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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本次调研内容分为三部分:

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其他行业安全设施配置规范,相关工程实践经验。

收集整理了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中安全设施设计、实施的相关要求,并进行了分析,作为《规范》编写的依据。

收集整理了其他行业安全设施配置相关规范,并对几部编写的较好的规范进行了分析,作为《规范》编写的参考资料。

2011年6月先后前往了新疆肯斯瓦特水利枢纽工程、新疆吉勒布拉克水电站、潜江兴隆水利枢纽工程、赤壁市陆水河节堤航电枢纽工程四个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现场进行了现场调研、拍照和资料收集,汲取了工程现场实践的一些优秀经验。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1《宪法》相关要求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劳动保护、劳动休息作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根据《宪法》的要求,工程施工区不仅要设置劳动保护设施,还要有劳动休息设施。

因此,《规范》的编写要充分体现《宪法》的要求,做到以人为本,对劳动保护、劳动休息设施的设置制定相关标准。

设置的劳动保护设施,应包含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具以及对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起促进作用的相关设施。

设置的劳动休息设施,应包含工区休息室、凉亭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套相关饮水、卫生、取暖、降温、通风设施。

2.2相关法律要求

(1)《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

1)《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且安全设施的制作、设置应与主体工程的施工同时进行,必要时应先于主体工程的施工进行制作、设置。

2)《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设施的设计与审查、施工与验收、警示标志使用、劳保用品四个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报审、审查作了相关规定。

该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该条还规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与验收作了相关规定。

该条规定: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该条还规定: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应报相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生产单位应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尽三个义务。

一是,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二是,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满足作业安全防护需要;

三是,应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消防法》相关要求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根据《消防法》的要求,消防安全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法》和消防行业相关标准,且对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并定期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这为《规范》的消防设施的设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3)《建筑法》相关要求

1)《建筑法》对施工安全预防、防护性设施 

作了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建设相关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消防设施,以防范危险。

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

2)《建筑法》对现场环保水保设施 

《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企业应当设立相关环境保护设施。

2.3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根据该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树立相关标志标识。

特别是水库大坝施工区的入口和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地点,应设置相关安全标志标识牌、标志物等,对过往人员进行安全警告与提示。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八条规定: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单位应保障安全设施的经费投入。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第13条要求: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强化日常安全监管。

2.4主要相关标准要求

(1)《安全色》(GB2893-2008)

该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建筑、仓储等行业以及消防领域所使用的信号及标志的表面色。

该标准从颜色表征、技术要求、测量方法、安全色、对比条纹、使用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该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

该标准从标志类型、颜色、标志牌的制作、型号选用、设置、使用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

(3)《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该标准规定了与消防有关的安全标志及其标志牌的制作、设置位置。

该标准的应用领域要尽可能广泛地扩大到需要或者应该的一切场所,以向公众表明下列内容的位置和性质:

A.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

B.火灾时疏散途径;

C.灭火设备;

D.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

(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该标准规定了使用消防安全标志作为传递消防安全信息场所的设置场所、设置原则、设置要求和设置方法等。

(5)《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

该标准规定了固定式钢直梯、刚斜梯、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158-2003)

该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该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该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该标准分为八个部分:

总则、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作业区、速度管理、铁路平交口、自行车和行人控制、学校区域。

(8)《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3851-2008)

该标准规定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分类、形状和尺寸、字体、颜色和图案、设置原则、安装方式、构造等要求;

适用于内河通航水域设置的交通安全标志。

(9)《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1994)

该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危险部位与标志方法。

(1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该标准规定了有关GHS的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

(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该标准从水电水利工程的施工现场、供水、供电、通信、安全防护设施、大型设备安装与运行、起重运输、焊接气割、压力容器、危险品管理等方面安全技术作了规定。

(12)《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该标准规定了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安全防护与安全施工。

主要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沙石料生产工程,混凝土工程,沥青混凝土,砌石工程,堤防工程,疏浚与吹填工程,渠道、水闸与泵站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等。

(13)《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该标准从水利水电工程现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和水轮发电机组及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安全防护与安全施工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该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基本规定、金属结构制作、闸门安装、起闭机安装、升船机安装、引水钢管安装、其他金属结构安装、施工脚手架及平台、金属防腐涂装、水轮机安装、发电机安装、辅助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施工用具及专用工具等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安全防护、安全施工。

(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

该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规范。

该标准内容包括各专业工种的安全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相应机械设备的运行保养规程等。

(15)《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1996)

该标准从水利水电工程的总体布置、防火防爆、防电气伤害、防机械伤害、防坠落伤害、职业健康、安全卫生设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16)《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6108-2008)

该标准为使用者提供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的专业指导。

(17)《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

该标准规定了道路作业人员的着装要求,作业车辆的安全要求,作业现场及其附近安全设施与标志的种类和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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