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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doc.docx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doc

 

远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

 

远合管委〔2015〕4号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远安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合管委,县合管委各成员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远安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远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远安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根据省卫计委《关于调整2015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市卫计委、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宜昌市新农合市级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宜卫生计生发〔2015〕22号)和《远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远政发〔2008〕27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远安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二)坚持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向重大疾病、慢性病倾斜,完善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补偿模式。

(三)坚持基本医疗保障与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制度相结合,进一步优化新农合基金的保障作用。

(四)坚持分级诊疗制度,调控、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合理就医。

二、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基金、住院基金(含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风险基金三类,其中门诊基金占15%(一般门诊统筹基金12%,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3%),住院基金占82%,风险基金占3%。

三、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含利息)只能用于参合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及体检,以及按照规定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不得挪作他用。

以下项目不纳入补偿范围:

(一)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宜昌市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及标准、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九类)以外的康复费用。

(二)进口药品及器械、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三)气功疗法、音乐疗法(重性精神病除外)、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四)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他伤和自伤)、工伤、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五)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

(六)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形、矫形术,假肢义齿、义眼、减肥、增高项目、助听器、视力(近视、远视、弱视、斜视等)、手术矫形等非疾病治疗的医疗费用。

(七)不孕不育(含输卵管再通术)、性病、性功能障碍、变性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及违法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挂号费、院前急救费、救护车费、体温计、健康咨询、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婴儿保温箱(新生儿硬肿症、早产儿治疗除外)、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打印费、交通费、膳食费、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加热费、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等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九)床位费(除层流病房、监护室外)每日40元(含40元)以下部分据实计入补偿范围,每日40元以上部分自费。

(十)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十一)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

(十二)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十三)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五)住院期间开具的药品超出实际住院天数常规使用剂量以外的费用。

(十六)其他未注明的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

1.一般诊疗费补偿。

参合患者每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照国家物价政策规定比例报销,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定额补偿、按月拨付”。

村卫生室门诊一般诊疗费按每人每日次新农合补偿4元;乡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按每人每日次新农合补偿7元。

2.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参合患者在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50%,每人每日次补偿封顶线为10元,每人年度封顶线为300元(含一般诊疗费)。

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年度总额预付,按月预付,超支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余由乡镇卫生院留用。

3.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偿。

对需长期门诊就医、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器官移植抗排、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重性精神病、重症糖尿病、脑血管病致瘫、癫痫、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化病、肾病综合征、严重高血压病、冠心病、溃疡性结肠炎、血丝虫病、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帕金森氏综合征、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各种恶性肿瘤等门诊慢性病(大病)患者的年度大额门诊费用按70%比例,根据疾病轻重程度分别实行1000元、500元、400元、300元的限额补偿或定额补偿,具体见附件1、附件2。

(二)住院补偿

1.起付线设置:

采用梯级补偿支付的方式,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不同标准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

县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鸣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花林寺镇卫生院、旧县镇卫生院、洋坪镇中心卫生院、河口乡卫生院、茅坪场镇中心卫生院、嫘祖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乡镇级”)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为200元;县内民营类医疗机构(仁爱医院、鹏程康复医院,以下简称“县内民营类”)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为200元;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级”)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为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为10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为20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为2000元;参合者每次住院的医药费用在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合患者住院费用补偿免起付线。

2.封顶线设置:

年度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

3.补偿比例设置:

按不同的医疗机构级别和费用段设置不同的补偿比例,2016年纳入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补偿比例具体见附件3。

4.全面推行支付方式改革。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80种以上的单病种付费,具体见附件4;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实行按床日付费;县内民营类医疗机构实行按床日付费和单病种限价付费,具体见附件5、6。

5.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指14周岁以下患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以及上述四种疾病相互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经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苯丙酮尿症、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或非外伤性脑出血(不含后期康复治疗)、尿道下裂手术治疗、唇腭裂手术治疗以及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各种恶性肿瘤的手术及放、化疗治疗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上述疾病参合患者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治疗的医药费用按70%比例予以补偿。

对经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在远安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属补偿范围内医疗费用及儿童白血病患者的手术、放化疗治疗医疗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

确需使用的主要药品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的限制(辅助用药中进口类药物、新农合目录外药品不予补偿),免起付线、补偿费用计入住院补偿封顶线。

(三)意外伤害

已明确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意外伤害按照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补偿比例进行补偿(未明确或正在外调的意外伤害先自费,外调结束、向社会公示一月无异议后再纳入补偿),本次意外伤害年度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含年度内后期康复治疗),并纳入患者当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

对于误服农药、鼠药、镇静类药物等中毒的参合患者,按照意外伤害进行补偿,对有责任主体的各种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意外伤害参合患者入院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学常识进行“非补偿范围”病种识别,对县合管办公布的不予补偿名单进行核查,有疑问者向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意外伤害住院补偿须提供其新农合卡、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费用明细及出院记录(加盖经治医院公章),提供的新农合外伤调查函必须有村(居)委会或相关单位签字及加盖的行政公章(对于提供假证明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其他补偿

1.参合农村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纳入补偿范围。

2.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度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享受当年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参合年度内出生的婴儿(指当年3月1日零点以后出生),向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申请随已参合的父亲或者母亲获得参合资格,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其补偿费用纳入父亲或母亲当年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

3.实施住院分娩定额补偿。

对参合的孕产妇在任何医疗机构自然分娩定额补偿400元,剖宫产定额补偿200元,违法生育者不予补偿。

4.大病保险。

按每人25元的标准筹资,全市统筹,由承保机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于个人年度内自费超过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偿:

1.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

5.大型检查及耗材。

住院期间单项大型检查项目费用在400元以内(含400元)的据实纳入补偿范围按政策比例进行补偿,超过400元部分的不予补偿;单次住院植入机体大型医用材料累计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据实纳入补偿范围按政策比例进行补偿,5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30%计入补偿范围按政策比例进行补偿,超过30000元的部分不予补偿。

6.精准扶贫。

按照县委、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实行分级诊疗制度

(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远安县分级诊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远卫生计生发〔2015〕63号)执行。

根据宜昌市新农合市级统筹方案规定,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未经转诊者,其住院费用新农合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按照省、市级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减半报销。

(二)在鸣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疗业务未开展之前(由县合管办另行通知),鸣凤镇参合患者选择乡镇卫生院就诊住院,按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给予补偿;选择仁爱医院、鹏程康复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符合《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按县内民营类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给予补偿;选择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必须符合《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对符合二级医院病种的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给予补偿,不符合二级医疗机构病种的按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给予补偿(以住院的主要疾病为准进行分级)。

六、基金风险控制措施

(一)乡镇级、县内民营类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例均费用在上年度基础上增长不得超过5%,县医院、县中医医院例均费用在上年度基础上增长不得超过4.5%(不含鸣凤镇参合患者非二级医疗机构病种疾病及家庭病床),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标准全额承担(实行按季度核减,年度平衡):

例均费用超过的比例×例均费用×住院人次×各医疗机构最高补偿比。

(二)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床日应控制在规定的基数范围内:

县人民医院13.5(不含家庭病床),县中医医院11.8(不含家庭病床),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7.3。

超过部分按照以下标准实现按季度核减,年度平衡:

超出平均住院床日数×住院人次×日均住院费用的50%。

(三)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内民营类定点医疗机构按床日付费病例中,急危重症患者人次占按床日付费总病例数比例不得超过10%,一级护理住院天数每人次不得超过3天(超过的部分实行按月核减)。

(四)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占比不得超过核定的比例,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超过的部分实行按月核减):

县人民医院31%;县中医医院35.5%;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5%。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每位参合住院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外费用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5%、目录外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总药品费用的10%,超过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凡是由参合患者自费的所有项目,必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

(六)实行“一年超支,当年结清”的新农合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年度内新农合基金出现超支时,按照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所占比例分别承担超支费用。

(七)各级医疗机构上转率出现超标,按照《远安县分级诊疗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全额承担医疗费用。

(八)县合管办要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确定县外定点医疗机构。

七、参合患者在宜昌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现本补偿方案与市级统筹补偿方案中各类补偿政策不一致时,执行市级统筹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政策。

八、本补偿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补偿方案和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

1.远安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偿比例表

2.远安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大病)认定标准明细表

3.远安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补偿比例表

4.远安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级医疗机构住院部分病种定额付费目录及标准明细表

5.远安县2016年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床日付费每日费用控制标准明细表

6.仁爱医院、鹏程康复医院单病种限价标准表

远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1

远安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偿比例表

慢性病病种

补偿

比例

年度封

顶线

备注

器官移植抗排、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干燥综合征、各类恶性肿瘤

70%

1000元

1、血丝虫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县疾控中心,其余27种疾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

2、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偿不设立起付线;

3、个人慢性病大病门诊补偿不得超过封顶线,也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患有一种以上慢性病的,按其中封顶线最高的病种补偿,不得重复享受;

4、申报慢性病大病门诊补偿时间从审批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参合患者下年度仍需治疗的应重新申报。

肝硬化失代偿期、重性精神病、重症糖尿病、脑血管病致瘫、癫痫、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化病、肾病综合征、地中海贫血、、帕金森综合征、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

70%

500元

严重高血压病、冠心病、溃疡性结肠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70%

300元

-13-

血丝虫病

定补

400元

-14-

附件2

远安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大病)认定标准明细表

序号

病种名称

认定标准

备注

1

器官移植抗排

有器官移植的手术诊疗报告。

2

再生障碍性贫血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2、无脾肿大;

3、骨髓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50%),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

4、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它疾病。

具有1且有其他三项中的两项。

3

血友病

1、出血史;

2、实验室检查:

TGT异常并能被钡吸附正常血浆纠正;FⅧ:

C水平明显低下;

3、实验室检查:

APTT延长,PCT缩短;TGT延长,不能被钡吸附正常血浆纠正;FⅨ抗原及活性明显减低。

必须具备1、2或1、3。

4

干燥综合征

1、干燥性角结膜炎:

滤纸试验、泪膜破碎时间、角膜染色3项试验中2项异常;

2、口干燥征:

唾液流率、腮腺造影、唇腺活检、唾液腺放射性核素造影摄取及排泌功能低于正常,4项试验2项异常;

3、抗SSA(Ro)抗体阳性或抗SSB(La)抗体阳性,或ANA>1:

20或RF>1:

20。

具备三项中两项或合并有肺、肾、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大血管等一项损害。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1、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2、B超显示:

肝缩小或巨脾、门静脉增宽(>1.4cm);

3、肝腹水。

同时具备三项。

6

重性精神病

符合CCMD-Ⅲ级精神分裂症及情感性精神病的诊断标准,有近三年内病情迁延不愈的病史资料,且长时间服药治疗。

必须提供近二年住院记录及诊断证明。

7

重症糖尿病

1、有尿糖、血糖异常的检查报告(有无相应大于的值);

2、并发酮症酸中毒和高渗性非酮症糖尿病昏迷(以出院记录为准)、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病、肌萎缩和瘫痪、溃疡和(或)深部组织坏死。

具备1及2中的任何一项并发症。

8

脑血管病致瘫

1、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病史或出院小结;

2、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如面、舌瘫、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颅神经障碍、失语等),经急性期治疗好转6个月内需继续治疗者;

3、CT或MRI或CSF检查或其它理化检查阳性。

同时具备1项3项或2项3项。

9

癫痫

1、具有突然性、反复发作性的短暂的运动、感觉、意识、行为、植物神经系统等不同障碍;

2、脑电图检查异常(以县级以上出院记录为依据)。

10

帕金森氏病

静止性震颤、僵直和运动迟缓中的任何两个症状,服用左旋多巴制剂后症状改善明显。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面颊部蝶形红斑;

2、盘状红斑;

3、日光过敏;

4、口腔溃疡;

5、非侵蚀性关节炎;

6、胸膜炎、心包炎;

7、肾病变:

蛋白尿>0.5克/d或者红细胞管型;

8、神经系统异常:

癫痫或精神症状;

9、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少于4x109/升,或淋巴细胞少于1.5X109/升,或血小板少于100x109/升;

10、免疫学异常,狼疮细胞阳性,抗双链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或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

11、抗核抗体阳性。

具备四项或四项以上。

 

-15-

12

 

重症肌无力

1、受累骨骼肌无力,朝轻暮重;

2、肌疲劳试验阳性;

3、药物试验阳性:

新斯的明0.5-1mg肌肉注射,30-60分钟眼肌的肌力明显好转;

4、肌电图重复电刺激:

低频刺激(通常用3HZ)肌肉动作电位幅度很快地递减10%以上为阳性;

5、血清抗乙酰胆碱抗体阳性;

6、单纤维肌电图:

可见兴奋传导延长或阻滞,相邻电位时间差(Jitter)值延长。

具备1且同时具备其他五项中的任何一项。

-16-

13

风湿性心脏病

1、临床听诊异常;

2、心电图、彩超检查确诊报告单。

同时具备。

14

类风湿性关节炎

1、晨僵至少持续一个小时(每天),病程至少六周;

2、具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关节肿胀,至少六周;

3、手关节掌关节或近端指间关节肿胀至少六周;

4、对称性关节肿胀至少六周;

5、皮下结节;

6、手关节X线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或关节间隙狭窄);

7、血清类风湿因子含量增高;

8、血沉及X线检查报告单。

上述八项中至少同时具备有四项;

现场查看病人;

第6条为必备条件。

15

系统性硬化病

符合系统性硬化症肢端型和弥漫型诊断标准并有消化、心血管、呼吸、肾脏并发症之一。

1、消化道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以下二项:

①吞咽困难、舌活动受限及其住院或门诊病史资料;

②X线食道、胃肠道蠕动消失。

2、心血管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以下二项:

①近半年内有心包炎或心肌炎或心内膜炎的住院病史资料;

②有心电图、心脏X线、超声心动图检查异常依据。

3、呼吸道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以下三项:

①进行性呼吸困难住院病史资料;

②X线广泛性肺间质纤维病变报告单;

③肺功能测定异常。

4、肾脏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以下三项:

①进入肾功能不全期住院或门诊病史资料;

②近三月内血清肌酐SCR>177umol/L检验单;

③近三个月内尿素氮>14.3mmol/L检验单。

16

肾病综合征

1、大量蛋白尿>3.5g/d;

2、低白蛋白血症<30g/L;

3、水肿;

4、高血脂。

必须具备1、2同时具备其他两项之一。

17

严重高血压病

1、有高血压病史;

2、并发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腔隙性脑梗塞、肾功能衰竭,糖尿病。

同时具备1及2。

18

冠心病

有典型的心绞痛发作或心肌梗死(以县级以上出院记录为依据)。

19

溃疡性结肠炎

1、具有持续或反复发作的腹泻和粘液脓血便、腹痛、、里急后重,伴有或不伴有其他不同程度全身症状者;

2、结肠镜检或X线钡剂灌肠检查阳性表现者。

必须具备2。

20

血丝虫病

以疾控中心登记名单为准。

21

各类恶性肿瘤

1、近五年内的病理组织学或骨髓细胞形态学或可靠的影像学资料及肿瘤标志确认报告;病史超过五年的需提供近一年内肿瘤转移或复发的依据;

2、相关疾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院记录。

二者具备其一。

22

地中海贫血

1、HbH病:

①临床:

可有黄疸,贫血,肝脾肿大.②血液学:

a.血红蛋白降低或正常,网织红细胞增高或正常;b.红细胞大小不均,中心浅染,有靶形红细胞;c.MCH降低;d,红细胞渗透脆性降低;e.骨髓增生活跃以上,以红系为主.③生化检查:

血红蛋白电泳出现HbH带.④遗传:

家系中可有HbH病患者.⑤a/β肽链合成速率比及基因分析;

2、β地中海贫血:

①临床:

同HbH.②血液学:

同HbH.③生化检查:

HbA2>3.5%,HbF>20%.④遗传:

纯合体者父母均为β地中海贫血杂合子;杂合体者父母之一为β地中海贫血杂合子.⑤同HbH;

3、相关疾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院记录。

1.2.3项之一

 

-17-

23

支气管哮喘

1、反复发作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多与接触变应原、冷空气、物理、化学性刺激、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运动等有关;

2、发作时在双肺可闻及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呼气相延长;

3、上述症状可经治疗缓解或自行缓;

4、除外其他疾病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和咳嗽;

5、临床表现不典型者,至少应有三项中的一项:

①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②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6、相关疾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院记录。

必须具备6

-18-

 

24

支气管扩张

1、有肺感染,肺结核病史;或幼时患麻疹,百日咳史;或自幼反复呼吸道感染史;

2、反复咯脓痰或咯血;

3、典型患者如有感染,可闻固定湿罗音,可有杵状指(趾)或肺气肿体征;

4、X线胸片:

肺纹理粗乱,可见环状透光卷发影,蜂窝影等,有时可有肺不张;

5、必要时支气管造影可见囊状或柱状支气管扩张影;

6、纤支镜检支气管炎症改变,分泌物病原学检查;

7、胸肺CT可能见支气管扩张影;

8、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疾病出院记录。

必须具备8

25

帕金森综合症

1、具有震颤、强直、运动减少、姿势维持障碍等帕金森氏综合症的临床症状;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疾病出院记录。

1或2具备其一

26

强直性脊柱炎

1、临床标准:

(1.)腰痛和(或)脊柱、腹股沟、臀部或下肢酸痛不适,或不对称性外周寡关节炎、尤其是下肢寡关节炎;(2.)夜间痛或晨僵≥0.5小时;(3)活动后缓解;(4)足跟痛或其他肌腱附着点痛;(5)虹膜睫状体炎现在症或既往史;(6)家族史或HLA-B27阳性;(7)非甾体抗炎药能迅速缓解症状;

2、影像学或病理学:

(1)双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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