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 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办法模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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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 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办法模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六条贷款审查委员会由本行行长、副行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其他业务骨干或外聘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五名。

第六条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由本行行长任免或聘任,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行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

第七条当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应事先进行授权安排,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贷款审查委员会除正式委员外,设置相应数量的备案委员。

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时,由备案委员履行委员职责。

第九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为一年。

任职期间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时,及时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四章贷委会主任

第十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负责组织对属于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批范围内的信贷业务进行认真分析和审议,保证会议的优质高效运行,并确保会议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不能在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对审查的信贷业务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

但对参会委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需详细了解业务背景以及相关情况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向参会委员进行情况介绍和说明,以确保审批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外聘专家

第十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在审议有关重大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涉及重大法律风险等信贷业务时,可聘请专业领域的行内外专家列席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外聘专家主要负责对审议的信贷业务所涉及的行业或者领域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和研判,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对涉及的重大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提示,并提出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外聘专家在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上,有权向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或业务汇报人了解和咨询相关问题并发表专家意见,但对信贷业务的决策无投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贷款审查委员会外聘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专家资料库;

根据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提出外聘专家的建议,在报经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和行长同意后负责聘请工作;

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等。

第六章业务汇报人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业务,由信贷业务部主办客户经理或负责人担任业务汇报人。

第十七条业务汇报人根据会议安排,向参会委员和外聘专家介绍相关业务背景和情况,回答参会委员和专家的提问与质询等。

业务汇报人应保证汇报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业务汇报人不得干预、诱导和影响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章贷委会会议组织和准备

第十九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分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

贷款审查委员会正式会议原则上每周三召开,临时会议则可根据所需审批的信贷业务或应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提议,报经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召开。

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采取实体会议方式进行。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须紧急审批的信贷业务,贷款审查委员会可以不召集实体会议,而将报审业务资料分送各委员,由委员提出审批意见,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汇总的形式进行信贷业务审批(简称“跑签”)。

第二十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对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在风险管理部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会议资料。

会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调查报告及附件、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贷委会委员投票单等。

正式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和外聘专家,并同时将会议资料送达;

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和外聘专家,并将会议资料送达。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参会委员和外聘专家在审议过程中若遇与本人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信贷业务时,应主动向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报告并申请回避审议和表决,由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应采取回避措施,以确保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的公正性。

第八章贷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有效人数应不少于三名(含)。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的一般程序为:

(一)业务汇报人向参会委员作概要陈述,主要包括:

1、授信业务概况;

2、需特别强调和说明的问题;

3、申报材料报送后最新发生的动态情况;

4、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等。

(二)由参会委员和外聘专家对审议的信贷业务提出问题或质询,并由业务汇报人逐一进行解答和说明;

(三)风险管理部审查人发表初审意见;

(四)参会委员和外聘专家进行审议,在进行必要的讨论后,由参会委员当场独立表述各自的意见,并当场在贷委会委员表决表中签字表决。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独立公正地进行信贷审查,并对本人审查意见的合规、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在填列信贷业务审查意见表时,应明确表示“同意”(包括附加条件同意)或“复议”或“谢绝”的意见并签名,不得出具意思表达不清或观点模棱两可的审查意见,不得弃权或不提交信贷业务审查意见表。

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外聘专家应独立公正地发表专家意见,并填写贷款审查委员会信贷业务审查专家意见表,对其表述意见的合规、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专家意见表于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客观公正地汇集各参会委员的审查意见,并形成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审批结论。

审批结论分为“同意”(包括附加条件同意)、“复议”和“谢绝”

三种:

(一)对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包括附加条件同意)的信贷业务,审批结论为“同意”(包括附加条件同意);

(二)对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委员“复议”的信贷业务,审批结论为“复议”;

(三)对半数(含)委员认为申报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业务汇报人回答问题不清晰,以至于暂时无法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时,该笔信贷业务应不作审议决定,审批结论为“复议”;

(四)除以上

(一)、

(二)、(三)条情形以外的信贷业务,审批结论为“谢绝”。

第二十七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本工作规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形成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审批结论并提出风险管理具体要求的基础上,拟写审批意见(初稿)的书面文件,行长行使知情权和一票否决权,即为最终批复。

对审批结论为“否决”的议案,行长不得行使赞成权。

第二十八条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结论意见为“否决”的信贷业务,在有充足的资料证明该笔信贷业务具有实质性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经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后,信贷业务部可向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其具体要求为:

(一)否决的理由已发生有利于本行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的实质性变化,或重新落实了有利于降低风险的授信条件等;

(二)提出的附加条件同意的信贷业务,在具体执行中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或不可抗力的影响,以致无法落实附加条件,需变更或调整信贷条件等情况的;

(三)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尽职调查的具体情况安排复议。

原则上只能复议一次。

第二十九条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复议事项的结论,按照本工作办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十条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纪要、发文和有关信贷档案材料等工作统一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报审项目有关资料的程序性审查,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做好文件的收发、保管和归档工作。

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委员表决意见书是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核心机密,除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或行长书面授权外,任何个人不得查阅。

以下情况须报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或行长同意后查阅:

1、人民银行、银监局检查;

2、董事会特派人员信贷检查;

3、内部稽核。

第九章贷委会委员主要职责

第三十一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尽职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行信贷发展战略,从综合经营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出发,认真审议每一笔信贷业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和揭示重点风险,并对防范和控制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把握和综合平衡审议信贷业务给本行带来的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对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对办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对信贷业务部需要补充、解释和说明的相关内容等提出意见和要求;

对落实贷款前提条件和各项管理要求进行执行监督;

独立公正地做出“同意”(包括附条件同意)或“复议”或“否决”的审查意见,以促进本行信贷业务健康稳健和持续有效地发展。

(三)在信贷业务审议审查过程中,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若发现授信从业人员违反尽职规定,或信贷管理中存在重大薄弱环节,或授信客户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中存在或发生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提示和披露,并向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反映。

(四)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尽职履责,主要包括:

认真研读申报资料,若认为审议的信贷业务所申报的材料存在不充分或不完整等问题,应及时反馈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由其负责联系和落实业务申报相关部门进行相关材料的补充和完善,委员个人不得擅自与授信客户进行直接联系;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和决议的相关事项;

认真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决定,落实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等。

(五)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客观公正地发表各自的审查意见,不得干预、诱导和影响其他委员独立发表意见,并按规定及时反馈和提交“贷委会委员表决表”。

(六)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规定和会议纪律,主要包括:

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于会议前一天告知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并报经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另行安排其他委员参会;

若因故不能准时与会,需在会前向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及主任说明;

若有急事需中途离开会场,应征得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的同意,并在会后按时提交审查意见表等,以确保会议质量和效果。

(七)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对完善全行信贷管理机制和委员会运作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集后,向贷款审查委员委员会主任汇报,并落实相关措施。

第一十章贷委会委员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一)对授信材料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履行职责的。

(二)未经批准,私下与授信客户会谈谋取私利的。

(三)未履行保密规定,私自将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内容泄密给客户经理和授信客户的。

(四)与授信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如亲属、朋友关系或利益关系等),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在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上发表虚假言论,干涉、诱导其他委员独立审查的。

第三十三条委员审批责任确定

信贷资产责任分为授信准入、贷前尽职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放款审查、贷后管理、资产保全等七大环节。

贷款审查委员会履行审批职能,并相应由各委员承担审批环节信贷责任。

对于审批环节中存在委员不尽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造成授信风险,影响本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按以下原则对委员进行追究责任:

1、审批表决意见为“同意”的委员,按同样权重,平均承担全部同意票数的责任(如某授信业务审批结论为3人同意,则3人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审批责任);

2、委员表决意见为“附加条件同意”并明确提出附加条件的,经贷款审查委员会认定该附加条件能有效控制授信风险发生的,可以免责;

3、委员表决意见为“调减授信额度”并明确提出控制授信额度金额的,如果产生的风险额度小于其调减后的额度,按本条第1款承担审批责任;

如果风险额度大于其同意的授信额度,应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相应减轻其审批责任;

4、委员在审批结论为“谢绝”或“复议”,谢绝理由充分或要求补充提供授信材料再议的,不承担该笔授信业务的审批责任;

5、委员签署的意见不明确、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意见进行责任认定。

对委员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或不尽职表现(包括不作为或明知能作为因怕承担责任而不作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委员资格、经济处罚、行政警告、下岗协助收贷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本行信贷资产质量发生不良或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办法由XX村镇银行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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