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米粉地方标准草案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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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米粉地方标准草案稿Word格式.docx

GB/T6543-2008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21126-2007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

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1512-2007绿色食品生面食、米粉制品

QB/T1871-1993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3 分类

根据米粉形状不同分为直条粉、通心粉、贝壳粉、排、块粉。

直条粉

以大米、黑米、荞麦粉、水为原辅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经浸泡、粉碎、挤压成型、熟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直条状米粉。

包括但不限于津味米粉、银丝米粉、濑粉、上等沙河粉、糙米米粉、黑米米粉、荞麦米粉。

通心粉

以大米、黑米、荞麦粉、水为原辅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经浸泡、粉碎、挤压成型、熟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空心或弧形状米粉。

包括但不限于通心米粉、通心米线、糙米通心粉、黑米通心粉、荞麦通心粉。

贝壳粉

以大米、黑米、荞麦粉、水为原辅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经浸泡、粉碎、挤压成型、熟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贝壳状米粉。

排、块粉

以大米和水为原辅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经浸泡、粉碎、熟化成型、干燥等工艺制成的排、块状米粉。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不整齐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拣出疙瘩粉、弯曲粉、并条及长度不足完整米粉三分之二的米粉为不整齐粉,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自然断条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拣出长度不足完整米粉三分之二的米粉为自然断条,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碎粉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拣出碎粉及长度或大小不足完整米粉1/2的米粉为碎粉,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熟破裂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在煮熟后的米粉中,拣出纵向裂口长度达完整米粉长度1/2的米粉及横向断裂的米粉为破裂粉,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熟断条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在煮熟后的米粉中,拣出长度不足完整米粉1/2的米粉为熟断条,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闭口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拣出卷曲呈闭合状态或端口呈闭合状态的米粉为闭口,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吐浆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米粉经沸水煮熟后,留于水中的干物质,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15 要求

基本要求

不得添加任何非食品物质,不得使用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硼砂、硫酸铝钾(钾明矾)、硫酸铝铵(铵明矾)、增白剂等物质。

原辅料要求

大米

收购稻谷应符合GB1350-2009的规定,加工大米应符合GB1354-2009的规定。

黑米

应符合NY/T832-2004的规定。

荞麦粉

应符合NY5301-2005的规定。

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条形均匀,无明显并条

色泽

具有与原料相对应的色泽,同批产品色泽基本一致

滋味与气味

具有天然米香气味或黑米、荞麦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它异味

口感

柔韧细腻、滑爽、韧性好,口尝无牙尘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直条粉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津味米粉

银丝米粉

濑粉

上等沙河粉

糙米米粉

荞麦米粉

黑米米粉

水分/%≤

15.0

14.5

15.5

吐浆/%≤

12.0

14.0

不整齐率/%≤

18.0

30.0

自然断条率/%≤

6.0

熟断条率/%≤

10.0

烹调性

合格

含砂量

无牙尘

酸度/(mL/10g)≤

4.0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通心粉理化指标

指标

通心米粉

通心米线

糙米通心粉

荞麦通心粉

黑米通心粉

22.0

11.0

闭口率/%≤

20.0

碎粉率/%≤

5.0

熟破裂率/%≤

酸度/(mL/10g)≤

1注:

“—”表示不适用。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贝壳粉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排、块粉理化指标

米排粉

方块粉

水分/(%)

吐浆/(%)

碎粉率/(%)

熟断条率/(%)

酸度/(mL/10g)≤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卫生指标

总砷(以As计)/(mg/kg)

0.15

铅(以Pb计)/(mg/kg)

0.2

汞(以Hg计)/(mg/kg)

0.02

镉(以Cd计)/(mg/kg)

0.1

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

1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μg/g)

不得检出

硼砂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按GB2715-2005执行。

5.7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1994的规定。

17 试验方法

感官

外观、色泽、杂质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容器中,摊开,在自然光下凭肉眼观察其外观、色泽、杂质。

滋味与气味、口感

米粉烹调后,趁热先闻气味,用清水漱口后,品尝米粉的滋味及口感。

水分

从平均样品中称取试样3-5g(精确到0.001g),样品需粉碎取通过CQ16筛网的筛下物,在(130±

5)℃烘箱中烘干40min,双试验误差不超过0.2%。

按式

(1)计算水分。

W1—W2

水分(%)=×

100

(1)W1—W0

式中:

W0——铝盒重,g;

W1——烘前试样和铝盒重,g;

W2——烘后试样和铝盒重,g;

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六入逢五奇进偶舍。

取试样10g,量取250mL水倾入烧杯中,在1000W电炉上加热至沸腾,马上放入试样,根据米粉直径、厚度不同,继续煮沸适当时间,以米粉刚好熟透为准(参考时间为:

江西米粉、津味米粉继续煮沸8-10min;

濑粉继续煮沸12-14min;

银丝米粉继续煮沸3-4min;

上等沙河粉宽条煮6-8min、中条煮4-5min、幼条煮3-4min;

通心米线7-8min;

通心米粉9-11min(细)、15-22min(粗);

贝壳米粉继续煮沸14-15min;

糙米米粉、荞麦米粉、黑米米粉继续煮沸6-8min)。

米粉煮熟透后,迅速捞出米粉,量取未经沉淀汤汁的十分之一,倒入已恒重的100mL烧杯中,置于电炉上蒸发干后再放入(130±

5)℃的烘箱中干燥40min。

按式

(2)计算吐浆。

W1-W2

吐浆(%)=×

10×

100

(2)

W(1-M%)

W-试样的重量,g;

W1-干燥后样重与瓶重,g;

W2-干燥前瓶重,g;

M-试样中的水份含量;

10-提取试样的换算系数;

从样品中任取2包分别打开,将有疙瘩、弯曲、并条及长度不足完整米粉三分之二的断条,一并检出称重,取2包平均数。

按式(3)计算不整齐率。

不整齐粉条重量(g)

不整齐率(%)=×

100(3)

样品重量(g)

从样品中任取两包打开,分别将长度不足完整米粉三分之二的断条检出称重、取两包平均数。

按式(4)计算自然断条率。

断条重量(g)

自然断条率(%)=×

100(4)

任取两包样品,分别将样品中卷曲呈闭合状态或端口呈闭合状态的米粉拣出称重,取其平均值。

按式(5)计算闭口率。

 

闭口粉重量(g)

闭口率(%)=×

100(5)

任取两包样品,分别将样品中的碎片及长度或大小不足完整米粉1/2的米粉拣出称重,取其平均值。

按式(6)计算不整齐率。

碎粉重量(g)

碎粉率(%)=×

100(6)样品重量(g)

检验烹调性的同时,在捞出的米粉中,将长度不足完整米粉1/2的米粉挑出,称重。

按式(7)计算熟断条率。

断条粉重量(g)

熟断条率(%)=×

100

(1)

检验烹调性的同时,在捞出的米粉中,将纵向裂口长度达完整米粉长度1/2的米粉及横向断裂的米粉一并拣出、称重。

按式(8)计算熟破裂率。

破裂粉重量(g)

熟破裂率(%)=×

100

(2)样品重量(g)

称取50g完整样品,放入500mL已沸腾的水中,根据米粉直径、厚度不同,继续煮沸适当时间,以米粉刚好熟透为准(参考时间为:

津味米粉继续煮沸8-10min;

米粉煮熟透后,用不锈钢漏勺捞起全部米粉或用筷子轻轻地挑出查看、品尝,以米粉不夹生、不糊、不粘、不浑汤、无牙尘、熟断条率或熟破裂率低于标准值为合格。

检验烹调性的同时检验含砂量,以口吃无牙尘为合格。

酸度

按GB/T5517-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净含量

按JJF1070-2005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砷

按GB/T5009.11-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T5009.12-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T5009.17-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T5009.15-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5009.34-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5009.22-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甲醛次硫酸氢钠

按GB/T21126-2007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2715-2005规定的方法测定。

18 检验规则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

随机抽取每批产品,抽样量应为全项检验所需量的三倍,作为检验及留样。

型式检验的样品,必须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指标。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

正常情况为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

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

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卫生指标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仲裁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1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GB/T191-2008、GB7718-2011、GB28050-2011的规定。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QB/T1871-1993、GB/T6543-2008的规定。

包装要求:

包装封口严密,不得透气,不得受到污染。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

贮存

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

保质期

以纯白米和水为原料生产的米粉,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下存放,用塑料编织袋、纸等非密封包装,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

用复合塑料袋密封包装,保质期不低于18个月。

以非纯白米和水为原料生产的米粉,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下存放,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配方、试验程序和工艺流程

A.1 配方

濑粉、津味米粉、银丝米粉、上等沙河粉、通心米线、通心米粉、贝壳米粉、米排粉、方块粉

大米:

100%。

糙米米粉、糙米通心粉

糙米:

黑米米粉、黑米通心粉

白米:

70%—80%,黑米:

20%—30%。

荞麦米粉、荞麦通心粉

白米70%—90%,荞麦:

10%—30%。

A.2 试验程序

原始样品

感官检验净含量检验

存查样品

微生物检验

净含量不整齐率自然断条率闭口率碎粉率卫生检验

制样

试样分析

气味

口感滋味

牙尘

A.3 工艺流程

大米浸泡→粉碎→和粉→挤丝→定条→蒸料→搓散→烘干→切粉→包装→装箱、打包→成品检验→成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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