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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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三、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四类:

(1)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知识点2: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例题】对下列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有权任免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总经理

C.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D.国有独资企业的副经理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依法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根据考核期间的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管理者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知识点3: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重点)

(一)一般规定

1.重大事项的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合并、分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发行债券;

(4)分配利润;

(5)解散、申请破产;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改制、上市;

(2)进行重大投资;

(3)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4)转让重大财产;

(5)进行大额捐赠;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上述第

(1)项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5.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6.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例题】根据有关规定,某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有( )

A.分配利润

B.进行重大投资

C.转让重大财产

D.减少注册资本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其中,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其余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二)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的类型:

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企业改制的程序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与关联方的交易

1.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1)合并、分立、改制;

(2)转让重大财产;

(3)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

(4)清算;

(5)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企业国有资产。

(2)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1)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知识点4: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一)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

1.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的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的金额

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

直接损失金额:

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

间接损失金额:

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3.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的种类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1)一般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2)较大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3)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种类

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承担

(1)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3)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4)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处罚

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处罚种类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1)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

(2)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3)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禁入限制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的范围不包括债权。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原则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知识点5: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关注相关命题:

1.事业单位

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

(1)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占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职工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不属于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

①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界定为国家股;

②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

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了解)

知识点6:

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多项选择):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1)国有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但不能引入司法程序。

(2)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首先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例题】T市的荣昌公司为国有企业,荣发公司为集体企业,这两个企业因资产归属问题发生产权纠纷。

荣昌公司经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提出了一套处理产权纠纷的意见,并与荣发公司协商解决,荣发公司不同意荣昌公司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荣昌公司可以提请()。

A.T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裁定解决

B.T市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裁定解决

C.T市的人民政府裁定解决

D.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处理

【例题】甲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的乙机构、国有企业丙和民营企业丁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其中:

乙机构出资2000万元;

丙出资1200万元;

丁出资800万元。

甲公司2006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其有公积金1000万元,公益金5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

根据上述数据资料,可以界定甲公司国有资产的数额为()。

A.1050万元

B.1680万元

C.3050万元

D.4880万元

【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的界定。

国家授权投资的乙机构出资2000万元和国有企业丙出资1200万元总共3200万元属于国有资产,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授权投资的乙机构和国有企业丙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份额,应该界定为国有资产,即(1000+500+600)×

(2000+1200)÷

4000=1680(万元),所以甲公司国有资产的总数额为3200+1680=4880(万元)。

【例题】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资产中,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是()。

A.国有企业为安置企业下岗人员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

B.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资产

C.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而未发生担保责任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

D.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有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

【答案】B

【解析】

(1)国有企业为安置企业下岗人员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有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土地使用权折价形成的资产归集体企业所有,也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三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与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

真实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

知识点7:

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一)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4)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5)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知识点8: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核准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二)备案制

1.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2.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三)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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