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116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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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电站建设监管不严,弃渣乱堆乱弃现象较为严重;

四是部分已建成电站环保、水保、地震、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落实不到位,下泄生态基流普遍不足;

五是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开发权倒卖现象时有发生。

对这些问题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定西科学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规范、监管有力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科学有序开发水电资源为主线,以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为手段,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水电站建设,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原则。

水电开发建设规划要服从流域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在保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水能资源利用潜力,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全市具有水能资源开发潜力的河流,必须编制水电开发建设规划。

优化水电站开发布局,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是生态保护原则。

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切实落实好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在恢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是依法治理原则。

水电开发建设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水电前期、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管力度,重点加强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和恢复、地震及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生产等的管理力度,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一)科学编制水电规划。

要尽快编制全市水电规划。

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渭河、洮河等干流的水电规划由国家或省上负责完善和调整;

漳河、磨沟河、燕子河等市内其他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的水电规划由市水务局负责编制和完善,市发改委审核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编制规划要统筹考虑流域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供水、灌溉及生态环境的关系,与城市总体规划、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规划是各县区发展、建设和管理水电站的依据,一经批复,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发展重点和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建设,今后凡未列入规划、不符合规划或没有规划的水电站一律不予审批。

(二)严格项目的审查和核准。

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除由国家核准的水电项目外,装机容量25万千瓦~5000千瓦(含5000千瓦)的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县区政府及其他部门均无核准权。

水电项目核准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要求,在报请核准时,必须附送以下文件:

(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2)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能资源开发权登记证明、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意见、防洪规划同意书、取水许可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对库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意见、可研(初设)审批文件;

(4)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意见;

(5)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的评审意见;

(6)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意见;

(7)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

(8)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农业、畜牧、电力等部门的其他文件。

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

凡涉及建设规模、特征水位、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法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三)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的水电开发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审查水电开发业主在技术、资金等方面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确保水电开发业主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生生物补偿、地震地质灾害防御和移民安置等方面有能力实施恢复和补偿措施,禁止和淘汰没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水电项目。

对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或私自倒卖电站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审批。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尽快探索建立水电开发履约保证金制度,督促水电开发单位全面履行水电站建设合同。

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收取途径、资金比例、返还方式、监管措施等方面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履约保证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

同时,对按期建成的电站,要积极主动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息,维护政府诚信。

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开发投资者项目投资额未达到与政府签订的要求,履约金不予退还,市政府有权进行处置。

(四)严格水电工程建设管理。

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开工报告审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道重要环节,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把好水电项目开工审批关。

水电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

对不具备条件的水电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或“边建边报”、“未报先建”等违规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顿或拆除。

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要自觉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进入水电开发市场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

严禁变相出卖勘测设计资质和无证、越级、联合、挂靠勘测设计,严禁咨询单位超越法定业务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和以任何形式出卖或转让咨询资质,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五)严格工程验收管理。

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

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

工程截流、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处理、单位工程及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

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

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核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水土保持、环保、林木采伐、安全生产、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竣工验收必须在各专项验收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

政府投资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资金投资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发改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强化水电站运行安全管理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强化、落实在建水电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县区政府负责人为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建水电工程的项目法人是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业主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

要加大对爆破、高空作业、起重运输、高边坡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加强水电站防洪安全管理。

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各水电站业主要按“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抗旱防灾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编制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列入省管的大中型水库还需报省防汛办及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的防汛调度权限按水库防汛影响范围确定,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电站运行管理必须遵循发电服从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的调度原则,保证上下游、左右岸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安全的需要。

  (三)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和定期鉴定评价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水电站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大坝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做好电站运行安全鉴定和评价工作,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各有关部门和电站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水电站自身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

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直至查封取水口。

  (四)强化水电行业安全管理。

水电站运行前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电力质量监督检验,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办理发电许可证。

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要求加强对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检测和监管,确保河流基流和最小生态下的泄流量,避免造成下游河段脱水,最大限度的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

水电站运行要遵守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同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类制度规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员工培训教育,提高水电站安全运行水平。

四、切实加强河流生态治理

(一)改善生态环境。

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功能定位,水电资源实行限制开发;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含实验区)、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

(二)落实水土流失治理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施工管理,尽量减少对原地表的扰动和破坏。

市、县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管理,监督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有效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特别要重视取土、弃渣治理。

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的各种水保防治措施督促水电开发业主落实到位。

对水电站工程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整改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验收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处罚。

(三)完善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已建设的水电站由市畜牧局制订水生生物补偿方案,落实补偿措施和资金,采取补救措施,将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确实需要在各类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征求林业、农业、畜牧、国土、水保、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补偿。

(四)重视节约土地和地质灾害防治。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审查水电站用地方式和规模,尽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占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草地和林地,对确需占用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占用耕地、林地、牧草地的审核审批手续,把好行政许可关,杜绝“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等违法行为发生。

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诱发和加剧地质灾害。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设计,严格按照评估确定的防治措施施工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水电站业主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开发建设中不良地质条件地区的勘察和地震地质专题研究论证、勘察设计及防治措施。

高度重视高坝大库、病险水库大坝的安全问题,严格执行水库建设的抗震设计规范,抓好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

五、努力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一)妥善解决移民问题。

移民安置工作是水电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落实移民安置方案是水电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涉及移民的水电站,有关设计、建设、监理、业主和所在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按照移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由定西市库区移民办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并依据职责划分,超前启动和加快移民安置工作,研究制订落实移民政策的具体措施,确保移民安置与工程进度相协调。

项目法人应认真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按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后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市水电开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信访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部门和行业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全市水电开发中出现矛盾和问题。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市、县政府是水电站监督管理主体,发展改革部门是水电开发管理的主管部门,水利、环保、水保、国土、林业、畜牧、农业、移民、地震、安全、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水电站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对小水电站的建设质量、落实“三同时”制度、防洪安全、森林草原植被恢复、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水电工程质量追究终身责任制,严厉查处在水电站开发前期、建设、运营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电开发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批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水电站,追究项目所在县区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依法严肃处理。

无法排除安全隐患或拒不排除的水电站,由县区政府下达关停决定。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水电开发的各项工作。

要结合县区实际和工作职能,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全市水电开发建设科学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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