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的哪些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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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的哪些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的哪些事项

  篇一: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十大陷阱  摘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慑于赔偿双倍工资的威力,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实行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其工作人员早就吃透了《劳动合同法》。

而劳动者往往由于自身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等原因,造成“信息不对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遭遇的种种陷阱浑然不知。

本文现针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须提防的陷阱做了一些分析总结。

给广大劳动者提个醒。

  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要弄清楚对方是否为合法用工单位,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签订劳动合同后,如不发生意外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将是一个长期的合作过程。

因此弄清楚对方的情况是必要的。

  一般而言合法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都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合法成立是指有依法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执业许可证等。

  任何一个公民凭个人身份证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可以查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所以大家签合同时,不妨先查询了再签。

如在广东省中山市,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由中山市接力工商信息咨询公司统一接受查询,任何人只要花上六十元钱就可以查到中山市所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料,查询后会拿到一份盖了公章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表。

  对于不能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查询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就绝对不是合法的经营主体,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进了这些非法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一般而言,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企业是不存在用工主体资格和资产信用情况的怀疑。

但是,假如你要入职的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甚至是个体工商户。

你就得当心了。

除了按前面的规定查一下工商登记和注册资金的情况外,最好是先调查一下此家公司是否资本是否雄厚,是否拖欠工人工资,是否曾有过工伤不予治疗,是否经常被劳动争议缠身。

当然你如果是计划进该公司提任高层职务,也可以委托专门资产信用调查公司去调查。

  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较大数额的劳动争议或者较严重的工伤、安全生产事故,小公司、个体工商户老板往往是把门一关,拍屁股走了人,丢下劳动者不管了。

劳动者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而大公司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即使破产,现有的厂房机器设备搬不走。

工资、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属于第一顺序受偿,相对于公司资产而言,金额不大。

拍卖后也可受偿。

 因此弄清楚你计划入职的公司的资产信用状况是很重要的。

  象我这样做过专职律师的人,对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如果不翻书,也讲不出几个所以然来。

更别说普通劳动者了。

于是乎有些用人单位开始玩文字游戏,将劳动合同改为劳务合同。

同一些不正规的“劳务公司”“中介公司”合作,由劳动者和“劳务公司”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而让劳动者同自己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者则往往认为,“反正我人在你公司上班,出了事你是要负责的。

怎么签都无所谓。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把责任往劳务公司身上推,而这些劳务公司、中介公司根本就不正规,或者是资产规模太小,即使劳动者维权获得法律的支持,但是裁判也无法得到执行。

因为,这些劳务公司要么关门走了人,要么就是无财产执行,根本就没有履行裁判的能力。

劳动者最后还是一场空。

  因此,当你签劳动合同时,你一定要看清楚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如果是劳务合同,这个公司我劝你不要进了,一开始就算计劳动者的公司,绝对不是什么好公司,你如果进了,今后的苦难还在等着你。

  虽然《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在这方面有所改善,但此类陷阱不得不防。

  有很多公司企业均未能为全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只给部分劳动者参保。

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并没有足额参保,明明劳动者工资每月1500元,可是只按最低工资标准770参保,按个人和单位每月缴社保费用为工资总额的20%计算,每月偷逃社保费用150元,一年约为1800元,一千名员工一年就偷逃社会保险费用约180万。

  不足额参保,短期对劳动者不会有损失,但是会减少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退休后按月领取的退休金,会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因此,不足额参保会使劳动者在将来蒙受巨大的社保待遇损失。

  还有些单位,扣了劳动者的社保费用,却不足额交到税务或者社保部门。

因此大家一定要记得经常查询自己的参保情况,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投诉电话12333进行查询。

在广东省中山市,还可以拨打968800133进行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即可。

也可以持社保卡直接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银行的窗口进行查询。

如发现少交纳了,或者不足额,请及时和单位交涉,并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

  目前大多数的用人单位都用这一招来逃避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用。

将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现金发放,一部分通过银行发放。

尤其是高层管理技术人员更是如此。

合同上签署注明的工资金额只是银行存折发放部分,远远低于劳动者实际应发的工资。

而有些劳动者对此警惕性不高。

一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时候,或者出现拖欠工资加班费的争议的时候,往往按照合同上签署的金额赔偿,导致员工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所以员工切不可大意,注意保留证据,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曾有这样的案例,一位女士便巧妙的通过录音证据,证明了实际工资收入,因此在劳动仲裁和法院两次审理都获得了胜诉。

  因此,当用人单位要求你在劳动合同上不足额写明工资的时候,你得当心了,这其中就是陷阱。

  有些单位喜欢在工资结构上做文章。

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是XX元。

可是到发工资时,单位就会提供一个工资台账和清单,上面注明:

工资XX元,加班费XX元,津贴XX元、补助XX元等,总数加起来正好是XX元。

你去找单位,他说签合同时的工资是总薪。

工资清单里的工资是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

这样,就达到了用所谓的高薪诱人应聘的目的。

对于这一点,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有利。

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工资就是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对于工资差额,劳动者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进行索赔。

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说是明知工资调低的,经过六十天视为认可,所以要及时主张权利为好。

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是注明“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法定正常工资时间的工资”,免生争议。

  有很多劳动者喜欢在劳动合同中与单位约定,“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劳动者,单位只是代扣代缴。

因此单位在法律上只是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一旦就此问题发生争议,仍然要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觉得扣税后的工资低于你的预期,你不妨将工资待遇的要求提高,也要依法承诺由自己承担个税,作一个光荣的纳税人。

  为防止单位以交纳税收的名义向劳动者扣除了税收以后却没有向税务机关交纳。

劳动者一定要索要和保存纳税凭证,缴纳个税的凭证往往有很多用途,如在贷款买房买车时,作为自己收入证明,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重新找工作时,纳税凭证也是自己最好的工资收入和工作经历证明。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都明确规定,服从单位调遣和安排,单位有权调动劳动者岗位。

劳动者必须注意,若遇到这种条款,必须和单位交涉,能否改为“经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动乙方工作岗位”,如果单位不同意变更,签了也无妨,因为这样的条款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在实践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是有效的。

对劳动者而言,工作地点约定的越少越好。

实践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某公司聘请王先生担任财务总监,合同中就注明了“劳动者同意派驻到下属分公司担任同等职务或者更高职务”,在工作人王先生由于坚持原则得罪了领导,结果一纸调令把王先生派驻到分公司去做总监了,王先生不服去仲裁,结果却以败诉而告终。

  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中往往约定将奖金和业绩挂钩。

此时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注明,奖金是和回笼资金挂钩按照比例提取,而并非按照销售资金提取。

此条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具有合法性。

但是往往有这样的不法公司,在货物销售出去以后,以各种理由立刻和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如果销售人员主张权利,则以资金未回笼为由拒绝支付奖金,导致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你作为销售人员,当有公司同你约定奖金与资金回笼挂钩时,你得先打听一下这家公司的信誉怎么样,不好的公司就不要去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就成了用人单位的救命稻草。

这些规定,只要是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是证明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过,只要不违反法律,都是有效的。

如:

“旷工两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章,解除劳动合同”、“擅自携带物品出厂的,视为严重违章,解除劳动合同”“严禁抽烟、酗酒、赌博、斗殴等,否则一律辞退”“上班时间,男士必须穿西装衬衫,打领带,女士必须化妆,束发。

违反此规定两次以上,一律辞退处理。

  有这样一个案例,单位领导口头通知某销售经理可以在外跑业务不需要到公司考勤,结果销售经理满心欢喜地跑业务,单位领导却以长期旷工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庭上由于劳动者无法对领导的口头命令举证,导致劳动者以败诉告终。

还有一个案例,一名工人不小心将单位的一份报纸装在工具箱中,准备带出工厂,却被保安查获。

后被公司以盗窃为由辞退,后经仲裁和诉讼,单位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擅自携带物品出厂的,视为严重违章,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用人单位。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看一看考勤、劳动纪律的条款,其中有哪些是自己要注意的,哪些是自己根本就没法做到的,如果不能做到,最好还是不要进入这家公司。

防止一开始就入套。

  篇二:

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事项  入职前求职者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但相当一部分求职者对劳动合同知之甚少。

签订合同是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有效工具,因此必须小心慎重,认真看好合同的格式及条款,让合同充分表达自己的权利。

  现如今,找工作很难,因此不少求职者在用人单位出具合同时候连看都不看就迫不及待的签字,这样做有百害而无一益处。

  国家法律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因此,求职时应该明确提出自己应该具备的权利。

合同中通常包括权利和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是对等的,享受到权利的同时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比如,用人单位享受到了使用劳动力的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给付薪酬和福利的义务。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如果发现合同的条款都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求职者享受的待遇没有得到明确,那么大家就要提高警惕,大胆地提出并协商修改。

千万别等到工作后再和用人单位谈条件。

  1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三年以上合同期限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一年以下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超过三个月;在同一公司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内公司也应该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且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工作内容要写进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

  3工作时间要明确,是定时工作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如果是定时工作制,单位安排加班则需要支付加班费;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支付加班工资外,公司一般是安排轮休不支付加班工资;

  4明确工资计算方式,是采取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工资结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

  5休息休假要明确;

  6劳动保护问题要写进合同法中;

  7违约金的规定,原则上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违约金:

一是公司为劳动者出资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违反服务期可以收取违约金;二是如果约定了禁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以不允许约定违约金;

  8警惕陷阱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

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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