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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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道路系统按功能分为支道、田间道、生产道三种类型。

15、支道:

指项目区与周边交通主干道的连接通道,区内主要居民点间的连接通道。

16、田间道:

指田块与支道,田块与乡村道路或其它公路连接的道路。

供农业生产物资运输,农业机械行走之用。

17、生产道:

指通往田间道,联系田块的道路,为人工田间作业和收获农产品服务。

18、生态环境:

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

19、水土保持:

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综合性措施。

20、水土流失:

指土壤及其它地表物质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等作用下被破坏、剥蚀、转运和沉积的过程。

21、设施农业:

指将现代工程手段和辅助设施用于农业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

22、温室:

指围护结构全部或部分由透光保温材料构成的植物生产性建筑。

2建设目标

2.1总体目标

科学地对土地进行综合整治,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2.2具体目标

2.2.1土地平整应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达到田块规整,田埂平顺,便于农业机械耕作,符合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准。

2.2.2农田水利应形成完善的灌溉、排水体系,达到渠相通,灌得进,排得出。

2.2.3田间道路应与项目区外道路合理衔接,区内各级道路应做到路面平整,满足交通量和通达度的要求。

2.2.4项目区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应满足农业生态防护要求或景观要求,并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起到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的作用。

2.2.5设施农业应符合现代农业生产高产、高效、优质、均衡的要求。

2.2.6农村居民点应相对集中,基本无零散分布。

2.3一般规定

2.3.1因地制宜,综合整治,通过多学科,多措施的组合,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在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配套相应的工程设施和防护措施。

2.3.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2.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等级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按工程建设规模及重要性划分为三等,等别按表2.4.1确定。

表2.4.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等级

项目等别

建设规模(hm2)

I

大型工程

≥10000

中型工程

10000~1000

小型工程

<1000

2.5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内容及指标

2.5.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及指标,是确定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规定项目建设需完成的各项内容及其技术指标等的依据。

2.5.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大、中、小三个等别,各等别按表2.4.1建设规模确定。

2.5.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由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工程和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构成。

2.5.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主要控制指标:

1、耕地分等指标包括有效土层厚度、表层土壤质地、剖面构型、土壤有机质、土壤PH值等内容。

耕地等级的确定应符合附表D-1-1、附表D-1-5规定的指标要求。

2、土地平整工程包括田块规划布局、田块及田面平整等内容,应达到表2.5.4-1、表2.5.4-2规定的耕地率及新增耕地率指标。

表2.5.4-1耕地率指标

地形坡度(0)

0~2

2~5

5~10

10~15

15~20

20~25

耕地率(%)

90

80

75

70

65

60

注:

耕地率为耕地面积与建设规模的比值。

表2.5.4-2新增耕地率指标

类型

整理

复垦

开发

基本农田

一般农田

新增耕地率(%)

≥3

≥5

≥40

≥60

3、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达到表2.5.4-3规定的灌溉保证率及灌溉水利用系数指标和表2.5.4~4规定的排水历时指标。

表2.5.4-3灌溉保证率及灌溉水利用系数指标

规模

等别

灌溉保证率(%)

水田

≥70

旱地

灌溉水利用系数

≥0.5

≥0.6

≥0.7

提灌工程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提高0.05。

表2.5.4-4排水历时指标

排水历时(d)

≤5

≤4

≤3

4、田间道路工程建设应符合表2.5.4-5田间道路密度指标要求。

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工程应使项目区内,土壤侵蚀模数控制在1000吨每平方公里年[t/(km2•a)]以下。

表2.5.4-5田间道路密度指标(km/km2)

地形地貌

平原(平坝)区

河谷区

丘陵区

山区

田间道路密度指标

支道密度

≤2.5

2~1.5

1.5~1

<1

田间道密度

2.5~2

<1.5

生产道密度

≤6

5~4

4~3

<3

道路总密度

11.5~9.5

9.5~7.5

7.5~5.5

<5.5

3建设条件

3.1项目合法性

3.1.1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1.2项目应符合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

3.1.3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等要求。

3.2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

3.2.1自然条件

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土壤、植被、自然灾害等方面。

3.2.2自然资源

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资源、水资源、光热资源、生物资源、人力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

3.2.3社会经济条件

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生活水平、人均收入、农业产业结构、生产耕作方式等方面。

3.3现有基础设施状况

3.3.1现有基础设施

包括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农田水利、道路、电力、农田防护等设施。

具体包括:

排灌系统骨干设施;

交通道路;

电力设施;

农田防护设施;

生态环境保护设施;

田间农田水利设施;

田间道路现状及其它设施等。

3.3.2现有基础设施状况

应反映出设施的数量、质量、分布情况、合理性及其运行工作状况。

3.4水土资源状况

3.4.1水土资源是指项目所在区域的水资源、土地资源。

主要包括:

降雨、地表径流、地下水、土地、土壤、土地利用结构、植被、水土保持等。

3.4.2水土资源状况

应反映出项目所在区域水土地资源的现状、开发利用情况及其利用效果。

3.5土地潜力分析

3.5.1土地潜力分析

主要内容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分析、未利用地开发潜力分析和灾毁、废弃地复垦潜力分析。

3.5.2农用地整理潜力分析

应着重分析沟(渠)、路、坎、水面等现状地物及无效耕地的整理潜力;

未利用地开发潜力分析应着重对荒草地、裸土地、裸岩地等现状地类的开发条件及其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确定其转化为有效耕地的潜力;

灾毁、废弃地复垦潜力分析应着重对因灾毁、废弃形成的滩涂地、工矿废弃地等现状地类的复垦条件及其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确定其转化为有效耕地的潜力。

3.5.3土地潜力分析

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在基础资料、分析过程、分析结果等方面有明确的量化结果,要求依据有来源、计算有过程、结果有数据。

并按新增耕地率进行土地综合潜力分级(见表3.5.3)。

表3.5.3土地综合潜力分级表

潜力等级

整理

开发

复垦

一级潜力单元

综合潜力≥10%

综合潜力≥70%

综合潜力≥50%

二级潜力单元

5%≤综合潜力<10%

40%≤综合潜力<70%

20%≤综合潜力<50%

三级潜力单元

综合潜力<5%

综合潜力<40%

综合潜力<20%

表中参数为新增耕地率。

3.6土地权属关系

3.6.1根据土地开发整理的潜力分析

确定工程建设区类型、规模、位置、开发整理目标,准确反映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区的位置、界线、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

3.6.2明确各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和土地变更,做到土地权属无争议。

3.7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

3.7.1农田防护措施状况

应反映出项目所在区域农田防护措施的现状及其对农田保护的效果。

主要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两类。

3.7.2分析项目所在区域

生态环境现状,现有水土保持措施状况,生态环境演化及水土流失发展趋势等。

3.8灾害风险

3.8.1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中,应认真调查和分析研究可能发生的旱、涝、洪、风害、不良物理地质现象及水土流失等各种自然灾害。

3.8.2分析自然灾害对项目区土地及农业生产的影响,并做出客观评价。

3.9其它条件

3.9.1项目建设的公众支持和参与情况

包括涉及项目建设的公众参与度、支持率、参与内容、参与途径等。

3.9.2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情况等。

4工程分区及工程规划

4.1工程分区

4.1.1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共划分为一级区八个,二级区二十个。

云南省地处西南高原山地类型区。

4.1.2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以地形地貌条件为基础,综合分析气候条件,水资源及其分布状况,土地资源及其分布状况,农业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及耕作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主要工程内容及其特征进行划分。

4.1.3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为:

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滇南中山宽谷区、滇中高原盆地区、滇东北山原区、滇西北高山峡谷区五个工程类型区。

详见附录B。

4.1.4结合工程类型区,对不同条件下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归纳为五种工程模式:

丘陵区工程模式、河谷区工程模式、平坝区工程模式、山区工程模式、高寒山区工程模式。

详见附录C。

4.2工程总体布局

4.2.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总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

2、经济发展需要与社会需求相结合。

3、提高土地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

4、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5、因地制宜。

4.2.2工程总体布局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自然和技术条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结构调整,布置各类工程,以改善土地利用条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2.3工程总体布局内容主要由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工程、设施农业工程、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等组成。

4.3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4.3.1土地平整工程

应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条件,综合考虑灌排、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因素,对项目区内的土地进行平整,使田(地)块规整,按便于耕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耕地产出率要求,制定土地平整工程方案。

4.3.2土地平整工程内容

主要有土地平整、地力保持、田埂及田坎砌筑等。

4.4农田水利工程布局

4.4.1农田水利工程

应根据洪、涝、旱、渍、盐、碱等进行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对水资源利用、灌溉及排水系统等进行统筹安排。

4.4.2农田水利工程规划的内容

主要由水源工程、输水渠道(管道)工程、排水沟(管)、抽排水工程及渠系建筑物等组成。

4.5田间道路工程布局

4.5.1田间道路工程

应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结合灌排沟渠布局。

田间道路网络应与现有主要交通道路相连接。

4.5.2田间道路

共分为支道、田间道、生产道三个等级。

4.6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布局

4.6.1在项目所在区域内

沟河岸坡、单面坡脚、冲沟两侧及沟头等有可能毁坏农田,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段或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农田,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农田的旱、涝等自然灾害,有效控制区内的水土流失。

4.6.2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

主要分为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两大类。

5土地平整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土地平整工程应达到保水、保土、保肥,保证粮食生产的目的。

5.1.2土地平整工程建设应使田块规整,便于耕作。

形成标准化的条田、方田、梯田、梯地等。

5.1.3土地平整工程应与农田水利、田间道路、防护防护及生态环境等工程相协调。

5.2田块布局

5.2.1田块布局应依据地形地貌,与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及其它建筑布局相协调,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持和改善,满足灌溉及排水对田块规模、长度、宽度及坡度要求。

5.2.2田块布局应有利于田间机械化耕作及现代农业生产。

5.2.3田块布局应保持土方挖填平衡,减少平整土方量。

5.2.4田块建设应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和水土保持,满足防风要求,便于经营管理。

5.2.5田块布局应根据地形条件,宜使耕作田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选择南北向为宜。

(1)在水蚀区,耕作田块长边方向宜平行等高线布置;

(2)在风蚀区,耕作田块长边方向应与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30~45°

方向布置。

5.2.6田块布局应使田块形状规整,长边与短边交角以直角或接近直角为宜。

5.2.7耕作田块的长度应根据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田块平整度、灌溉均匀程度以及排水畅通度等因素确定。

田块长度200~800m为宜,具体数值可依自然条件确定。

5.2.8田块宽度应综合作业机械类型、末级固定渠道间距、地下水位情况、防护林有效防护距离、田块面积及地势等因数确定。

平原(平坝)区田块宽度100~400m为宜,丘陵区宜为100~300m,具体数值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5.3田面工程

5.3.1田面高程应依据地势特点、土层厚度、地下水位等因数,综合考虑灌溉及排水,农田排渍,减少工程量等要求确定。

地形起伏小、土层厚的旱涝保收农田,田面高程应主要考虑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

地形起伏大,土层薄的坡地,田面高程应依据地形地势确定。

5.3.3排涝为主的农田,田面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2m以上。

5.3.4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田面高程应高于常年地下水位0.8m以上。

5.3.5田面应保持平整,田面坡度应满足灌溉及排水要求。

5.3.6土层应满足以下厚度要求:

1、灌溉水田适宜水稻等水生作物根系伸展的有效土层厚度应大于300mm,同时土壤应满足供应和调节水稻等水生作物生长发育的土壤理化性状和土壤肥力的最低要求;

2、旱地适宜农林作物(含果树)根系伸展及容纳水肥的土层厚度应大于300mm,同时应具备有较疏松的表层的表土层和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壤理化性状及肥力。

5.4梯田工程

5.4.1梯田类型按以下原则划分:

1、根据地面坡度,划分为陡坡区梯田与缓坡区梯田。

2、根据田坎建筑材料,划分为土坎梯田与石坎梯田。

3、根据梯田的断面形式,划分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

4、根据梯田的用途,划分为旱作物梯田、水稻梯田、果园梯田、茶园梯田、橡胶园梯田等。

5.4.2梯田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地形地势条件,遵循“大弯就势、小弯裁直”的原则,集中连片布局,田面长边平行等高线方向,短边垂直等高线方向,梯田呈长条形或带形,尽量满足农业机械田间作业和灌溉的要求;

梯田应布置在地面坡度250以下的坡耕地上。

5.4.3田面高程应低于灌溉水位,高于排水水位。

5.4.4相邻梯田高差应地形地质条件和田坎稳定要求确定。

土质田坎高度不超过1.6m为宜,砌石田坎高度不超过2m为宜。

5.4.5梯田长度100~300m为宜,陡坡区梯田宽度3~15m为宜,缓坡区梯田宽度15~30m为宜,具体数值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田埂宽度30~50cm为宜,高度20~40cm为宜;

格田宽度与梯田宽度一致,长度保持在20~50m为宜。

5.4.6典型田块应能代表项目区田块工程特性,明确反映田块布局,灌排系统及田间道路等工程措施布局情况。

典型田块面积应大于项目区耕地面积的5%。

1、典型田块平行等高线方向长度100~300m为宜,平原(平坝)区垂直等高线方向长度100~300m为宜,丘陵区垂直等高线方向长度200~800m为宜。

田块内部条田长为100~300m,

(1)平原(平坝)区宽为15~35m,上、下两个条田平均高差应在0.5m以下;

(2)丘陵区宽为3~15m,上、下两个条田平均高差1.6m以下。

每个条田由田埂平均分为独立的格田。

2、灌溉农渠位于生产道一侧,一般间隔20~30m设置放水口。

毛渠沿平行等高线方向进入田间,一般间隔20~50m布置输水垄沟。

3、排水农沟位于生产道一侧,田间水汇入毛沟后,由毛沟排入农沟,农沟向格田外排泄。

5.5土壤改良

5.5.1土壤改良方法分化学、物理改良两类。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主要采用物理改良方法。

5.5.2耕作层土壤厚度达不到作物生长所需土层厚度,应进行客土回填。

5.5.3土地平整工程中应剥离表层熟土,平整后进行表土回填。

5.5.4土质粘重易板结的地块,应掺沙改良;

沙瘠土质应掺粘土改良。

6农田水利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农田水利工程

应保证适时适量提供作物不同生长发育阶段需要的水量,防治干旱、溃、涝和盐碱灾害对作物生长发育的影响。

6.1.2农田水利工程

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和田间灌排工程。

6.1.3农田水利工程

必须保证工程安全,节水节地,降低能耗,保护水环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做到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实用,方便管理。

6.2工程等级划分

6.2.1土地开发整理蓄水枢纽工程的蓄水容积控制在10万m3以下。

6.2.2灌溉渠道工程等别应根据灌溉用水量的大小,按表6.2.2确定。

表6.2.2灌溉渠道工程分等指标

项目等别

大型

中型

小型

灌溉用水量(万m3)

6800~4500

4500~450

<450

20000~10000

旱地以小麦需水量计算。

6.2.3排水沟道工程的等别应根据排水量的大小,按表6.2.3确定。

表6.2.3排水沟工程分等指标

排水量(万m3)

≥1800

1800~350

<350

6.3水源工程

6.3.1蓄水工程(库、塘、堰)的位置

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根据经济与安全的原则确定。

筑坝材料应因地制宜,采用当地材料。

6.3.2灌溉供水调节可采用典型年法进行年调节分析。

6.3.3土地开发整理蓄水枢纽工程的蓄水容积应小于10万m3,坝高不超过10m。

6.3.4蓄水工程一般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进水建筑物三部分组成。

建筑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坝高应根据工程条件和工程建设要求确定,不宜超过10m,坝高超过10m时,应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申报建设。

2、坝顶宽度由构造、施工和防汛抢险条件确定,一般不宜小于3.0m。

有交通要求时,坝顶宜铺设为向下游倾斜(i=2%)的泥结碎石路面。

3、坝体边坡应满足坝体稳定要求。

土石坝坝坡不宜小于1∶2;

浆砌石坝坝坡不宜小于1∶1.5;

重力坝坝坡(下游坝坡)不宜小于1∶0.75。

坝体上、下游坡面应采取护坡措施。

4、泄水建筑物必须满足10年一遇洪水标准。

5、进水建筑物应满足取水要求。

6.3.5引水工程首部宜布置在河道的凹岸,应满足引水流量的要求,满足拦沙、沉沙、排沙要求,满足拦污、排污要求,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正常运行。

6.3.6泵站站址选择和总体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动力源等条件确定,须满足防洪、防冲、防淤和防污要求。

1、泵站机电设备的扬程、流量、数量应满足灌溉提水要求。

2、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的要求。

3、压力管道必须满足动水压力要求。

4、泵站的前池应满足调节水量、拦污、拦沙的要求。

5、泵站的后池应满足消能、平顺水流的要求。

6.3.7机井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资源规划确定。

1、机井建设应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2、应优先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地下水开采严禁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3、机井工程包括机井、水泵、动力机输变电设备、井台、井房等。

6.3.8雨水集蓄工程应与输水和节水灌溉设施统一布置,并与农业措施相结合。

1、集流工程的集流能力应与蓄水工程容量相一致,严禁设置集流量不足或没有水源的蓄水工程。

有条件时,蓄水工程应尽量利用其它水源及设施。

2、蓄水工程的布置应避开回填土和不良地质地段。

3、蓄水工程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地形、土质、用途、建筑材料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确定。

主要有水窖、水池、水罐等形式。

4、蓄水工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4供需水平衡

6.4.1灌区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应根据水土资源评价成果、土地利用结构、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制度、灌溉用水量、灌区内城乡及工矿企业用水量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方案比较,择优选用。

6.4.2灌溉工程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其值可按照表6.4.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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