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 模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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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5)办理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优先选择交易所会员单位或我行代理交易的非会员单位客户。

(6)为黄金加工公司,黄金生产公司,和其他主营业务与黄金相关的企业。

(7)经办分支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法人客户资质审核后,分支机构向总行审批部门提交的专用授信额度书面申请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

(1)承租人的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文件、贷款卡等。

上述资料需年检的,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2)承租人未来一段时间的黄金租赁计划。

(3)企业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客户信息、发票信息和黄金仓储信息。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

(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5)须提供担保的,应按贷款担保管理规定提供有关担保的文件和资料。

(6)其他本行授信要求的材料。

第七条经办分支行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提交给总行审批部门。

调查报告应重点审查承租人经营范围中需涵盖黄金生产、冶炼和贸易等黄金相关业务的经营情况,包括申请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

第八条总行审批部门进行专用授信额度审批,在专用授信额度明确额度金额、担保方式、保证金比率、费率定价机制、期限。

第九条经办分支行在法人客户的黄金专用授信额度获批后,协助法人客户填写《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需要客观反应企业实际生产活动中的大致情况。

对日后逐笔申请的租赁,我行有权按当时的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条金融市场部收到经办分支行的《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后,查询可使用同业间黄金租借额度来满足需求,具体计算办法由金融市场部自行决定。

对于仍旧不能满足的需求,金融市场部给出书面建议至经办分支行,由经办分支行和法人客户协商调整申请额度或停止申请。

并最终回复《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

第十一条在资质审核通过和专用授信额度批准后,法人客户确认已经签署《实物黄金租赁合同》,并落实了专用授信额度的担保等授信条件,才能开始办理黄金租赁业务,黄金租赁业务需要逐笔提交申请。

经办分支行须妥善保管《实物黄金租赁合同》和《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

第三章租赁受理

第十二条经办分支行按自身业务需要,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情况自行决定面向法人客户的黄金租赁费率。

但该租赁费率必须遵守专用授信额度约定的费率定价机制。

第十三条法人客户按照《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提前2个交易日向经办分支行逐笔提交申请,每一笔申请需单独填写一份《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并确定以下细节:

(1)承租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代码

(2)黄金租赁品种

(3)黄金租赁数量

(4)黄金租赁费率(五)黄金租赁期限

第十四条经办分支行逐笔审核黄金租赁时,须按前一天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合约收盘价来计算黄金总价值,并以黄金租赁价值的110%计算授信额度是否充足,不充足的可以要求企业缴纳保证金来扩充授信额度;

经审核无误后,传真给金融市场部。

第十五条经办分支行确认该笔黄金租赁的黄金本金价值后,即刻在我行的信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协调好相应各部门及时完成业务审批流程,并通过放款审查手续。

以确保法人客户的黄金租赁能够按时租出。

第十六条金融市场部在收到《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后1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原则上优先满足该客户按《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提出的租赁申请,但保留拒绝权力。

第十七条金融市场部在《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交付日的前一天下午17:

00前确定该笔业务的“租赁结算价”发送给经办分支行。

经办分支行收到“租赁结算价”后,即可确定以下细节:

(1)租赁结算价

(2)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

(3)待付租赁费总计

(4)租赁货物属性

经办分支行与法人客户签署《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并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最后将完成的

《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传真至金融市场部。

第四章黄金交付

第十八条金融市场部收到《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后据此调用总行黄金库存(包括从同业租借的黄金实物等),并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货权转移管理办法》,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起租借申报。

第十九条金融市场部按《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提交“租借申报管理”,操作时间不晚于《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日当天14:

30。

具体操作:

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

质押租借申报

→租借申报管理→增加

待填项

申报日期

YYYYMMDD

申报方

借出方

借出方代码

0000002007

借出方简称

银行

借入方代码

借入方简称

租借合约编号

租借到期日

租借申报租借物

仓库

交割品种

租借重量

完成后,由第二交易员复核,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十条法人客户需要也在同一天完成金交所提出租金申报,我行应积极配合法人客户完成实物黄金的货权转移;

但由于法人客户自身未提交租金申报而延误货权转移我行仍按照《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计收租赁费。

第二十一条我行提交的“质押租借申报”信息和法人客户提交的信息一致时,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显示“配对成功”;

随后,金融市场部向金交所传真《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并联系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部完成审批。

第二十二条当该笔租赁的状态是“审批通过”后,即认为这一笔黄金租赁完成。

金融市场部将该笔黄金租赁明细从金交所网站打印出来,交付经办分支行作为向企业法人交付黄金的回单。

第二十三条业务完成后,经办分支行应妥善保管《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经办分支行在黄金交付日当天按《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计费定盘价和数量分别计入会计科目。

第二十五条经办分支行在黄金交付日当天按该笔黄金租赁的总价值的110%,录入我行的授信管理系统。

第五章租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金融市场部逐日对处于续存期的黄金租赁进行估值,按照前一天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应合约的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并以黄金总价值110%计算占用授信额度。

金融市场部应逐日盯市,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每月末向各经办分支行发布法人客户黄金租赁占用授信额度报告。

若黄金价格短期内大幅上涨,金融市场部应及时通知经办分支行。

第二十七条若因黄金本金价值上升导致授信额度无法覆盖潜在信用风险,对于超过授信额度部分应予全额缴存保证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授信额度内的保证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八条随着黄金租赁到期日的临近,经办分支行应积极联系法人客户,确认企业是否能按时执行黄金租赁归还;

对于不能归还黄金的风险做好应对准备。

第二十九条法人客户提前归还黄金租赁的企业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向经办分支行内提出申请,经办分支行应及时向金融市场部传达,是否可以提前归还最终由金融市场部决定。

提前归还黄金租赁的业务操作流程同“黄金按期归还”。

第三十条原则上黄金租赁不得展期;

如果确实需要展期,法人客户必须重新签订一份《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的各个细节,并且租赁起始日和原租赁到期日为同一天。

展期申请需报送总行审批部门批准。

原租赁到期日当天不再操作货权转移,实际到期日改为新签署的《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到期日。

第三十一条经办分支行应加强客户的贷后管理,对其经营情况,用途及还款来源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发现风险迹象应及时预警。

第六章黄金按期归还

第三十二条租赁到期前5个工作日,经办分支行应提示承租人按期归还租赁的实物黄金,并确认承租人能否准时归还,及时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黄金租赁归还日前2日,经办分支行协助法人客户填写《实物黄金归还通知书》,并传真给金融市场部。

第三十四条金融市场部按《实物黄金归还通知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提交“租借还金申报”,操作时间不晚于《实物黄金归还通知书》中约定的交付日当天14:

待填项待填项

还金方客户代码还金方客户简称

收金方客户代码0000002007收金方客户简称银行

租借登记编号

租借还金申报租借物

仓库交割品种还金重量

第三十五条法人客户需要也在同一天完成金交所提出还金申报,我行应积极配合法人客户完成实物黄金的货权转移;

但由于法人客户自身未提交租金申报而延误货权转移,我行将逐日收取逾期租赁费。

除另外约定,逾期费率以正常租赁费率150%计。

第三十六条我行提交的“租借还金申报管理”信息和法人客户提交的信息一致时,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显示“配对成功”;

随后,金融市场部电话联系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部完成审批。

第三十七条当该笔租赁的状态是“审批通过”后,即认为这一笔黄金租赁归还完成。

金融市场部将该笔黄金租赁归还明细从金交所网站打印出来,交付经办分支行作为向企业法人交付黄金的回单。

第三十八条业务完成后,经办分支行应妥善保管《实物黄金归还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办分支行在黄金归还日当天按《实物黄金归还通知书》中约定的数量和当天该品种收牌价作为定盘价,计入会计科目。

第四十条经办分支行在黄金归还日当天将该笔黄金租赁的占用的授信额度释放,录入我行的授信管理系统。

第七章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若法人客户未能按时填写《实物黄金归还通知书》或企业已无力归还黄金租赁的,经办分支行应及时与金融市场部沟通,做好违约准备。

第四十二条对于已明确无法归还的黄金本金,经办分支行应委托金融市场部在归还日当天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回成色一致、数量相同的黄金用于归还租赁,经办分支行垫付货款及租赁费。

第四十三条租赁黄金本金逾期归还,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只能以货币形式归还黄金租赁本金。

经办分支行应收资金包括逾期归还的黄金租赁本金,该支付而未支付的租赁费以及按黄金租赁本金计算的逾期租赁费。

黄金租赁本金=黄金租赁重量×

MAX(实际归还日该品种最高价,合同到期日该品种最高价)

逾期租赁费=黄金租赁本金×

日黄金逾期费率×

逾期实际计费天数

第四十四条承租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黄金或缴纳租赁费的,经办分支行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直接从承租人或保证人的资金账户中扣收资金。

仍不足清偿的,经办分支行按合同规定启动抵质押物等的处置程序。

第四十五条法人客户最终无法归还租赁的,按照第四十条,经办分支行有权收回等额的资金,经办分支行将其转为一般的信用违约,进行追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流程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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