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简答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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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
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
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
人为被告。
3、终止、延期审理的区别(终止、中止):
257——258页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暂时裁定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迟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虽然都是因为诉讼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而导致诉讼无法顺利进行,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延期审理仅发生于开庭审理过程中,而诉讼中止则可能于审判程序的任一阶段发生;
2、延期审理只是开庭审理的延期,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停止,而诉讼中止则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
3、由于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一般发生于诉讼之中,对于何时恢复开庭审理,受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加以确定,而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发生于诉讼之外,何时恢复诉讼具有不可预测性,受诉法院无法控制。
4、执行异议:
387页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前者为积极的执行救济方法,后者为消极的执行救济方法。
所谓申请,系指请求执行机关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当执行机关怠于实施某种执行行为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其为之。
所谓异议,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同意执行机关所实施的某种执行行为,而请求执行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
执行异议的主体: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所谓当事人,是指执行程序的执行债权人或债务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为,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例如法
院查封的标的物为第三人所有。
执行异议的事由:
1、对于执行的命令不服。
执行法院关于执行程序所发出的各种命令,如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等命令。
2、对于执行的方法不服。
执行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时,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措施,如
不动产的查封、债权扣押等。
3、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如动产或不动产的拍卖,均应先行评估和先期公告。
4、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执行异议必须针对执行机关的行为,至于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的行为、执行见证人拒
不见证的行为,不能适用执行异议。
5、开庭审理的过程:
250页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1)、开庭准备:
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具体是指在事先确定的开庭日期到来时,在正式进入实体审理前,为了保证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应当由人民法院完成的工作。
包括:
一、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通知;
二、开庭公告;
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三、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四、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查核实各种证据的活动。
法庭调查的顺序为:
1、当事人陈述;
2、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相互举证;
(证人作证>
出示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一步向法庭阐明自己的
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论证和辩驳的活动。
辩论顺序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互相辩论。
(4)、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进入评议阶段。
合议庭评议的任务,就是依据法庭
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等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
(5)、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合议作出的民事裁判,应当公开宣告。
宣告判决方式:
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情况。
当庭宣判,是指在开庭审理日期,于合议庭评议后立即宣判。
定期宣判,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后,另定日期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于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
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判的内容包括:
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
限和上诉法院。
6、协议管辖:
98页
地域管辖的分类之一,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是针对非涉外民事诉讼做出的规定,协议管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管辖协议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人民陪审制度:
67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根据《陪审决定》,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选任方式: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任期:
5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有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
(2)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8、辩论原则:
46页
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
3、辩论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辩论主义内容:
1、当事人在辩论之中没有提出的主要案件事实,裁判人不得以此作为主要依据;
2、当事人的自认对法院有约束力;
3、法院原则上不主动调查证据;
9、强制措施:
226页
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手段。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1)、拘传及其适用: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的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拘传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到庭的被告;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训诫及其适用: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违法之处并责令其加以改正的强制措施。
训诫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显着轻微,尚不足以做出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的人。
(3)责令退出法庭及其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强行命令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离开法庭,从而防止其继续妨碍诉讼活动进行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象也是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比训诫更为严厉。
(4)罚款及其适用: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
具体内容见229页
(5)拘留及其适用: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严重的人,在一段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6)限制出境及其适用:
限制出境,是指人民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令不准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具体内容见230页…
10、再审程序:
302页
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依据法定的再审事由,对于生效裁判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制度。
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四种发动方式。
分为再审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程序两个阶段。
再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再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法定程序,但却有明显的不同。
1。
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
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
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
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
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
5。
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6。
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
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具体内容见302至336,331至333值得一看。
11、证据保全:
164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包括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