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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幼儿户外活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节 预防办法

第二节 处理程序

第十章 校外集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幼儿园内紧急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在园教职员工、在园幼儿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本规章制度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

1、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突发事件:

地震、水灾、风灾等。

2、因人为因素而引起的非主观故意的非暴力性突发事件: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漏电、教学楼坍塌、实验室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各种原因的伤害事件;

3、因人为因素而引起的暴力性突发事件:

不法人员入侵园内实施暴力、不法人员聚众冲击幼儿园、抢劫事件以及其他各种原因的暴力性侵害事件。

第二章 决策指挥机构

第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行使决策指挥职能。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

陈艳娜

成 

员:

田雪玲艾登古丽马艳艳热依扎陈清梅叶丽扎提李征遥王燕萍胡瑾阿依努尔

第五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运行机制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立即行使核心领导、指挥协调职责,迅速做出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的决策,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直接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立即向教育局办公室报告,尽快通知家长。

第六条 现场处置

1、领导小组接到报警或上级的指令后,立即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工作,确保救援和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2、在尽可能靠近事发现场的地方设立现场指挥部;

迅速组织转移师生。

3、应急抢险队伍迅速进行现场技术处置。

4、保证通信畅通。

5、尽快将已经了解到的和收集整理出的现场情况、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下一步应对可能需要的援助等情况迅速报告教育局。

第七条 联系电话:

1、报警电话:

110

2、火警电话:

119

3、急救电话:

120

第三章 学校防止非法入侵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节 预防措施

第八条 加强对师生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九条 严格门卫登记、管理制度,控制外来人员及其车辆进入学校。

第十条 门卫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如要离开,必须锁好大门。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非法入侵事件,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耐心劝导、说服,做好心理疏导,避免胁持人质事件发生。

2、报警。

打“110”报警电话或者按紧急报警按钮。

3、立即报告局办公室、教育局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和学前教育科。

可先口头后书面。

4、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校方要派教师维持好现场秩序,不发生骚乱;

同时学校要全力保护好在现场或附近的幼儿,并迅速疏散至安全的地方。

5、保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

6、在警方的指导下维持秩序。

7、险情排除后,立即通知教育局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或者街道青保办或者学校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到场会同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学校防范暴力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节 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对师生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严格门卫登记、管理制度,控制外来人员及其车辆进入学校。

第十四条 加强对校内有精神病症状人的监控;

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关心,劝其在家休养治疗,经济待遇上给予照顾帮助。

第十五条 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摸登记,耐心接待,尽力做好化解工作。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学校暴力事件,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报警。

2、以最快的速度把伤员送往就近区级以上医院抢救,并通知家长或家属。

7、险情排除后,立即通知教育局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或者镇街道青保办或者学校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到场会同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学校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制订制度,落实措施,加强教育检查,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无健康证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第十九条 严格把好食品验收关,杜绝不洁、变质或“三无”食品流入,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十条 规范食品加工、操作程序,做到煮熟烧透,加工好的食物及时要进入熟食间冷却。

第二十二条 严格熟食间的管理,防止熟食再污染。

实行熟、生食物分开保管,使用不同制作器皿。

第二十三条 做好留样食物的记录并签名,留样食品做好标记须在冷藏柜内保留48小时。

严禁将留样食品存放在冷冻柜内。

第二十四条 严格各操作环节中的消毒工作,消毒方法要正确,时间要保证。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立即报教育局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和学前教育科,同时报区卫生监督所和区儿保所。

立即把患者送往区级以上医院救治。

2、园长要召开突发事件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情况,制订有效措施,具体落实人员分工。

3、保健老师要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专册登记,统计好患病师生的具体情况(包括:

班级、人数、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就医情况等),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监所进行调查。

4、将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留样并加以封存。

5、积极认真做好幼儿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谅解。

第二十六条 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要求,园长作为幼儿园疾病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卫生工作,统一思想,定期进行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研讨,把幼儿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之中。

第二十七条 加大管理力度,健全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管理制度,掌握、检查幼儿园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卫生资源及设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各项卫生工作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保健老师每天做好晨检工作,认真填写幼儿日检统计表,保证幼儿园预防疾病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普及卫生知识,利用黑板报、橱窗等各种形式做好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宣传,正确认识,做好防范。

定期召开班主任例会,加强有关季节性预防传染病的知识培训,保证每周20分钟的健康教育,教会师生防病知识,培养良好的个人健康生活习惯。

第三十条 由于幼儿园是人员高度聚集的场所,室内活动较多,为进一步预防传染病,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保持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通风换气,教学和生活用房每天开窗通风不少于2次。

2、尽量不要组织师生到人群集中的地方去活动。

3、注意个人卫生,经常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特别在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不要共用茶具及餐具。

4、注意增减衣物和均衡营养,加强户外锻炼,保证足够休息,增强体质。

5、幼儿若发现有发热、咳嗽、乏力、肌肉酸痛等症状应马上告诉老师或家长,及时就医;

教师发现上述症状应及时就医。

6、幼儿园保健室应按规定定期消毒。

第三十一条 操作程序及责任人

1、日检:

班主任每天应密切关心幼儿的健康状况,统计学生的出勤人数。

责任人:

班主任、保健老师。

2、报告:

一旦发现师生有传染病症状的疑似病人,有关人员应立即告知保健老师和领导,幼儿园按规定报教育局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和学前教育科,同时报区疾控中心和区儿保所。

责任人:

班主任、保健老师、园长。

3、劝说:

发现幼儿身体不舒服或有摄氏38度以上高热,幼儿必须迅速隔离,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其去医院看病,并在家休养。

保健老师、班主任、教研组长、园长。

4、记录:

保健教师应及时统计好患病幼儿的具体情况(班级、人数、症状、就医情况、上课情况、目前康复情况)并记录在册。

保健老师。

5、跟踪:

每天关心患病幼儿的身体状况。

6、家访:

积极做好患病幼儿的家访、家长的思想工作,经常保持联系。

班主任。

7、消毒:

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包括发病及相关班级、食堂、厕所、公共场所、共用教室等)消毒工作,园长要听从卫生部门的专业指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一切集体性活动。

8、观察:

加强宣传,正确认识,做好防范,确保稳定,每天加强巡视,对痊愈后的幼儿必须经保健老师认可后方可进教室,对班级其他幼儿加强观察了解。

保健老师、班主任。

9、新生报到,幼儿园必须要求其监护人如实填写《在校学生健康状况登记表》。

保健老师应当建立在园幼儿健康档案。

第七章 学校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二条 园长是幼儿园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园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灭火器。

第三十四条 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基本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掌握逃生方法和“三分钟”扑救。

教师要经常对幼儿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电器、易燃易爆设备、消防设备的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保持通道畅通,不堆杂物。

第三十七条 一旦发生火灾,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打“119”电话报警,同时报教育局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和学前教育科。

2、立即切断着火楼的电源。

3、按照平时消防演练逃生的线路迅速疏散幼儿,同时由受过训练的教职工进行三分钟火灾紧急扑救。

如三分钟不能扑灭明火,则迅速撤离。

4、如有伤者要及时送往区级以上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家长或者家属。

5、在等待消防车到来期间,可组织学校教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扑救。

6、配合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维护学校的利益,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幼儿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第四十一条 按照幼儿园安全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分年级确定安全责任人,做到层级签约,岗位到人,确保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条 事发阶段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

(1)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幼儿送往就近的区级以上医院救治。

(2)发生事故后立即通知家长。

(3)一般事故24小时内书面报教育局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和学前教育科;

重大事故立即报局办公室。

可先口头后书面,同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

(4)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当对照教育部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清园方有责事故或者园方无责事故。

园方有责事故及重大事故立即移交教育局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处理;

园方无责事故报请所属镇街道青保办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阶段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教育部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幼儿家长,注意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的分寸。

必要时,由学校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介入协助调解。

(2)一次性解决原则:

幼儿事故的善后处理不解决住房、户口、升学和工作;

一个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事故处理结尾阶段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1)起草《协议书》。

《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

幼儿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

(2)给付补偿金。

数额小的可支付现金,金额较大的用现金支票支付,不论金额大小,家长均要出具收条。

(3)理赔。

第四十五条 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幼儿进行行为规范教育、身体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运动器具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第四十八条 教师须按制定的户外活动场地安排,按时带领幼儿按计划的内容进行活动。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为幼儿提供充分的活动器械,并在活动前按活动的内容组织幼儿做相应的准备活动。

第五十条 教师须按季节安排活动的密度及量度,并做好相应的保育工作,重视照顾体弱幼儿。

第五十一条 按照幼儿园安全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分年级确定安全责任人,做到层级签约,岗位到人,确保幼儿在户外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因身体原因出现不适

1、尽快通知保健老师。

2、以最快的速度把幼儿送往就近的医院救治。

3、立即通知家长。

第五十三条 幼儿意外伤害

参照《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可能引发校外集体活动事故的原因

可能引发校外集体活动事故的原因很多,也比较复杂,有园方教育管理或者幼儿方面的因素,也有车辆或者活动场地方面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

园方未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带队教师疏于管理、幼儿擅自离开集体;

租用的车辆车容、车况差、安全性能差、驾驶员疲劳驾车、超载、超速、随意变道、闯禁令标志、驾驶技术不熟练、应变能力差;

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器械(具)等存在隐患,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

第五十五条 预防办法

1、出发前对幼儿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进行责任意识的教育,要求教师把严格管理贯穿于本次外出集体活动的全过程。

3、要求车辆单位选派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驶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驾驶员和车容、车况、安全性能好的车辆为幼儿本次校外集体活动服务。

4、活动前,园方派专人到活动场所,实地察看活动器械(具)、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把校外集体活动委托给有资质的旅行单位,并要求旅行单位为参加此次活动的全体师生购买保险。

第五十六条 处理程序

在校外集体活动中一旦发生事故,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报告和报警

一般事故24小时内书面报告教育局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和学前教育科科,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局办公室,可先口头后书面。

校外集体活动中的交通事故应当首先报警,尔后报教育局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和学前教育科科。

2、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幼儿送往就近区级以上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家长。

3、重大事故的处理移交教育局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

4、事故发后,按有关程序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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