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五种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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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五种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保证人资格不合法;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

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追缴财产。

  八、担保合同的内容

  1、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

  一、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于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但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抵押担保范围:

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同一全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在同一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若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份额。

  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事项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

  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两种保证方式及区别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质押

  一、质押种类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二、允许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与抵押区别

  1、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

  2、抵押与质押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有不同规定:

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

  留置

  一、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缆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此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定金

  一、定金数额的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款的组成部分;

如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

  定金则不同,它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篇二:

  第一部分、了解担保

  二、担保方式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六、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保证人资格不合法;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八、担保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部分、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但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

  二、同一全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事项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两种保证方式及区别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

  【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质押】

  二、允许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三、质押与抵押区别

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

  【留置】

  二、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则不同,它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篇三:

担保合同的生效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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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的生效有哪些形式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

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

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

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

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

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

但《担保法》

  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而,为了保证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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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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