限期改正。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会代理机构,市财政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于存在违规情节严重导致业务暂停的社会代理机构,市财政局应当要求其进行内部整顿。

社会代理机构应根据自身存在问题具体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年度综合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级次标准。

根据定期考核及定项考核内容的量化分值,综合评定得分分以上的为优秀,分至分的为良好,分至分的为合格,达不到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其进行内部整改:

(一)未按规定在海南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按规定应当在海南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而发布率不足的;

(三)按规定应当在市财政局备案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而备案率不足的;

(四)未按市财政局要求及时提供数据报表及相关资料的;

(五)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第十四条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在本市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采购代理业务,并要求其进行内部整改: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依法回避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未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七)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第十五条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在本市个月以上年以下的采购代理业务,并要求其进行内部整改: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三)违法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采购业务委托的;

(四)泄露政府采购保密信息,造成国家、集体或采购人、供应商利益受到损害的;

(五)与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串通,影响或干扰采购活动的;

(六)因工作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有重大偏差的;

(七)阻挠、破坏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社会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一)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司法判决认定其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考核年度内被暂停采购代理业务两次以上的;

(三)考核过程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市财政局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四)由于工作失误,给国家、集体或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定期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累计三次违规行为的社会代理机构,暂停其一至三年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

并向作出其资格认定决定的上级财政部门建议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暂停期届满后,市财政局将视上级财政部门的批复结果和社会代理机构的整改情况,恢复或取消社会代理机构在本市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于综合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社会代理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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