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表其他行政权力类行政备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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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地工商局为拟设立公司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国有资产部分应有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4、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5、公司章程;
6、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7、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8、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9、公司用地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0、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硬件的影像资料。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备注
填报单位:
包头市公安局
注:
承办机构必须是编制部门批准内设正式机构。
职权实施主体要注明是法定、授权、委托。
包头市公安局
BT00GA-QT-0002
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备案
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管大队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办理方式和时限
行政权力事项表(其他行政权力类---行政备案)
BT00GA-QT-0003
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2、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证明材料;
3、保安专业师资人员(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4、保安培训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5、验资证明(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7、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BT00GA-QT-0004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人的审核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行政权力事项表(其他行政权力类---行政备案)
填报单位:
BT00GA-QT-0005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网站、信息系统备案
包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3619499
联网单位及网站开办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
(三)《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公通字〔1996〕8号
(四)《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补办备案手续。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联网方式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1.包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统一格式的《包头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网站(ICP)备案表》一式两份。
(加盖公章)
2.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应为本单位正式下发的文件,并加盖公章)
3.本单位法人、信息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计算机安全员或技术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若没有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则需在材料中说明)
5.《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
(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单位网络拓扑图。
(标明内部IP使用情况)
7.本单位制定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
(包括:
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网络安全日志审计措施、防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篡改措施、网站24小时交互式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交互式栏目必须有的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等,)点击此处查看相关的政策法规。
8.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9.经营性网站需提交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和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即《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10.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还必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1.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信息服务单位,还必须提交使用本单位虚拟主机的所有用户的基本情况,包括URL、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联网信息服务个人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拥有个人网站的用户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1.包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统一格式的《包头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网站(ICP)备案表》一式两份;
(网站负责人签字)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4.《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
5.经营性网站需提交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和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即《经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签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签字)(网站负责人签字);
6.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还必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网站负责人签字);
7.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信息服务,还必须提交使用本虚拟主机的所有用户的基本情况,包括URL、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负责人签字);
三、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1.包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统一格式的《包头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数据中心IDC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本单位法人、信息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计算机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7.本单位IP分配、使用和变更情况。
8.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4小时交互式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公用账号登记制度、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点击此处查看相关的政策法规。
9.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包括:
交互式栏目必须有的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网络安全日志审计、防病毒黑客攻击措施等)
10.本单位所有托管主机服务及虚拟空间服务的用户基本情况,包括网站相关资料、负责人信息、联系方式等。
11.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和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1.包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统一格式的《包头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接入服务(ISP)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应为本单位正式下发的文件,并加盖公章);
3.本单位法人、信息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计算机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若没有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则需在材料中说明);
(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单位网络拓扑图(标明内部IP使用情况);
7.本单位IP分配、使用和变更情况;
(全部IP分配情况)
8.本单位接入方式的使用、新增和变更情况;
9.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4小时交互式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公用账号登记制度、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包括:
交互式栏目必须有的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网络安全日志审计、防计算机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点击此处查看相关的政策法规;
10.本单位服务用户的注册登记、使用和变更情况(包括固定IP用户、动态IP用户、托管主机用户)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和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互联网联网单位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互联网联网单位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1.包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统一格式的《包头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
7.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初审七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必须是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正式机构。
行政权力事项表(其他行政权力类---行政备案)
BT00GA-QT-000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授权)
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审核科
5308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是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收到消防设计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检查
注:
行政权力事项表(其他行政权力类-行政备案)
BT00GA-XK-0007
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验收科
5308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是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1、《建设工程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标明竣工日期)、法人授权书;
3、工程审核意见书,包括审核不合格意见书及设计变更(备案工程外网查询建审合格的网页)
4、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
5、工程竣工图纸;
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外墙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内装修工程隐蔽施工记录
10、施工、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1、施工、设计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2、监理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3、监理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4、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5、检测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17、建设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8、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9、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20、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21、以上1、2、3、10-20申报资料需提供电子扫描件,刻盘。
竣工图纸申报报送CAD电子版
二十个工作日
无
BT00GA-QT-0008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备案
公共交通治安分局
3350000
备案依据
《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及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在领取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后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分别填写《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公司治安管理登记表》、《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治安管理登记表》
公共交通治安分局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内部保卫组织基本情况等书面材料;
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机动车行驶证》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当场办理,如果材料不全一次告知,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BT00GA-QT-0009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停业、歇业、置业、复业、或者更改名称、迁移地址以及改变出租汽车外观、外形、更换驾驶员备案
《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停业、歇业、转业、置业、复业、或者更改名称、迁移地址以及改变出租汽车外观、外形、更换驾驶员,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手续和营业执照、内部保卫组织基本情况等书面材料;
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在办理备案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机动车行驶证》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行政权力事项表(其他行政权力类)
BT00GA-QT-0010
市外人员迁入
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
6862143
6862158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