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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较大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重伤(中毒)3至9人;

b.一次死亡1至2人;

c.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

4.4.4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重伤(中毒)10-49人;

b.一次死亡3-9人;

c.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200万元。

4.4.5特大事故

a.一次死亡10-29人;

b.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500万元。

4.4.6特别重大事故

a.一次死亡30人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5火灾

凡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4.5.1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

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5.2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

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4.5.3不具备前两种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4.6事故责任者

在事故发生中负有责任的人员。

4.6.1事故主要责任者

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4.6.2事故直接责任者

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4.6.3领导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5职责

5.1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安全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奖罚的执行。

5.2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奖罚的决定,处理本单位一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

6活动描述

6.1对单位奖励

6.1.1在开展的创“无事故单位”活动中,实现全年无事故被评为吉化集团公司和公司“无事故单位”的单位,按公司“创无事故单位活动”方案进行命名和奖励。

6.1.2在年度内被评为中油公司、国家、省、市、吉化集团公司各种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单位,按不同荣誉等级,公司给予2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6.1.3在年度内公司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对优胜者按安全竞赛活动方案进行奖励。

6.1.4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抢救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功单位,公司进行特别嘉奖。

6.2对个人奖励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对个人嘉奖200-2000元。

6.2.1被评为各级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标兵。

6.2.2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群死群伤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机械设备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有功人员。

6.2.3发现重大安全防火隐患并加以解决,对安全保险装置、防护措施有改进或有重大发明创造,成绩显著,起到改善安全施工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作用的人员。

6.2.4在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6.2.5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有突出成绩的各级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6.2.6对各种安全竞赛活动的优胜者按竞赛方案进行奖励。

6.3处罚

6.3.1对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6.3.1.1对发生小事故的责任者,本人受伤,免于行政处分,罚款200元。

责任者为非受伤者,免于行政处分,罚款300元。

6.3.1.2对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罚

6.3.1.2.1主要责任者

a本人受重伤,免于行政处分,罚款300元;

b责任者为非受伤或轻伤,行政记过处分,罚款500元。

6.3.1.2.2次要责任者

a.责任者本人受伤,免于行政处分,罚款200元;

b.责任者非受伤者,行政警告处分,罚款300元。

6.3.1.2.3主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罚款500元。

6.3.1.2.4次要领导责任者,免于行政处分,罚款300元。

6.3.1.3对发生较大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6.3.1.3.1主要责任者

a.责任者死亡免于一切处理;

b.责任者非死亡,给予行政记大过,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厂籍,追究刑事责任,罚款1000元至2000元。

6.3.1.3.2次要责任者

a.死亡免于一切处理;

b.非死亡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800至1000元。

6.3.1.3.3主要领导责任

b.非死亡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厂籍,追究刑事责任,罚款2000元至3000元。

6.3.1.3.4次要领导责任

a死亡免于一切处理;

b.非死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至2000元。

6.3.1.4对发生重大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6.3.1.4.1主要责任者

a.主要责任者死亡免于处理;

b.主要责任者非死亡,给予开除厂籍,追究刑事责任。

6.3.1.4.2次要责任者

a.次要责任者死亡免于处理;

b.次要责任者非死亡,按事故情节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罚款2000至3000元。

6.3.1.4.3主要领导责任

a.主要领导责任者死亡免于处理;

b.主要领导责任者非死亡,给予撤消职务、开除厂籍,追究刑事责任。

6.3.1.4.4次要领导责任

a.责任者死亡免于处理;

b.责任者非死亡,给予免职或开除厂籍留厂察看,罚款3000至5000元。

6.3.2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发生各类火灾事故,如有人员伤亡的,对事故责任者分别按人员伤亡事故等级处罚,如无人员伤亡,按下列规定处罚。

6.3.2.1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a.主要责任者

直接损失万元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罚款500元。

b.次要责任者

免于行政处分,罚款300元。

c.主要领导责任

直接损失万元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罚款1000元。

d.次要领导责任

免于行政处分,罚款500元。

6.3.2.2重大火灾事故

责任者按消防部门规定处理,分别罚款1000至2000元。

6.3.2.3特大火灾事故

责任者按消防部门规定处理,分别罚款2000至3000元。

6.3.3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厂内外交通事故相同)

6.3.3.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2人或机动车事故损失拆款一万元以下,按直接经济损失拆款15%,给予经济处罚。

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给予吊扣执照1至3个月。

6.3.3.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人或机动车事故损失拆款1万元至3万元以下按直接经济损失12%给予经济处罚,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给予吊扣执照3-6个月、行政警告处分;

负次要或同等责任的给予吊扣执照1-2个月、行政警告处分。

6.3.3.3一次事故造成重伤2人或轻伤3人以下或机动车事故损失3万元至6万元以下按直接经济损失拆款10%给予经济处罚。

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给予调离驾驶岗位,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给予吊扣执照6-12个月,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3.3.4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机动车事故,损失拆款6万元以上的按直接经济损失8%给予经济处罚;

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拘留;

负同等责任的给予吊销执照、调离驾驶岗位,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负次要责任的给予吊销执照一年,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3.4对各种吊车在行走或吊装作业中发生的路面交通事故或吊装作业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机具损失,比照职工伤亡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处罚规定处罚。

6.3.4.1对发生职工伤亡一般事故或一般火灾事故或重伤1人轻伤3人,车辆损失3万元以内的交通事故单位的全部责任单位,每起罚款3000-5000元,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项目经理部罚款2000-3000元,对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的分公司罚款1000-2000元。

6.3.4.2发生职工伤亡重大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或死亡1人或重伤3人,车辆损失6万元以上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单位,罚款1万至2万元;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项目部罚款1万至1.5万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公司罚款1万元。

6.3.4.3发生职工伤亡特大事故或特大火灾事故及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按国家关于特大伤亡事故处罚的1.5倍进行罚款,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项目部、分公司与事故单位同等处罚。

6.3.4.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包括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单位,年终不能评为“无事故单位”,也不能评为各种荣誉单位。

6.3.4.5发生死亡事故的外来施工队伍,在施工结束后,停止在公司的承包工程一年,并按同等级事故进行罚款。

6.3.5对违章作业者的处罚

6.3.5.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违者按下列情节进行处罚。

a.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车间车、铣、刨工不戴工作帽)罚款100元。

进入施工现场戴的安全帽老化、破损或没有帽衬或不系下额带的罚款50元。

b.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罚款200元。

高处作业佩有安全带在作业中不能正确悬挂的,罚款100元。

c.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工作服或穿凉鞋、托鞋、高根鞋或穿破损的露脚鞋及赤背进行施工作业的罚款30元。

6.3.5.2施工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其防护用品的,每少一件罚款30元。

6.3.5.3在禁烟施工现场和厂区(包括禁烟的生活区)吸烟的一律停工待岗,并罚款1000元。

虽没吸烟,但带火种或香烟进入厂区或禁烟区,按吸烟同等处理。

在禁烟现场和禁火区发现烟头的,按每个烟头1000元罚责任单位,并对责任人罚款10000元。

6.3.5.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不随身携带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罚款100元。

6.3.5.5非特殊工种进行特殊工种作业,每人罚款200至300元。

6.3.5.6厂内动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用火证,落实动火措施,违者罚操作者100至200元;

在易燃易爆区违章动用火,罚款200至500元。

6.3.5.7违章使用电炉子、电加热器、电加热板、柴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罐,除予以没收外,并罚款200至300元。

6.3.5.8在进行气焊施工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间距要大于5米,违章罚款50至100元。

6.3.5.9在易燃易爆区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工具,电气线路绝缘良好无损,违者罚款100元。

6.3.5.10机动车进入生产装置,禁行道、罐区必须办理进车票,违者罚责任者100至500元。

6.3.5.11不准用汽油擦洗工具、配件、衣物,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6.3.5.12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好用,不准混装运输和存放,更不准用叉车运送,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6.3.5.13不准从高处往下扔东西,违者罚款100元。

6.3.5.14未采取措施不准在石棉瓦、薄铁瓦防盖上及腐蚀的罐盖上行走或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6.3.5.15不准登踏机泵、手轮、压力表、栏杆作业,违者罚款50至100元。

6.3.5.16操作转动设备,不准戴手套作业,违者罚款50至100元。

6.3.5.17起吊物上下及起吊物钢丝绳三角区内不准站人或作业,违者罚款50至100元。

6.3.5.18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接线必须使用插头,严禁线头直接插入插座,违者罚款100元。

6.3.5.19施工作业人员酒后上岗作业或酒后驾驶机动车,立即停工待岗,并罚款500元。

施工指挥管理人员工作时间酒后进入工作岗位,就地免职并罚款1000元。

6.3.5.20指挥吊车的起重指挥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指挥信号、指挥吊车罚款50元。

6.3.5.21擅自动用非本人操作的机械、设备和车辆,罚款200至300元;

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责任进行处理。

6.3.5.22电气作业必须办理“三票”,违者罚款200至300元。

6.3.5.23在高压配电区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并有人监护,违者罚款300至500元。

6.3.6对违章指挥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6.3.6.1没有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中没有安全措施或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组织施工,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

罚项目部800-1000元;

罚责任者300-500元。

6.3.6.2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进行施工,罚施工单位800-1000元;

罚责任者500元。

6.3.6.3对新入厂的员工(包括季节工、临时外用工)没有进行三级教育或入厂安全教育,进入现场施工,对单位按未受教育人数每人5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工作补充教育。

6.3.6.4施工单位每周一必须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款责任单位500元。

每日施工作业前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每少一次罚承包队500元,罚班组300元。

6.3.6.5同一施工现场、同一部位违章作业人数超过5人,在罚违章作业者同时,罚承包队长200至300元。

同一施工现场、同一部位违章作业人数超过10人,在罚违章作业者同时,罚承包队长300至500元,罚项目部300元,罚施工单位500元。

6.3.6.6存在下列隐患不能按整改时间进行整改的,在三项以内,按每项100至200元对单位进行罚款。

未整改项目超过三项的,对单位罚款1000至2000元。

6.3.6.6.1高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证,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评价,削减风险措施未落实,作业人员登高作业前未进行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登高作业。

6.3.6.6.2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合格:

a.脚手架材质不合格,钢木混搭;

b.脚手架搭设宽度不符合规程规定,作业层跳板未固定、未满铺、有飞跳和探头板;

c.高度在20米以上的脚手架没有搭设方案,高度超过30米的脚手架没有设计计算书;

d.架子不稳定、没有斜撑和拉结,横、立杆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架子荷载超限;

e.架子作业层无护栏或防护立网;

f.马道坡度、宽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没有防滑条或防滑条间距超过30厘米。

g.安装用脚手架、横、立杆、跳板搭在设备平台护栏上或管线、阀门、转动设备及其它不固定物件上,或利用安装完的管线做横、立杆使用。

h.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检查为不合格。

i.脚手架搭设后没有执行检查交接就投入使用。

6.3.6.6.3四口、五临边

a.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没有防护措施。

b.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

无外脚手架防护的屋面周边;

框架工程楼层周边;

跑道斜道两侧边;

卸料平台两侧边,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不加挂安全立网。

c.头层墙高度超过3.2米的二层楼面周边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米的楼层周边没有支撑安全平网防护措施。

d.高层建筑不进行安全立网封闭防护。

6.3.6.6.4土石方作业

a.土石方作业前没有办动土证。

b.坑、井、基础、基槽开挖不按规程规定放坡,没有防坍塌防护措施,夜间不设警示灯。

6.3.6.6.5在拆除施工前没有进行风险评价和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削减措施,没有编制拆除方案或拆除方案未经审批,也未交底就进行拆除作业。

6.3.6.6.6在防触电安全措施中存在下列隐患:

a.施工现场没有电气线路,布线图、用电随便接用。

b.没有按规定实行三相五线制,没有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

c.用电设备没有按规定选配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流超限,用电设备线路不通过漏电保护器。

d.没有很好地进行接零、接地保护,专用保护零线没有进行重复接地。

e.各种用电线路没有按规定架空埋地、线路拖地、随意交叉,没有防护措施。

f.配电盘、开关箱采用木制的。

g.电焊机棚内不按规定设置电器总开关,装设二级漏电保护器,动力与照明不分开设置,一闸多用。

h.变电所、配电室不符合防护隔离规定,堆放杂物。

6.3.6.6.7在消防安全中存在下列隐患:

a.不办消防审批,私搭乱建;

b.不按规定设备灭火器材或消火栓、水龙带、水枪损坏,灭火器失效或随便动用;

c.各种仓库建筑位置、结构不符合消防规定;

d.办公楼、宿舍、自用或对社会开放的餐饮、娱乐场所无消防通道或消防通道堵塞,无紧急疏散警示标志。

e.重点防火要害部位无防火预案、无消防演练。

6.3.6.6.8无损探伤作业和电加热作业

a.不按规定对放射线源进行出入库管理;

b.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射线探伤作业;

c.在进行探伤作业时不设防警戒标志;

d.电加热用的电源线和开关箱设置不符合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电源线、电缆线托地,开关箱无门、无锁。

e.电加热物件周围不清理易燃物,无防护措施。

6.3.6.6.9起重吊装作业

a.所选用的机具和索具不符合规程和方案的要求;

b.不经计算随便选用机具、索具,使用的机索具未经检修、保养,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

c.强制超载使用机索具。

d.在起吊物上下,起吊受力钢绳影响区内,吊车臂杆回转范围内有人停留或有人作业。

e.起重拖拉绳绳扣子拴在设备、基础座管架上时,不经计算、不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6.3.6.6.10在施工机械设备中存在下列隐患

a.各种吊车无限位保护装置或限位保护装置不好用;

b.超载使用各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

c.各种机械的外露转动部位没有防护装置;

d.各种冲压机械没有限制性防护措施;

e.塔吊的拆除、试车没有方案,没有使用验收合格手续;

f.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试压阀等安全装置失效,氧气瓶、乙炔气瓶没有瓶嘴防护帽和瓶体防震圈。

6.3.6.6.11在防止物体打击中存在下列隐患:

a.垂直交叉作业无防护;

b.高处作业平台、附着物不清理;

c.施工出入口无防护隔离措施;

d.吊装施工区无防护警示措施;

e.拆除作业中不设防护警示措施;

f.高处作业中无监护措施抛扔物品。

6.3.6.6.12在施工现场中多人违反劳动安全纪律

a.施工现场发现人员睡岗;

b.施工机械运行中操作人员脱岗。

6.3.6.6.13对上述条款没包括的一般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按每项50元至100元罚款。

对有可能短时间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除立即停止施工外每项按100元至300元罚款,对单位按500元至1000元罚款。

6.3.6.6.14对季节性施工中冬季、雨季、夏季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检查存在隐患的,也按上述条款处理。

6.3.7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处罚

6.3.7.1对资质审查中没有安全资格认证或安全资格认证失效的单位不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6.3.7.2劳务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持有劳务用工手续,违者清除施工现场,并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用工单位有责任的罚用工单位3000元。

6.3.7.3所有外来施工队伍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合同,违者清除施工现场,并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用工单位有责任的罚用工单位3000元。

6.3.7.4进入施工现场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接受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违者罚款2000至3000元,用工单位有责任的罚用工单位2000元。

6.3.7.5外来施工队伍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同公司其它单位。

6.3.8其它

6.3.8.1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事故责任者、事故单位及对违章单位罚款,公司级执行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其它由各单位按分管权限执行。

6.3.8.2各项罚款应按规定日期缴纳,逾期将在单位工资中扣除。

6.3.8.3单位与个人如对各项处罚有不同意见,在罚款通知单下发三日内可以进行申诉,接待申诉地点为公司安全环保部,三日内无申诉者为自然生效。

6.3.8.4安全罚款按财务管理统一罚款单据,罚款按财务管理专项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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