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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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Word格式.docx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参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石政办函〔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

(一)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棉五小区项目列入棚改计划的确认意见》;

(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棉五小区项目列入2018年度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8〕70号);

(三)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用地红线图及总平面图。

二、征收范围

东至建设大街,西至长征街,南至和平路,北至光华路(不含金角湾和新兴大厦)(详见征收用地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评估机构

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六、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

1、被征收房屋

(1)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500元/㎡;

(2)征收范围内非成套低层楼房,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600元/㎡;

(3)征收范围内非成套平房,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21570元/㎡。

2、产权调换房屋

征收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成套高层楼房,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7580元/㎡。

(三)公摊补助

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成套多层楼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非成套低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为0.1951;

非成套平房公摊补助系数为0.2617。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征收区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

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相关规定确定。

(五)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电器迁移费+搬迁奖励+签约交房奖。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公摊补助(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计发1次;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每月25元/㎡,计发12个月;

5、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

每部88元,计发1次;

(2)空调迁移费:

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1次;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

每台100元,计发1次;

(4)有线电视迁移费:

每路158元,计发1次;

(5)网络移机费:

每路200元,计发1次。

6、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凡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7、签约交房奖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在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8、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给予住房保障。

(2)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货币化安置补助费按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文件执行。

9、在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

等价值调换、贴近面积段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按等价值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

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

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4、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改建项目规划区域内

5、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6、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计发2次;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7、电器迁移费

每部88元,计发2次;

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2次;

每台100元,计发2次;

(4)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计发2次;

每路200元,计发2次。

8、搬迁奖励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凡未在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9、签约交房奖

10、产权调换优惠政策

为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妥善安置被征收居民,合理分配房源,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遵循“等价值调换、贴近面积段安置”的选房原则。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以内部分(含30㎡),按平均优惠价6000元/㎡±

楼层差价计算;

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的面积,按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17580元/㎡±

(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后20日内(含20日),自愿一次性结清房屋差价款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以上部分每平方米优惠600元。

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优惠。

八、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政策,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九、特殊困难群体补助

(1)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的居民,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产权人),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审查核实后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

(2)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的居民,存有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等情况的,由辖区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1万元的限额内给予补助。

十、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

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

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12、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参照河北省建设厅38号文件之相关精神予以补偿。

十三、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用经审核后,征收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四)凡选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四、办理征收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非产权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产权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涉及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持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凡单套房屋涉及权属为多人共有或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为多人共有的,按单套房屋予以补偿,不允许分套补偿);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交由合法机关出具的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五、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

2018年10月

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1、建筑类型

(1)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层高2.85米。

(2)单元式楼房,每单元设置两部电梯。

2、房屋内部标准

(1)分户门:

普通防盗门;

(2)内门:

普通木质夹板门;

(3)窗:

塑钢平开窗中空玻璃;

(4)内墙面:

室内墙面均抹灰粉刷内墙涂料;

厨房、卫生间内墙面贴瓷砖;

(5)顶棚:

刷内墙涂料;

(6)地面:

厨房、卫生间铺瓷砖,其余全部为毛地面;

(7)阳台:

塑钢中空玻璃封阳台;

(8)厨卫:

厨房内安装一只取水龙头,安装一个洗菜盆,卫生间安装坐便器,洗手盆、地漏;

(9)采暖:

集中供暖,分户控制,安装分户计量表;

(10)燃气:

天燃气管网供气,分户计量;

(11)供水:

市政管网加压供水,分户计量;

(12)强电:

一户一表、电井内集中计量,户内设分户箱,室内安装普通白炽灯,开关,插座;

(13)弱电:

户内设弱电箱,室内安装有线电视插座,电话、网络插座;

(14)安防:

室内安装访客对讲及紧急求救报警装置;

(15)网络:

分户预留宽带网接口。

3、公共部分

(1)外墙面:

下部贴瓷砖,上部水泥沙浆压光,刷外墙涂料;

(2)楼梯间:

水泥砂浆地面,前室及一层门厅贴普通地板砖,墙面、顶棚抹灰刷内墙涂料,铁楼梯栏杆木扶手,普通照明设施;

(3)单元门:

设置访客对讲系统,一层门厅主要出入口及电梯轿厢设置监控摄像头;

(4)通路:

小区道路采用混凝土路面,便道采用便道砖。

4、其它

(1)其它未说明部位均按国家规范或相关规范要求设置;

(2)建筑层高,具体层数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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