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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7条除第6条第2点、第3点外,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部长同意后,报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

第3章现金限额管理

第8条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9条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10条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核定。

第11条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标准,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重新核定。

第13条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4章现金收取与支出

第14条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

1.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2.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的出纳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企业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3.出纳员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

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出纳员不得擅自将企业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出纳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长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员不得私自委托。

第15条有关现金收取工作的规定。

1.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

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

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2.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企业财务部和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自己的家中;

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3.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员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

4.企业每天的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企业自身的支出;

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第16条有关现金支付工作的规定。

1.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企业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会计、财务部长和总经理同时批准同意。

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3.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企业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4.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5.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个人因公借款,按《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企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经财务部长审批后方可支取。

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企业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7.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

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8.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9.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第5章现金保管

第17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

出纳人员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18条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由出纳员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企业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第19条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员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第20条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保险柜密码由出纳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

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第21条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22条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

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23条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员负责。

第24条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长批准后提取。

第6章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第25条出纳人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26条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长、出纳员、会计人员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27条出纳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长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28条财务部长、主管会计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29条财务部长、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7章附则

第30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经总经理办公室讨论批准生效。

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31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日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差旅费报销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1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本着节约开支、负担公平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对差旅费报销标准及管理制度进行如下规定。

第2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发。

第3条工作人员出差的费用开支标准。

机关管理人员到项目部出差,由项目经理部安排住宿及伙食。

机关管理人员到分公司、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出差,费用开支标准如下(单位:

元/日):

级别/出差地点

京、沪、穗、深、珠、厦

其他

省会城市

一般

地级城市

县级城市

及以下

公司领导层

住宿标准

240

200

160

120

伙食补贴

80

60

50

40

交通补贴

30

合计

380

310

250

190

部门经理/副经理

100

20

150

一般员工

10

110

以上所列均为各标准段的上限,财务部门依据出差人员发票金额核实报销数额,超过规定的限额部分自理;

节省部分按节约金额的50%计发给个人,予以奖励。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凭车票补报实销,无车票的,按上所列标准执行。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执行此规定。

第4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将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报销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第5条员工因公出差,乘坐朝发夕至列车的,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卧铺,乘坐卧铺的,按硬座标准报销;

第6条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席卧铺票,公司领导层可购同席火车软席卧铺票。

具备乘坐卧铺而未乘坐的,硬座补助标准如下:

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

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Z”字头)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坐的60%补助;

乘坐动车组列车的,视同乘坐火车卧铺席位,不计发硬座补助费。

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员工;

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项目部施工人员,因人原因往返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临时工出差、需乘坐火车的,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卧铺,乘坐硬座的按票价实报实销,已乘坐卧铺的按硬座票价标准报销,给予伙食补助20元/天。

第7条乘坐长途客车的,车票注明始发站与终点站(中途有换乘的地点连续),按票面金额报销;

未标明起始、终点地点的车票,按0.2元/公里的标准予以核定报销。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们(轮船)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8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付,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开具票据按实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予计发,公计发往返路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9条职工工休、探亲、婚、丧假差旅费,须向财务提供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休、探亲、婚、丧假假条,需乘坐火车的,按最近距离硬座标准报销火车费及相应的长途汽车费,绕道的扣除绕道车费。

对已达到公司规定的探亲假条件、资格,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坚守工作岗位的职工,经公司领导同意其家属反探亲的情形,按单人探亲假标准报销车费。

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对在异地施工的职工回公司办理计划生育类证明,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硬座标准报销。

对在异地施工的职工回公司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报名的与职称相关的考试,按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

对新分配、新招聘的大学毕业生、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公司报到的差旅费,按硬座标准报销,绕道的扣除绕道车费,无其他补贴。

对新招收的农民工,按硬座标准报销车费及相应的长途汽车费,长途汽车费按第7条规定的标准报销,无其他补贴。

第10条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差的人员,途中每人每天补助20元,路上发生的就餐费用自理。

第11条工作人员公司内部工作调动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KG范围内按实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凭据报销。

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12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职工出差期间,因浏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工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13条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本规定:

实行承包管理办法的各部门不适用本规定

管理人员出差项目时间超过10天的,按项目部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施工人员的外地施工津贴,属于职工薪金范畴,按人力资源部关于劳资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出差国外的管理人员,其报销、补贴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补贴标准执行。

业务招待费标准

第15条公司机关的对外接待、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小额、必须、适当、节约”的原则,根据接待性质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

第16条除特殊原因由公司领导批准外,其他招待、接待就餐一律安排在公司食堂餐厅。

就餐费用每月汇总报销一次,费用清单报公司办公室,根据规定限额标准审核登记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按照《机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报销。

第17条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公司食堂餐厅进行招待的,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公司办公室登记,并写明招待原因、来宾单位的招待人数就餐。

第18条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招待时,不得擅自提高招待标准,不得以招待名义赠送烟酒及土特产,确需馈赠的,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9条节假日、休息日到机关加班人员的就餐应自行解决,标准按15元/天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安排就餐。

第20条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就餐手续的,就餐前必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通知公司办公室安排,其书面手续由各部门事后及时补办。

第21条各职务权限每次开支最高标准。

总经理及以上级:

实报实销。

副总、总监级:

500元以下/次.

部门经理、项目部经理:

200元以下/次.

市内交通费标准

第22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公司员工在公司所在地办理公务所发生的交通费(包括公共汽车、地铁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费用,不包括出租车费),公司员工上下班或因私所发生的交通费不在此列。

第23条公司员工市内办理业务,一般只能乘坐公共汽车和地铁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事先必须取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销出租车费用时,必须在出租车票背面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

第24条公司员工市内办理公务,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出租车费(特殊情况),每月限200元(不分行政级别),超支部分自理。

第25条报销的市内交通费严格界定为办理公务所发生的交通费,不得将个人上下班交通费混同报销,如经发现,将追缴当次报销的所有市内公共交通费,第二次发现,予以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将移交人力资源部处理。

通讯费标准

第26条通讯费是指因公使用通讯工具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移动电话费等。

通讯费一律实行限额包干制,财务部直接在工资中支付,不再填列报销单据。

第27条移动电话是指入网电话。

使用移动电话的员工,其裸机的购置费及上户费等一律由使用者本人负担。

第28条通讯费报销标准:

部门

级别

每月限额

营销部门

副总经理

部长

业务员

300元

200元

100-150元

综合部门

总经理/董事长

普通员工

1200元

50元

以上标准包括外地出差发生的漫游费,超出限额部分不予弥补(西藏地区不执行此标准)。

第29条享受通讯费标准的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含节假日)通讯畅通。

第30条本规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31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在此之前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会计核算制度

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所属单位必须切实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依据本标准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总、分支机构财务职能部门。

第4条各总、分支机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2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5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各总、分支机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务负责人;

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担任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并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并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6条各总、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1.会计工作岗位分为:

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出纳,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财务分析等。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及以上人员处理。

3.应当建立会计人员轮岗制度,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技术、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

第7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各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

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

第8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3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9条会计、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10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定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账套备份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11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出纳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监交。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主管单位会同督促监交。

4.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派人监交的其他情况。

第12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薄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有未达账项的,应当編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没有未过账项的,必须限时查清,理清责任。

4.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13条项目部会计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14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存档一份。

第15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末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对有关印鉴、密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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