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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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

潮州市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切实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方面的临时性特殊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委办发电[2017]28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工作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由民政部门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老年烈士子女、“五老”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以外的退伍军人。

第三条本工作规定所指的特殊困难,是指优抚对象在生活、医疗方面遇到的且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的特殊困难,由民政部门协助解决。

其他方面的特殊困难或优待由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帮助解决。

第四条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先行申请其他社会救助原则;

(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实行层级负责制。

除应急临时救助和全市统一安排的临时救助性慰问外,原则上,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由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称为:

市本级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非由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称为: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由县(区)或以下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一)孤老优抚对象,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二)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三)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规定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下同)住院(含起付资金)和特殊门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医疗收费单据为准)],医疗临时特别困难的;

(四)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损失仍达30000元以上),家庭又无力担负,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五)优抚对象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需贷款(年度贷款3000元以上)缴交学费;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其他救助后,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资金)仍达10000元以上],家庭没有能力解决,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

(二)填写盖章完备的《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三)附属材料:

1.孤老优抚对象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生活困难证实材料(原件)。

2.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或精准扶贫户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因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实材料(原件),病历和住院或特殊门诊医保结算凭证(复印件)。

4.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单位出具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致家庭特殊困难的证实材料(原件)。

5.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的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读书贷款单据(复印件)或配偶、子女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复印件)。

第八条非市本级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且一个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下同)内其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按医保有关规定比例报销(或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规定补助和其他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住院(含起付资金)或特殊门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医疗收费单据为准)]的,经县(区)级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审核申请,可由市级民政部门给予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生活临时特殊困难的由县(区)或以下民政部门负责救助。

第九条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

(二)填写盖章完备的《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直)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三)附属材料: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属”证件或残疾军人证或复员、退伍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疾病诊断证实材料(原件),病历和住院或特殊门诊医保结算凭证(复印件),本人申请并附县(区)级民政部门意见(原件),本人工商银行帐户(复印件)。

第十条市级民政部门在充分考虑部分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及市民政部门解难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标准:

(一)市本级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六条第

(一)、

(二)项条件且能提供相关证件和证实材料的,给予800元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条件且能提供相关证件和证实材料的,给予2000元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条件且能提供相关证件和证实材料的,给予600元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市本级年度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救助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资金,下同)3000元至10000元(含3000元,不含10000元,以医疗收费单据为准)的,给予1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10000元(含10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给予2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20000元(含20000元)至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给予3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给予4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市本级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2)非市本级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年度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救助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资金,下同)10000元(含10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给予1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20000元(含20000元)至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给予2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实材料的;

(二)有法定赡(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三)本人有劳动能力而不愿自食其力等造成特殊困难的;

(四)不如实或拒绝提供相关家庭情况的;

(五)因违法行为、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整容矫形、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等人为造成医疗费用高昂,致特殊困难的。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救助。

医疗费用单据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

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由其本人持申请书(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亲属)到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领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按要求栏目填妥后,报所在镇(街道)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调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或是民政办公章),同时提供本工作规定第七条对应的相关证件、证实材料,交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办理。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可由其本人持申请书(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亲属)到所属县、区(有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以抚恤补助关系为所属;没有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以户籍关系为所属)复退军人服务中心领取《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按要求栏目填妥后,逐级报所属镇(街道)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县(区)复退军人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或是民政部门公章),同时提供本工作规定第九条对应的相关证件、证实材料,交由县(区)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到市级民政部门(具体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承办)帮助申请。

(二)审核。

市级民政部门成立解决部分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审核小组,负责部分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审核工作。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

经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审核小组提出拟临时救助款额,按程序报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向市本级优抚对象、县(区)复退军人服务中心退回相关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

经市级民政部门解决部分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审核小组审核同意的,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四)发放。

经审批的,给予发放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款。

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财务部门通过银行直接将救助款划拨到优抚对象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的筹集可多渠道依法依规进行。

资金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连续结转超过2年的按结余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定期公布本中心对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因提供虚假证件、虚假证实材料,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金的,一经发现、查实,要及时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项,两年内不得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工作规定制定完善本县、区相应的规定,积极开展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期满后视情况重新修订实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定印发之日起,同时启用《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原使用的《潮州市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困难申请表》、《潮州市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困难审批表》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定由潮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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