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防汛抗旱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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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门负责全面、建设部门负责城区、国土部门负责山区”的要求,华阳河分蓄洪、同马大堤、花凉亭水库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水利单位;
安庆城市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2.3现场指挥机构
当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发生较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组建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当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办。
水文部门根据雨水情和墒情,及时报送汛情、旱情预报。
3.1.2河道堤防信息
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河道堤防监测工作。
当河道达到设防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指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
现场指挥机构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当地防指,并逐级上报至市防办。
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至市防办;
市防办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或接到险情报告30分钟内,报送市政府、省防指。
3.1.3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管理单位严格遵守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向同级防指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当水库超汛限水位后,增加巡查频率,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当发现险情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同级防指和水库主管部门。
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30分钟内报至市防办;
3.1.4洪涝及旱灾信息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况动态信息,按规定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
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按规定程序核实后上报;
重大灾情,由市防指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续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队伍,维护工程设施,储备物资设备,修订完善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气象防汛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当可能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市、县防指提前预警,通知下一级防指和相关单位做好应对准备。
3.2.3洪水灾害预警
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指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县(市、区)防指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2.4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山洪地质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明确山洪防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组织制定、完善本区域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划分灾害易发区范围,制定转移撤退方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国土部门负责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组织排查、巡查和应急调查工作;
当预报或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加强观测。
3.2.5城市内涝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强降雨可能发生城市积涝时,城市(县城)防指应提前预警,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城市低洼地带、积水易涝区的排涝工作。
3.2.6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气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防办、市政府;
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
市防指应组织气象、水文、国土、民政等部门会商,及时启动预案,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3.2.7分蓄洪区预警
当预报分蓄洪区将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市及所在县政府、农场应按有关规定启动分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
市及所在县、场防汛指挥机构接到分洪命令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转移、撤离和安置,做好分洪口门爆破等准备工作。
3.2.8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指、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
市及受旱地防指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4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
应急响应的主体为市防指和各县(市、区)防指。
4.1Ⅰ级应急响应
4.1.1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决策会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华阳河分蓄洪区分蓄洪;
(2)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大型、重点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
(3)沿江主要湖泊中有4个以上同时超历史最高水位;
(4)全市日降雨量已超过250毫米,且预报强降雨仍将持续;
(5)预报台风暴雨对我市将造成特大影响;
(6)全市范围内发生耕地面积大于200万亩的洪涝灾害;
(7)全市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或2座以上县城发生城市极度干旱。
4.1.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决策会商。
政委和指挥长主持会商,及时将会商意见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汛情、险情、灾情,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发布工作部署的命令。
(2)工作职责。
市级领导及各单位全力履行防汛职责,执行防汛命令。
市防指各指挥机构到岗到位,履行相应职责。
(3)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4)启用防汛应急机制。
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命令采取相关行动。
行动情况及时汇报。
(5)市防指按照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6)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负责,信息上报由市防办负责。
4.2Ⅱ级应急响应
4.2.1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决策会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大洪水;
长江干流主要堤防、大中型水闸出现重大险情;
长江干流重要外护圩、江心洲堤防发生决口;
(2)重要小
(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大型、重点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或出现较大险情;
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威胁下游城镇安全;
(3)皖河、长河、潜水、皖水、大沙河、泥塘沟河等干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或河道水位超保证水位,直接威胁堤内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沿江主要湖泊中有2个以上同时超历史最高水位;
(5)全市日降雨量已超过200毫米,且预报强降雨仍将持续;
(6)预报台风暴雨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7)全市范围内发生耕地面积大于150万亩的洪涝灾害;
(8)全市范围内内发生严重干旱,或2座以上县城发生城市重度干旱。
4.2.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政委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及时将会商意见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汛情、险情、灾情,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发布工作部署的命令。
市级领导及各单位严格履行防汛职责,执行防汛命令。
(3)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决策会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安庆长江干流段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长江干流主要堤防、大中型水闸出现较大险情;
长江干流重要外护圩、江心洲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外护圩、江心洲堤防发生决口;
(2)一般小
(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大型、重点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3)皖河、长河、潜水、皖水、大沙河、泥塘沟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
(4)2个万亩以上圩口溃破;
(5)预报发生致灾性强降水天气,全市大部分范围内日降雨量将超过150毫米,或3个以上县(市)范围内日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或1个以上县(市)范围内日降雨量超过250毫米;
(6)预报台风暴雨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7)全市范围内发生耕地面积大于100万亩的洪涝灾害;
(8)全市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或2座以上县城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4.3.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领导主持会商,及时将会商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命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
市级包保责任领导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责任区域,督促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市防指各指挥机构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汛情的相关影响,履行相应职责。
(3)部分地区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采取相应措施,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4)视情启用防汛应急机制。
(5)市防指根据县(市、区)防指申请,派出市级防汛应急力量参加抗洪抢险。
4.4Ⅳ级应急响应
4.4.1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决策会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一般洪水,安庆长江干流段任一控制站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长江干流堤防、大中型水闸出现一般险情;
长江干流重要外护圩、江心洲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2)重要小
(二)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大型、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一般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重要小
(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皖河、长河、潜水、皖水、大沙河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4)1个万亩以上圩口溃破;
(5)预报发生致灾性强降水天气,全市大部分范围内日降雨量将超过100毫米,或3个以上县(市)范围内日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或1个以上县(市)范围内日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6)预报台风暴雨对我市有一定影响;
(7)全市范围内发生耕地面积大于50万亩的洪涝灾害;
(8)全市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
安庆城区或2座以上县(市)发生城市轻度干旱。
4.4.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及时将会商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
市防指根据会商意见,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市防指各指挥机构、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汛情的相关影响,履行相应职责。
(3)应有关县(市、区)请求,市防指派出专家组帮助指导。
(4)信息发布与上报由市防办负责。
4.5应急结束
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台风暴雨影响结束,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各级防指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建立防大汛应急机制
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市直各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到市防指办公室集中办公。
市防指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工程技术组、物资调运组、纪律督查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7个组。
明确各个组的牵头部门、组成单位及工作职责。
详见附件2。
5.2队伍保障
5.2.1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
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5.2.2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
防汛抢险救灾需要请求部队参加的,可由县(市、区)防指向市防指申请,市防指报请市政府商安庆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给予支援;
市防指各分指挥部可直接报请市政府商安庆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武警水电部队安庆大队给予支援。
兵力不足时,市防指报请市政府同意,向省防指提出用兵申请。
严重旱期,当居民发生饮水困难,各级防指可商请当地消防部队向灾区提供送水保障。
5.2.3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任务。
各级防指应结合当地防汛抗旱实际,建立能力过硬、反应快速、人数适当的防汛抗旱应急队伍。
市防汛抗旱应急服务支队、武警水电部队安庆大队由市防指调动,每年汛前核编造册,重点支援严重洪涝、干旱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
5.2.4水文监测应急队伍
安庆水文水资源局组建水文监测应急队伍,确保在圩口堤防决堤、行洪区行洪等特殊情况下,能测得准、报得出。
5.2.5其他各类应急队伍
各分指挥部、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须结合防汛抗旱职责,建立各自应急队伍,确保特殊情况下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
5.2.6培训与演练
市防指负责县(市、区)防指和市级、大型企业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
县(市、区)防指负责乡镇防指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
各级防指应在每年主汛前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
5.3物资资金保障
5.3.1物资储备及调用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省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直管的长江干流河道、堤防、闸站的防汛抢险;
必要时,市防指向省防指请求调用。
市防指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市直管水利工程、重大险情、严重洪涝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旱灾严重区域的抗旱救援。
5.3.2物资应急征调
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辖区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后给予适当补偿。
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可凭有管辖权的防指、交通部门的证明,可在相应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可凭有管辖权的防指、公安部门的证明,在限行路段通行。
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3.3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预算应每年安排防汛抗旱救灾经费。
中央、省、市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经费,市财政部门须与市水利部门、市防办协商,确保安排合理、下达及时、专款专用。
5.4纪律保障
严格执行防汛抗旱纪律,加强纪律监察和监督。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