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招教和事业单位的公共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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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教和事业单位的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

(总结出自2107年山香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通用版的。

自认为重要的,就整理出来的,在考试时有点用处,但还是临场发挥的较多。

现在事业单位的考试题都很灵活。

西望望能够帮到看到的人)

第一部分政治理论

第二部分法律基础知识

1、法理学

法的本质: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体现的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公共事务。

赎回注意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法的制定指立法。

立法的指导思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

基本原则:

以宪法为依据,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从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的经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法律渊源:

根据法律效率来源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法律类别。

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律部门:

指由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军事法。

法律的实施:

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包括:

执法、司法、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

准确、合法,及时。

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比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原则的种类:

基础原则和具体原则,公理原则和政策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效力:

指规范性文件若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和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效。

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

属人主义:

本国公民不论在国内外,都受本国法律约束,对外国人不适用。

属地主义:

在本国管辖区内的任何人都受本国法约束,而辖区外则不用。

保护主义:

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国籍和所在地域,受本法的追究。

结合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我国采用这种原则!

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

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具体的生效日期;在发布该法律的命令中宣布;取决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溯及力(法的溯及既往效力):

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

若适用,则有溯及力。

我国采用“法不溯及既往”,但我国刑法规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律责任:

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构成:

法律责任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惩罚性责任:

制裁。

法治:

一种社会意识,依据法律的治理,强调社会治理规则;法制: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法律解释遵循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

2、宪法

宪法:

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全国人大)——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方法严格、复杂。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的修改:

修改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务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的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

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现行的是1982年宪法,20XX年进行了修改。

国体:

国家性质。

政体:

国家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

中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普遍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直接选出。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选出。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代会和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

高度自治,原有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起主导作用。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为主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前提,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物质基础,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直接原因。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生产要素分配:

土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

国家结构:

单一制。

分为:

省、市、县、乡。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和标志),政治自由,监督权,信仰自由,其他权利与自由。

(精神病人也有选举权,行使选举权和有选举权是两个概念。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统一,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

全国人大: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掌握立法权。

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选出的代表。

每届任期5年。

会议:

例行会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召集,每年一次;临时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认为有必要,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正式会议:

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权利:

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院长),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立,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

其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每届任期5年,正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权力:

解释法律、决定战争状态(人大闭会时,全国以及以下的地区)以及进入紧急状态的权限。

国务院:

决定省以及以下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家主席:

重要的国际机关。

年满45,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颁布法律,任免权,授予国家勋章。

国务院: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总理负责制。

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常务会议: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全体会议为全体人员参加。

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实行主席负责制,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两届。

地方各级人大会: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选出,其他的是直接选出。

任期5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的条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生效。

人民法院:

国家审判机关。

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上级监督下级。

检察院: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检擦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上级领导下级检擦院。

三、民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格权、身份权。

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公民:

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从出生入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完全民事权利:

18岁以上独立行使权利的人,16岁以上18岁以下有自己的劳动收入;限制民事权利:

10——18岁,不能完全辨认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岁以下,精神病人。

范围小于自然人。

自然人:

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变更的民事行为: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对内容由重大误解有失公平的。

代理: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按照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共有财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分为按份共有(分担义务,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力),共同共有。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合法权益受保护权、男女平等权。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时效是2年;特殊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都为1年。

债:

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债发生原因: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反还给受损失的人)。

债的担保:

保证、抵押(将财产为抵押)、质押(债务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留置(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定金(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额的20%)。

合同: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则:

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订立的形式: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重要的法条:

买卖合同(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时,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出当事人约定的,损失、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不可撤销;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赠与财产受损的,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为6个月以上的,采用书面合同,若没有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物权:

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追及性和优先性。

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属于物权。

特征:

最完全的物权权利,一种绝对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具有永久性。

法条:

遗失物在发布后6个月内无人领,归国家所有。

天然孳息:

有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归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

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来,没有货约定不明的,按交易习惯来。

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

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法律特征: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客体要有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归属:

电影之类的归制片人,美术作品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转移,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所有。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专利权。

期限:

发明类的为20年,另外两种为10年。

商标:

注册商标为10年,有效期满还要使用的,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若未申请,有6个月宽限,若是还没有申请,就注销;每次续展时间为10年。

继承:

分: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

继承顺序:

第一: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和见证人都签名),录音形式的遗嘱(两个以上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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