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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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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赠与合同

  篇一:

陪嫁中赠与的汽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陪嫁中赠与的汽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孙小姐咨询:

我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我父母因当地习俗为我配送的嫁妆是一辆汽车,并表示该汽车为赠与我个人的财产,且有赠与合同。

后来我与李某登记结婚,很快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要求与我离婚,但是李某表示该汽车为陪送嫁妆,应归其所有。

请问,该汽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该汽车是在你婚姻关系建立之前购买,且你父母明确表明赠与你个人,应当认定该财产为你的个人财产。

因此,该汽车应当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

  篇二:

浅析嫁妆的认定

  XX.cn

  浅析嫁妆的认定

  作者:

甘震

  来源: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02期

  摘要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及债法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准确定性,造成司法不统一。

而目前,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父母为女儿置办的嫁妆价值也越来越大,有关嫁妆归属纠纷也日益增多和复杂。

如何认定嫁妆的财产性质,丞待解决。

  关键词嫁妆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

  作者简介:

甘震,东阳市人民法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增加,结婚时,男女双方相互赠送财物的价值也不断增加,彩礼及嫁妆归属纠纷日益增多。

关于嫁妆的财产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

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嫁妆问题,意见也各不尽相同。

立法的模糊与司法的不统一,造成实践中无法准确定性,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威严,更加剧了本就敏感、复杂的婚姻关系处理的难度。

  一、嫁妆性质的争议

  嫁妆,系夫妻共同财产,抑或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及债法中都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嫁妆的财产性质该如何认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为:

(1)《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情形,归夫妻共同所有。

父母在婚姻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为女儿购置的嫁妆,女方取得财产是基于父母的赠与,该赠与行为是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财产为一方单独所有,则该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是以结婚登记的时间点为判断受赠的礼物(包括嫁妆)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2)依据我国风俗习惯,男方在婚前会给予女方彩礼,在有些地方,甚至会出现女方向男方索要大额彩礼,且女方的嫁妆中有部分也是用男方的彩礼钱置办的,甚至有些女方的嫁妆是男方先置办好,在举行婚礼仪式前先送到女方家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理由为:

(1)父母为女儿置办嫁妆系父母对女儿的赠与行为,属赠与法律性质,且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与一般赠与合同不同,父母为女儿置办嫁妆是附条件的赠与,陪嫁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非常明确,除特别表示外,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因此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符合公序良

  篇三:

彩礼是一种赠与

  关于彩礼在双方分开时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

  彩礼是一种赠与,只要你们住在一起了,彩礼就属于你的

  彩礼女方可不予退回。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显然没有以上情形。

因此,女方可不予退还彩礼。

不予退还

  您这种情况彩礼无须返还给男方。

  “彩礼”、“礼金”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而且彩礼的数额还会取个“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的彩头,正因为如此彩礼巨大,凝聚着馈赠者家人的毕生精力(:

嫁妆赠与合同),如果未能结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现行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XX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一、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

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

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

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

  件的现实情况。

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

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嫁妆如何处理?

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民间,民俗讲究有合欢被、对枕及柜、箱、梳妆台等等,目前送洗衣机、冰箱等电器者为多。

有些富裕人家甚至把生活用品统统备齐,称“半房嫁妆”,如果嫁妆包括全部生活和生产所需者,则称“全房嫁妆”。

  一、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

  案例1:

  20XX年8月,李女经人介绍与钱男相识相恋。

20XX年11月1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于20XX年12月28日,双方补办登记结婚手续。

婚后无子女、无取得共同财产。

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充分,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所以婚后经常争吵。

20XX年4月20日,钱男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关于女方家于办理结婚仪式时陪送的嫁妆(价值大约为人民币6万元)如何处理的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钱男认为是该嫁妆是女方父母对李女和钱男的共同赠与,所以他可主张要求分割,但李女认为该嫁妆是其父母对她的个人赠与,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她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为:

1、原告钱男与被告李女离婚;2、被告李女的陪送的嫁妆归被告李女所有;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

  二、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

  案例2:

  郑正(男)与谭琴(女)经人介绍于05年4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05年6月6日办理结婚仪式,在办理结婚仪式时,谭琴家陪送了一部奇瑞QQ小汽车。

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投,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XX年4月开始分居。

20XX年5月初,谭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郑正离婚。

在诉讼中,郑正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法院认定奇瑞QQ小汽车这夫妻共同财产。

而谭琴坚持认为该奇瑞QQ小汽车是她父母送给她个人的,所以应当是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方不能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定为,该汽车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买,虽只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但因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所以该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

  案例3:

  宁燕(女)、朱仁(男)于20XX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XX年2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

因性格不合,婚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

于20XX年3月宁燕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朱仁离婚。

朱仁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摩托车判归其所有,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购车发票。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车购买时间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女方娘家购买陪送的嫁妆。

要购买该车时,双方曾在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关于该车归女方宁燕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

最后法院依据该公证协议认定该车属宁燕个人所有,朱仁不能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婚后半年,李强和林美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分割财产时,李强称,家电是结婚时送给二人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林美则认为,家电是自己的“嫁妆”,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为此,两人闹上法庭。

  主审法官说,如果林美家人是在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将家电作为嫁妆送给夫妻俩,且没有明确是赠与林美个人的,那么这些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双方平分。

此案中,女方陪嫁的家电是在领结婚证前送来的,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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