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米粉地方标准草案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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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6543-2008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21126-2007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
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1512-2007绿色食品生面食、米粉制品
QB/T1871-1993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3 分类
根据米粉形状不同分为直条粉、通心粉、贝壳粉、排、块粉。
直条粉
以大米、黑米、荞麦粉、水为原辅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经浸泡、粉碎、挤压成型、熟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直条状米粉。
包括但不限于津味米粉、银丝米粉、濑粉、上等沙河粉、糙米米粉、黑米米粉、荞麦米粉。
通心粉
以大米、黑米、荞麦粉、水为原辅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经浸泡、粉碎、挤压成型、熟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空心或弧形状米粉。
包括但不限于通心米粉、通心米线、糙米通心粉、黑米通心粉、荞麦通心粉。
贝壳粉
以大米、黑米、荞麦粉、水为原辅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经浸泡、粉碎、挤压成型、熟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贝壳状米粉。
排、块粉
以大米和水为原辅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经浸泡、粉碎、熟化成型、干燥等工艺制成的排、块状米粉。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不整齐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拣出疙瘩粉、弯曲粉、并条及长度不足完整米粉三分之二的米粉为不整齐粉,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自然断条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拣出长度不足完整米粉三分之二的米粉为自然断条,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碎粉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拣出碎粉及长度或大小不足完整米粉1/2的米粉为碎粉,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熟破裂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在煮熟后的米粉中,拣出纵向裂口长度达完整米粉长度1/2的米粉及横向断裂的米粉为破裂粉,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熟断条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在煮熟后的米粉中,拣出长度不足完整米粉1/2的米粉为熟断条,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闭口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拣出卷曲呈闭合状态或端口呈闭合状态的米粉为闭口,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吐浆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米粉经沸水煮熟后,留于水中的干物质,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15 要求
基本要求
不得添加任何非食品物质,不得使用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硼砂、硫酸铝钾(钾明矾)、硫酸铝铵(铵明矾)、增白剂等物质。
原辅料要求
大米
收购稻谷应符合GB1350-2009的规定,加工大米应符合GB1354-2009的规定。
黑米
应符合NY/T832-2004的规定。
荞麦粉
应符合NY5301-2005的规定。
水
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条形均匀,无明显并条
色泽
具有与原料相对应的色泽,同批产品色泽基本一致
滋味与气味
具有天然米香气味或黑米、荞麦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它异味
口感
柔韧细腻、滑爽、韧性好,口尝无牙尘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直条粉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津味米粉
银丝米粉
濑粉
上等沙河粉
糙米米粉
荞麦米粉
黑米米粉
水分/%≤
15.0
14.5
15.5
吐浆/%≤
12.0
14.0
不整齐率/%≤
18.0
30.0
自然断条率/%≤
6.0
熟断条率/%≤
10.0
烹调性
合格
含砂量
无牙尘
酸度/(mL/10g)≤
4.0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通心粉理化指标
指标
通心米粉
通心米线
糙米通心粉
荞麦通心粉
黑米通心粉
22.0
11.0
闭口率/%≤
20.0
—
碎粉率/%≤
5.0
熟破裂率/%≤
酸度/(mL/10g)≤
1注:
“—”表示不适用。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贝壳粉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排、块粉理化指标
米排粉
方块粉
水分/(%)
≤
吐浆/(%)
碎粉率/(%)
熟断条率/(%)
酸度/(mL/10g)≤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卫生指标
总砷(以As计)/(mg/kg)
≤
0.15
铅(以Pb计)/(mg/kg)
0.2
汞(以Hg计)/(mg/kg)
0.02
镉(以Cd计)/(mg/kg)
0.1
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
1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μg/g)
不得检出
硼砂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按GB2715-2005执行。
5.7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1994的规定。
17 试验方法
感官
外观、色泽、杂质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容器中,摊开,在自然光下凭肉眼观察其外观、色泽、杂质。
滋味与气味、口感
米粉烹调后,趁热先闻气味,用清水漱口后,品尝米粉的滋味及口感。
水分
从平均样品中称取试样3-5g(精确到0.001g),样品需粉碎取通过CQ16筛网的筛下物,在(130±
5)℃烘箱中烘干40min,双试验误差不超过0.2%。
按式
(1)计算水分。
W1—W2
水分(%)=×
100
(1)W1—W0
式中:
W0——铝盒重,g;
W1——烘前试样和铝盒重,g;
W2——烘后试样和铝盒重,g;
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六入逢五奇进偶舍。
取试样10g,量取250mL水倾入烧杯中,在1000W电炉上加热至沸腾,马上放入试样,根据米粉直径、厚度不同,继续煮沸适当时间,以米粉刚好熟透为准(参考时间为:
江西米粉、津味米粉继续煮沸8-10min;
濑粉继续煮沸12-14min;
银丝米粉继续煮沸3-4min;
上等沙河粉宽条煮6-8min、中条煮4-5min、幼条煮3-4min;
通心米线7-8min;
通心米粉9-11min(细)、15-22min(粗);
贝壳米粉继续煮沸14-15min;
糙米米粉、荞麦米粉、黑米米粉继续煮沸6-8min)。
米粉煮熟透后,迅速捞出米粉,量取未经沉淀汤汁的十分之一,倒入已恒重的100mL烧杯中,置于电炉上蒸发干后再放入(130±
5)℃的烘箱中干燥40min。
按式
(2)计算吐浆。
W1-W2
吐浆(%)=×
10×
100
(2)
W(1-M%)
W-试样的重量,g;
W1-干燥后样重与瓶重,g;
W2-干燥前瓶重,g;
M-试样中的水份含量;
10-提取试样的换算系数;
从样品中任取2包分别打开,将有疙瘩、弯曲、并条及长度不足完整米粉三分之二的断条,一并检出称重,取2包平均数。
按式(3)计算不整齐率。
不整齐粉条重量(g)
不整齐率(%)=×
100(3)
样品重量(g)
从样品中任取两包打开,分别将长度不足完整米粉三分之二的断条检出称重、取两包平均数。
按式(4)计算自然断条率。
断条重量(g)
自然断条率(%)=×
100(4)
任取两包样品,分别将样品中卷曲呈闭合状态或端口呈闭合状态的米粉拣出称重,取其平均值。
按式(5)计算闭口率。
闭口粉重量(g)
闭口率(%)=×
100(5)
任取两包样品,分别将样品中的碎片及长度或大小不足完整米粉1/2的米粉拣出称重,取其平均值。
按式(6)计算不整齐率。
碎粉重量(g)
碎粉率(%)=×
100(6)样品重量(g)
检验烹调性的同时,在捞出的米粉中,将长度不足完整米粉1/2的米粉挑出,称重。
按式(7)计算熟断条率。
断条粉重量(g)
熟断条率(%)=×
100
(1)
检验烹调性的同时,在捞出的米粉中,将纵向裂口长度达完整米粉长度1/2的米粉及横向断裂的米粉一并拣出、称重。
按式(8)计算熟破裂率。
破裂粉重量(g)
熟破裂率(%)=×
100
(2)样品重量(g)
称取50g完整样品,放入500mL已沸腾的水中,根据米粉直径、厚度不同,继续煮沸适当时间,以米粉刚好熟透为准(参考时间为:
津味米粉继续煮沸8-10min;
米粉煮熟透后,用不锈钢漏勺捞起全部米粉或用筷子轻轻地挑出查看、品尝,以米粉不夹生、不糊、不粘、不浑汤、无牙尘、熟断条率或熟破裂率低于标准值为合格。
检验烹调性的同时检验含砂量,以口吃无牙尘为合格。
酸度
按GB/T5517-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净含量
按JJF1070-2005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砷
按GB/T5009.11-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铅
按GB/T5009.12-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汞
按GB/T5009.17-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镉
按GB/T5009.15-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5009.34-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5009.22-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甲醛次硫酸氢钠
按GB/T21126-2007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2715-2005规定的方法测定。
18 检验规则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
随机抽取每批产品,抽样量应为全项检验所需量的三倍,作为检验及留样。
型式检验的样品,必须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指标。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
正常情况为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
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
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卫生指标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仲裁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1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GB/T191-2008、GB7718-2011、GB28050-2011的规定。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QB/T1871-1993、GB/T6543-2008的规定。
包装要求:
包装封口严密,不得透气,不得受到污染。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
贮存
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
保质期
以纯白米和水为原料生产的米粉,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下存放,用塑料编织袋、纸等非密封包装,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
用复合塑料袋密封包装,保质期不低于18个月。
以非纯白米和水为原料生产的米粉,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下存放,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配方、试验程序和工艺流程
A.1 配方
濑粉、津味米粉、银丝米粉、上等沙河粉、通心米线、通心米粉、贝壳米粉、米排粉、方块粉
大米:
100%。
糙米米粉、糙米通心粉
糙米:
黑米米粉、黑米通心粉
白米:
70%—80%,黑米:
20%—30%。
荞麦米粉、荞麦通心粉
白米70%—90%,荞麦:
10%—30%。
A.2 试验程序
原始样品
感官检验净含量检验
存查样品
微生物检验
净含量不整齐率自然断条率闭口率碎粉率卫生检验
制样
试样分析
酸
度
气味
口感滋味
牙尘
A.3 工艺流程
大米浸泡→粉碎→和粉→挤丝→定条→蒸料→搓散→烘干→切粉→包装→装箱、打包→成品检验→成品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