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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施工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因此,专用条款的序号不必依此排列,通用条件已构成完善的部分不需重复抄录,只需对通用条款部分需要补充、细化甚至弃用的条款做相应说明后,按照通用条款对该问题的编号顺序排列即可。

4、附件。

范本中为使用者提供了“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标准化附件,如果具体项目的实施为包工包料承包,则可以不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表。

二、施工合同的订立

(一)工期和合同价格

1、工期

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

因为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本招标工程最长允许的完工时间,而承包人为了竞争,申报的投标工期往往短于招标文件限定的最长工期,此项因素通常也是评标比较的一项内容。

合同内如果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在专用条款内还需明确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此项约定也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的标准。

2、合同价款

(1)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

在合同协议书内要注明合同价款。

虽然中标通知书中已写明了中标合同价款,但某些工程可能不是通过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因此合同协议书内仍要求填写合同价款。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协商后,填写在协议书内。

(2)追加合同价款

在合同的许多条款内涉及“费用"

和“追加合同价款"

两个专用术语。

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3)合同的计价方式

通用条款中规定有三类可选择的计价方式,采用哪种方式需在专用条款中说明。

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有:

a、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承包活动中采用的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

b、可调价格合同,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

如工期在l8个月以上的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和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合理预见到一年半以后物价浮动和后续法规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为了合理分担外界因素影响的风险,应采用可调价合同。

可调价合同的计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合同基本相同,只是增加可调价的条款,因此在专用条款内应明确约定调价的计算方法。

c、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

这类计价方式通常用于紧急工程施工,如灾后修复工程;

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双方对施工成本均心中无底,为了合理分担风险采用此种方式。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具体工程承包的计价方式不一定是单一的方式,只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具体工作内容采用的计价方式,也可以采用组合计价方式。

如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部分采用可调价的单价合同;

而某些较简单的施工部位采用不可调价的固定总价承包;

涉及使用新工艺施工部位或某项工作,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该部分的工程款。

(4)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预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及每次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及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等相关内容。

(5)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对合同内不同的工程部位或工作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只要在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即可。

(二)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组成

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

(1)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

a、施工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及其附件;

d、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e、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图纸;

h、工程量清单;

i、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对合同文件中矛盾或歧义的解释

(1)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通用条款规定,上述合同文件原则上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

但当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上面各文件的序号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由于履行合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发生时间在后,且经过当事人签署,因此作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排序放在第一位。

如果双方不同意这种次序安排,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和解释次序。

(2)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处理程序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通用条款规定,以下工作属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工作。

1、发包人的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便承包人能够及时接收适用的施工现场,按计划开始施工。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三通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某些偏僻地域的工程或大型工程,可能要求承包人自己从水源地(如附近的河中取水)或自己用柴油机发电解决施工用电,则也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

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时间。

(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时间,以便承包人合理进行施工组织。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专用条款内需要分项明确约定放线依据资料的交验要求,以便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地区分放线错误的责任归属。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具体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具体的范围和内容。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专用条款内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约定相关的内容。

虽然通用条款内规定上述工作内容属于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内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属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义务,如果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义务

通用条款规定,以下工作属于承包人的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属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承包工作范围内包括部分施工图设计任务,则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承担设计任务单位的设计资质等级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和文件要求(可能属于施工承包人的设计分包人)。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具体名称和时间。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具体的工作位置和要求。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设施名称、要求和完成时间。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内容。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_、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专用条款内约定需要保护的范围和费用。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专用条款内需要根据施工管理规定和当地的环保法规,约定对施工现场的具体要求。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四)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目前很多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承包的合同,主材常采用由发包人提供的方式。

在专用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的合同责任。

施工合同范本附件提供了标准化的表格格式。

表2-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备注

(五)担保和保险

1、履行合同的担保

合同是否有履约担保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按照合同具体约定来执行。

如果合同约定有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则需在专用条款内明确说明担保的种类、担保方式、有效期、担保金额以及担保书的格式。

担保合同将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

2、保险责任

工程保险是转移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如果合同约定有保险的话,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投保的险种、保险的内容、办理保险的责任以及保险金额。

(六)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发生合同争议时,应按如下程序解决:

双方协商和解解决;

达不成一致时请第三方调解解决;

调解不成,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

因此在专用条款内需要明确约定双方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合同争议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方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名称。

三、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图纸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负责,在工程准备阶段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施工图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发放给承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及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组织施工。

施工图纸可以一次提供,也可以各单位工程开始施工前分阶段提供,只要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不影响承包人按时开工即可。

发包人应免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供应承包人图纸。

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人应代为复制,但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放承包人的图纸中,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

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享有专利权的施工技术,若具有设计资质和能力,可以由其完成部分施工图的设计,或由其委托设计分包人完成。

(二)施工进度计划

招标阶段承包人在投标书内提交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深度相对较浅,签订合同后通过对现场的进一步考察和工程交底,对工程的施工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因此,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

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

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双方做好施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开工前,合同双方还应当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如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公共道路,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

对工程师而言,特别需要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按时提供标准、规范。

为了能够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师可能还需要做好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四)开工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按时开工,以便保证在合理工期内及时竣工。

但在特殊情况下,工程的准备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则应按合同的约定区分延期开工的责任。

1、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

如果是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则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2、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的原因施工现场尚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影响了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时,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五)工程的分包

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用条件规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通过复杂的招标程序选择了综合能力最强的投标人,要求其来完成工程的施工,因此合同管理过程中对工程分包要进行严格控制。

承包人出于自身能力考虑,可能将部分自己没有实施资质的特殊专业工程分包,也可将部分较简单的工作内容分包。

包括在承包人投标书内的分包计划,发包人通过接受投标书已表示了认可,如果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又提出分包要求,则需要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发包人控制工程分包的基本原则是,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不允许分包,主要工程量必须由承包人完成。

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同意。

工程师主要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和能力,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分包人不得进入现场参与施工。

虽然对分包的工程部位而言涉及两个合同,即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和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承担在该工程部位施工的合同义务。

同样,为了保证分包合同的顺利履行,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分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报酬只能依据分包合同由承包人支付。

(六)支付工程预付款

合同约定有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预付款。

为了保证承包人如期开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开始施工,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1、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采购供应责任,可以由承包人负责,也可以由发包人提供全部或部分材料和设备。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运抵施工现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a、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清点的工作主要包括外观质量检查;

对照发货单证进行数量清点(检斤、检尺);

大宗建筑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物理、化学试验)等。

b、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c、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视具体情况不同,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a)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b)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c)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d)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e)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

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f)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

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a、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b、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c、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为了防止材料和设备在现场储存时间过长或保管不善而导致质量的降低,应在用于永久工程施工前进行必要的检查试验。

按照材料设备的供应义务,对合同责任作了如下区分。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按照合同对质量责任的约定,此次检查试验通过后,仍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

即承包人检验通过之后,如果又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时,发包人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

(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a、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b、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c、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d、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1、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师对质量标准的控制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

准的,给予质量认可(不评定质量等级);

达不到要求时,则予拒收。

(2)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

不论何时,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因双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

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果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合同责任。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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