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怎样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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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在民法总则关于相邻关系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吧,大家了解下。
一、▲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概述
1、▲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是第83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99条“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
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100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
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第102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103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这就对《民法通则》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了四种相邻关系:
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
相邻通行关系;
相邻防污防险关系;
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予以指导司法实践。
由于我国近年来居住形式由原来的院落式结构向单元楼式的形式改变,相邻关系的类型也随之日益增多,如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纠纷越来越多,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原有的《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变化,且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较低,已很难解决类型各异的相邻关系纠纷。
2、▲相邻关系的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只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属于所有权的范畴。
相邻权如前所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那么相邻权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相邻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
相邻权的客体我国学界存在争议,大致分为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我们认为,相邻权因其种类的不同客体也有所不同。
若是相邻不动产权属不明,则相邻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
但大多数的相邻权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体现的不动产的权益。
根据以上相邻权的特征,笔者认为,相邻权只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且一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扩张权利,另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相应便利,如果因扩张权利给他方造成妨害或损害的,扩张方应当适当给予补偿。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1、▲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关系和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利用关系。
关于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关系,《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通则对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关系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中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
”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例如甲的土地在乙的土地的包围之中,甲如果想到达自己的土地进行耕作就必须通过乙的土地,根据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应当允许甲通过乙的土地,如果甲在行使通行权的过程中给乙造成了损失应当对乙给予相应的赔偿。
关于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利用关系,《物权法》第88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通则对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关系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条“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相邻土地利用关系包括相邻建筑施工关系和相邻管线铺设关系。
通过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相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86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第99条“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
”第102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相邻用水方面,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取水用水方面,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采取水资源行政许可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在相邻排水方面,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同时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排水承担相应的忍受义务。
但因自然水流和人工水流而有所不同,自然水流,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人工水流,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91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邻一方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或安装设备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的,根据相邻土地利用关系,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应当选择对他人损害最小的方案,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方式进行使用。
另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施工的过程中火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则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措施进行弥补。
4、▲因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随着现代都市的高层建筑越来越普及,为保证居民的居住质量,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如果相邻一方修建的建筑物影响了相邻他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即构成妨害,受妨害方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妨害方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现代社会人们对生活的质量越来越重视,而环境对人们的生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起了决定作用,这就引起了广大民众对环保的重视。
物权法对排污相邻关系的规定是对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定,主要是第83条规定:
”《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根据以上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互相团结
相邻关系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冲突,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相互协作、互谅互让、兼顾各方利益。
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也应当适用此种原则加以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本着充分利用资源,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
3、▲公平合理
因为相邻关系的纠纷错综复杂,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深入调查研究,以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此种纠纷。
4、▲法律有规定从规定,没规定,从习惯
因法律的规定毕竟有限,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决,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应考虑历史习惯进行处理。
总之。
相邻关系的界定和处理依靠法律解决是最稳妥的,因为其所涵盖的范围很广,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发生类似的纠纷时寻找法律的庇护,民法总则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解读相信也会越来越详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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