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安全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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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饲料的生产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1)饲料原料质量的控制:

应严格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l3078--2001的要求进行饲料原料质量把关,加强对饲料原料中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霉菌毒素等严重影响饲料质量安全指标的检测,坚决杜绝不合格饲料原料人厂。

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禁超量、超范围使用。

(2)贮藏过程的控制:

饲料在贮存的过程中要尽量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原料应分类堆放,防止相互掺混,发生交叉感染,保证先进先出,且要定期对饲料进行品质检测。

3、影响饲料安全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狭义的饲料安全是指饲料中不含有对动物及环境造成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有这些物质但不会通过畜禽产品和环境转移而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影响饲料安全的因素具体包括:

(1)使用不安全的饲料添加剂(包括违禁药物)或不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饲料药物添加剂;

(2)在饲料中过量添加微量元素;

(3)环境的污染物对饲料原料造成的污染;

(4)饲料原料中天然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

(5)饲料发生霉变或被某种致病微生物污染;

(6)由转基因饲料原料引发的食品安全性问题。

4、养殖动物出现死亡是否一定是饲料出了问题

养殖过程中出现动物死亡不一定是饲料问题,问题可能比较复杂,应综合判断分析。

一是应立即停止使用疑似导致动物死亡的饲料,改用其他品牌饲料;

二是保留饲料,通知生产企业到现场,共同取样;

三是请兽医诊断动物疾病,必须时做动物尸检,出具检验报告和医治处方;

四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检验样品,根据兽医建议和动物死亡原因,有针对性地选择检测项目;

五是饲料产品和样品应在保质期内送检。

5、购买饲料需要索取生产企业的哪些资质证明:

目前我国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实行行政许可,也就是说饲料企业除了要有工商营业执照外,还要取得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资质证明。

其中,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以及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要取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生产单一饲料(除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当取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许可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养殖户在购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有权索要上述企业资质证明的复印件或查看原件。

另外,一定要索取和保留购货证据包括购货发票、饲料标签、质量合格证等,一旦饲料的质量安全出现问题,便于在向法院或者饲料管理部门举证,或者向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索赔时出示有利证据。

6、出现饲料质量安全问题应该怎么办?

这要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

如果购买的是假冒饲料,如假冒他人的厂名、厂址;

假冒他人的商标、品牌:

假冒他人的认证标志、专利技术,可到当地饲料管理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种情况:

如果购买的饲料质量有问题,比如畜禽生长不良、达不到预期的生长目标或生产性能:

首先与饲料生产厂家联系,让其技术人员到现场,查验一下是饲料质量有问题,还是使用方法问题,或者是畜禽疾病问题。

其次,如果生产厂家来人指导后畜禽生长效果仍得不到改善,就要停用这种饲料产品,换购规模、质量、信誉都比较好的厂家的饲料。

如果换上饲料一周后情况有好转,就说明上批饲料真的有质量问题。

三是再与原生产厂家联系协商解决,让其退货或换货,并提出经济赔偿。

这时如果企业不认账或者协商未果,就要采取第四步,即携带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向当地饲料管理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饲料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饲料产品。

证据包括购货发票、饲料标签、饲料使用记录、畜禽生长记录等。

最后,如果在饲料质量安全的认定上出现争议,就要抽取饲料样品委托法定饲料检测机构进行化验。

第三种情况:

如果购买的饲料出现安全问题,即畜禽出现大量急性死亡,首先是立即停喂饲料,改换其他厂家的饲料。

其次是保存所有证据,包括饲料采购单据、使用记录以及死亡的畜禽。

三是立即与饲料生产厂家联系,让其来人调查处理,协议赔偿。

四是如协议不成,先让当地兽医诊断出病因,如怀疑是饲料中某种毒素或某种药物中毒,再抽取饲料样品到饲料检验机构化验饲料。

最后就是到法院起诉。

这里有两点要提醒大家:

一是要区分畜禽死亡,是正常还是非正常死亡。

如果健壮、食量大的畜禽大量急性死亡,饲料中毒的可能性较大;

而个别的、病弱的畜禽少量死亡,应属畜禽的正常死亡。

二是要区分是饲料中毒死亡,还是畜禽传染病引起的死亡。

凡是使用了同一生产厂家饲料的畜禽都出现大批死亡,饲料中毒的可能性较大;

而如果周围的养殖户饲喂的并不是同一生产厂家的饲料,但都有畜禽大批急性死亡,得传染病的可能性较大。

二、饲料安全与管理

1、我国有哪些加强饲料安全管理的法规

为了依法进行饲料安全管理,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核心法规是国务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相关的配套规章包括:

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

还包括以农业部公告形式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及其补充说明、《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投人品等物质使用规定》。

另外,在饲料安全管理方面还必须严格执行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和《饲料标签》标准,要求所有饲料企业必需遵照执行。

2、我国对于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有哪些规定

药物饲料添加剂与普通的饲料添加剂是有区别的,这类添加剂主要有预防动物疾病和促进动物生长的作用,可以在饲料中长期添加。

2001年发布的农业部168号公告对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规格,适用范围,用法及停药期做出了严格规定。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只能使用168号公告附录一中规定的33种(其中第16种复方硝基酚钠已被禁用)产品及以后批准的可以使用的品种(其产品批准文号是“药添字”)。

168号公告附录二中的24种(其中第4种地美硝唑和第10种呋喃苯烯酸纳已在农业部193号公告中被禁用)产品标识是“兽药字”,只有养殖场(户)可以凭兽医处方购买,代加工须遵守农业部220号公告的规定,饲料企业在生产商品饲料时不得购买和使用;

(2)禁止超量和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禁止将兽用原料药直接添加在饲料中;

(3)除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品种禁止使用,包括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176号公告和193号公告中规定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

3、饲料标准是如何分类的,我国现行有效的饲料标准有多少

我国饲料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用GB(国标)表示,如《饲料标签》和《饲料卫生标准》就是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任何企业的任何产品(包括进口产品)都必须严格遵守此类标准的规定。

推荐性标准用GB/T(国标/推)表示,我国的绝大部分标准都是推荐性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由企业选择采用,一旦被企业采用对企业来讲就成为强制性的了。

我国饲料标准按标准类别又分为四类:

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用GB或GB/T表示,如GBl0648—1999《饲料标签》,又如GB/T19541—2004《鱼粉》。

农业行业用NY(农业)或NY/T表示,如NY/T903—2004《肉用仔鸡、产蛋鸡浓缩饲料》;

水产行业标准用SC(水产)或SC/T表示,如SC/T2002—2002《中国对虾配合饲料》;

粮食行业标准用LS(粮食)或LS/T表示,如LS/T3409—1996《奶牛精料补充料》等。

地方标准用DB(地标)或DB/T表示,如DB37/T571—2005《饲料用石粉》就代表了山东省(37是山东省的代号)发布的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用Q/(企标)表示,如0/SXL005--2007就代表了山东兴鲁饲料技术研究所的《饲料用大蒜素》企业标准。

4、国家强制性标准《饲料卫生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

《饲料卫生标准》是国家强制性系列标准,目前有三个,即GBl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GBl3078.1—2006《饲料卫生标准饲料中亚硝酸盐的允许量》GBl3078.2—2006《饲料卫生标准饲料中赫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的允许量》分别规定了饲料产品中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B1、铬、汞、镉、氰化物、亚硝酸盐、游离棉酚、异硫氰酸酯、恶唑烷硫酮、六六六、滴滴涕、沙门氏杆菌、细菌总数、赫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共19项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限量,经饲料质量检验机构或部门检测,凡饲料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允许限量,就视为该批饲料产品不合格。

另外,在国家发布的一些饲料产品标准中以及饲料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中,也有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允许限量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强制性的。

由于上述《饲料卫生标准》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限量种类比较多,而且分散在不同的产品标准中,因此国家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在其饲料产品的标签中写明“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该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限量均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及饲料产品中卫生指标的规定。

需要指明的是,目前饲料中规定有最高允许限量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还不是很多,覆盖的饲料产品也不是很全,具体到哪种饲料中有多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限量,饲料产品的使用者或者养殖用户可以到当地饲料管理部门或者饲料质量检验部门去咨询,也可以自行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汇编或者技术标准汇编等资料去查找。

5、《饲料标签》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

《饲料标签》标准也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编号为GBl6048—1999。

具体规定有:

(1)所有饲料产品(包括进口产品)的饲料标签需要标注的主要内容:

①标注“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该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允许限量的规定;

②标明能反映饲料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允许同时使用商标名称或牌号名称。

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③标明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④标明原料组成,单一有效成分的饲料添加剂可不标注原料组成;

⑤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进口产品也可以只标明标准的名称;

⑥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休药期及其注意事项;

⑦标明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或净含量;

⑧标明该产品的生产日期;

⑨标明该产品的保质期,根据需要可标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⑩标明饲料生产者的公司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进口产品也可以不标注。

(2)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包括进口产品)的饲料标签,还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及其他注意事项。

(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标签,还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编号、产品批准文号。

(4)动物源性饲料(包括进口产品)的饲料标签,还应标明动物源名称、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进口产品不适用),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但是乳及乳制品不用标注此字样)。

(5)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除动物源性饲料以外的单一饲料的饲料标签,还应标明审查合格证编号。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标签,还应标明进口产品登记证编号、原产国名或地区名,以及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另外饲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可以在标签上标明,也可以另行标明。

需要说明的是,饲料标签仅适用于商品饲料。

自配自用的饲料可以不加贴或者附具饲料标签。

现在散装饲料正在逐步流行,散装饲料也可以一车附具一个标签。

6、《饲料标签》标准有哪些作用

《饲料标签》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所有商品饲料都要有饲料标签,没有标签的饲料产品是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产品,质量没有保障,使用者不要购买。

饲料标签是饲料生产厂家对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作出的保证和承诺,也是正确使用饲料产品的技术指导,通过饲料标签上的内容,使用者可以了解到有关此饲料产品和如何正确使用该产品的所有重要信息。

同时,饲料标签也是产品质量和安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书面证据:

三、落实监管责任,推进规范化管理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

坚持由县级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饲料日常监管职责,贵阳市饲料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做好指导、督查和协调服务工作。

由贵阳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分别与各区、县(市)农业(水)局(畜牧中心)分管领导签订饲料工作目标责任书;

由各区、县(市)饲料办分别与所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签订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使用承诺书。

明确目标,责任到人。

2、全面落实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各区、县(市)饲料办及所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

3、全面完成所辖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审查备案、饲料经营企业考核考察和经营品种备案及饲料标签申报审查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和完善饲料生产、使用企业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

4、认真做好对全市养殖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认真组织举办各类技术讲座和交流,努力提升贵阳市饲料行业整体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5、加强贵阳市饲料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贵阳市饲料协会对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其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落实饲料抽(送)检及化验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协助贵阳市饲料协会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6、按规定时限完成上级安排的全国饲料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饲料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全省和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7、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抽检与行政执法工作,做到饲料管理与行政执法“三同步”。

即抽检同步,抽检时饲料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到场,由执法部门对抽检样本基数、生产、经营、使用事实进行证据锁定;

送达同步,执法部门配合饲料管理部门送达检测结果;

查处同步,饲料管理部门要协助执法部门对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饲料产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执法部门要及时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反馈饲料管理部门。

8、推行实施HACCP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饲料安全。

HACCP安全管理体系与传统监督管理方法的最大区别是将预防和控制重点前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关键点控制,做到有的放失,达到最经济有效的控制食品和饲料的安全性,有利于保障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对饲料安全生产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是保证饲料及畜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作为饲料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对待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挑战,切实探讨饲料及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因素,认真分析其原因,采取积极和行之有效的对策,强化饲料生产源头监管,确保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突出饲料使用环节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1、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养殖环节饲料使用情况的监管,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

各级饲料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饲料使用情况的监管,认真做好工作台帐。

饲料使用环节监管要做好以下工作:

监督和检查畜产品生产者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建立饲料使用监管台帐,如实记录监管工作进展情况;

依法查处使用禁用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违法行为,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发布制度;

监管的重点对象是养殖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

监管工作的内容是畜产品生产者有无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有无使用禁止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淘汰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有无使用违禁添加物,是否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

2、强化对养殖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的培训及自配料生产的监管。

一是建立和完善养殖环节饲料生产、使用情况档案,要求按规定时限向当地饲料行业管理部门如实填报饲料质量监测、饲料质量投诉、饲料生产、使用情况统计和报送统计情况分析报告,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实行可追溯管理;

二是饲料监测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殖环节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抽样检测;

三是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对不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饲料原料依法予以查处。

3、加大对养殖环节饲料使用的监管力度,杜绝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杜绝在反刍动物中添加牛羊源性产品;

对于允许添加的药品,在使用上要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防止违禁药物和假冒伪劣饲料流人市场;

强化养殖环节规范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兽药;

重点查处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重点是加强饲料及畜产品质量监测和饲料工作统计监测,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基础数据、资料和信息,准确把握发展趋势。

及时发布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根据突发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饲料产品监测单位,应按监测结果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总结。

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

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监督抽查工作、产品检验工作、监测情况综合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将饲料监测的信息反馈相关部门和领导。

2、饲料行业管理部门,应按各类统计报表的要求和规定时限完成饲料统计工作,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总结。

日常监管、举报投诉、饲料产品质量监测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动态及主要饲料产品市场价格、监测情况综合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将统计监测的信息反馈相关部门和领导。

3、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应急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农委报告事件应急处理情况。

4、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政府和省农委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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