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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五条 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小组。

实施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心理咨询中心专职教师、各院部心理辅导员、政保治安科及医务室相关人员。

实施小组的职责是:

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干预。

第六条 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专家组。

专家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学院聘请的心理学、心理卫生、精神病学专家及上级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派出的专家和危机事件管理人员。

专家组的职责是:

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对现场从事心理危机干预的指挥人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校医务人员等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督导,必要时直接进行现场干预。

第七条各院部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院部负责人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各院部全体学生工作人员尤其是心理辅导员负责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八条各院部各班应充分发挥心理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灵关爱使者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教育、管理和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有中重度心理问题的学生;

(二)有强烈的心理反应,出现严重不适应而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新生;

(三)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

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生严重疾病(如肝炎、肺结核及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

受到严重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学习压力大并有严重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等;

(五)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

(六)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疾病的学生;

(七)具有人格障碍而使身心严重受挫,以至不善于交谈,自我封闭的学生,其表现有:

偏执型人格、反社会型、强迫型、分裂型等;

(八)行为改变、出现怪异和明显偏离常规行为的学生;

(九)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的学生;

(十)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的学生;

(十一)就业困难学生。

第十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或根据实际情况转介: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过死亡念头的学生;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赔礼道歉、诉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改变的学生;

(三)情绪突然异常的学生(如:

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为确保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快捷有序地开展,在“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心理危机事件。

第十二条 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

(一)学生班级、宿舍报告制度

每个班级设立一名心理委员,每个宿舍设一位心灵关爱使者,随时掌握班级或宿舍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有明显心理异常情况者,及时向所在院部心理辅导员、辅导员、助理辅导员联系。

(二)各院部心理辅导员报告制度

各院部心理辅导员通过辅导员、助理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宿舍心理关爱使者的沟通交流等途径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适当的形式报各院部负责人和心理咨询中心,并附送书面材料。

(三)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制度

心理咨询中心对于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给予及时的干预和处理,必要时应及时向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组汇报。

第十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

心理咨询中心通过专家组对学院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危机评估,提出干预措施。

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转介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十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

心理咨询中心及时将从各个渠道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状态评估结果及干预情况等相关信息,反馈

给各院部,以采取综合措施,避免危机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学生心理档案

心理咨询中心和各院部要建立作为干预对象学生的心理档案,及时将存在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干预工作

心理咨询中心和各院部要做好危机学生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工作,如涉及精神疾病或神经症类问题,各院部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取得家长的配合,转介到专业医疗机构。

各院部依实际情况须做好学生的退学、休学等工作。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 支持体系

学院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增强学生相互关怀与支持的意识。

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任课教师要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

心理咨询中心教师要保持与有心理困扰学生的联系;

辅导员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灵关爱使者、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要及时帮助有心理困扰的学生,真心诚意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扰的学生家长、亲戚或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和支持。

第十八条 咨询、治疗体系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咨询或治疗。

(一)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在心理咨询中心或各院部心理辅导站接受心理咨询和疏导;

(二)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在接受心理咨询、疏导的同时需考虑在专业医疗机构接受药物治疗;

(三)患精神疾病、神经症的学生,学院与家长沟通,建议家长转介其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十九条 阻控体系

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员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

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监护体系

各院部要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心理咨询中心给予监护指导。

(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院正常学习者,由各院部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同宿舍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及行为状况,并及时向各院部汇报。

(二)经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专家组评估确认为心理危机严重者,由各院部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由家长将学生送医院治疗或接回家调理,在学院与学生家长进行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由心理咨询中心协助各院部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三)对行为失控者,由政保治安科、医务室进行特别监护,心理咨询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送专业医疗机构或临时控制。

家长到达后由家长进行监护,学院给予协助。

(四)经医院认定,因为严重心理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要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治疗。

第二十一条 救助体系

对于学生正在实施的自伤、自毁或他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院部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和心理辅导员等学生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疏导和处理,必要时通知学生处、保卫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同时向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现场紧急救助中各部门的职责:

(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危机救助方案,组织、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或有关学生的情绪。

(二)各院部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核查危机学生基本信息,配合政保治安科调查事故原因,组织力量保障学生安全,通知并接待学生家长;

(三)政保治安科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采取措施减小危机事件的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四)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介到相关医院治疗。

第二十二条 后期跟踪

(一)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外,还应向学院出具由县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二)学生复学后,各院部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并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灵关爱使者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

各院部心理辅导员、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对其进行跟踪观察与辅导,实行“一对一”心理帮扶,明确帮扶责任人和帮扶对象,定期与其谈心并做好咨询记录。

(三)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各院部提供的情况,以定期预约咨询或随机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院部。

(四)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院部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灵关爱使者、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学生室友等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防止其心理状况恶化。

心理咨询中心对他们保持高度关注,并安排专人对其跟踪,进行评估与咨询。

第六章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培训制度。

心理咨询中心负责组织对各院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理论、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备案制度。

心理咨询中心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应及时干预,并填写《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登记表》。

因心理问题导致的意外事件,学生所在各院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其详细资料(包括日记、信件复印件、手机短信、遗书等)提供给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心理咨询中心认可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尊重个人隐私,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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