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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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国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日本,根据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制定了《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规定国家必须负担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所需经费的实际支出额的一半。
同时,为充实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教科书的措施法》规定,国家必须为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等。
针对偏僻地区教育的特殊状况,为振兴偏僻地区的教育,提高其教育水平,日本还制定《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工。
日本依据《生活保障法》,对由于经济原因而就学困难的儿童实行教育扶助制度,提供学习用品、交通费或休假旅行费用。
为保障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能够与其他人同样平等地接受教育,日本还制定了《有关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及养护学校的就学奖励的法律》,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向这些学生提供经济援助。
日本为使少年能够亲近大自然,获得集体野营锻炼的机会,1999年日本通过了《独立行政法人少年自然之家法》,配备设施、资金、人员,用于组织少年进行野外活动和研修。
挪威和英国的《教育法》,将工读教育纳入到特殊教育的范畴。
这两国有关教育的立法中,都设置了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的评定程序。
在英国,地方教育部门负有甄别学生的义务,对此地方教育部门可以要求地方卫生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予以协助。
对于地方教育部门初步判断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一般会对该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进行进一步的评估。
对此,地方教育部门必须将即将评估以及其他一系列事项通知学生的父母。
德国通过《少年保护法》和《广播电视与电信媒体中人格尊严保护及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两部法律,对大众传媒的内容和载体进行了规范。
对于媒体传播内容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
其一,州最高机关或者自愿独立审查组织在电影、电视和娱乐节目上标注适合儿童情况的标识,包括:
不限制年龄的开放、对6岁以上年龄开放、对12岁以上年龄开放、对16岁以上年龄开放、不得对少年开放。
其二,成立联邦危害少年媒体检查署,负责管理和维护危害少年媒体的目录,将无道德、具有野蛮影响、引起暴力、犯罪和种族仇恨的媒体列入目录,按照A、B、C、D四类进行管理。
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已经构成基本的体系。
这个体系是以《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三个联邦法律为基础,规范了商业组织、家庭、学校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行为。
其保护的重点措施是:
研制屏蔽性软件,要求学校、图书馆、网吧安装屏蔽性工具;设立与成年人分开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的上网场所;对不良信息网站的严格管理,成人网站设定身份认证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等。
德国:
设有专门的媒体监控机构
本报驻德国特约记者青木报道:
《德国青少年保护条例》规定,电脑游戏也必须像电影和录像那样,根据其内容标明不同的年龄限制级别。
这样,即使一些游戏可以在互联网上使用,对于父母和教师来说,至少也能够凭借这一点来判断其内容是否适当。
德国专门的媒体监控机构有权在没有收到某个机构或个人申请的情况下,将任何一种形式的媒体列入禁止名单。
此外,如果电脑没有监控装置,网页商则必须有限制性措施的设计,以防止青少年进入色情网页。
电视台只能在23时到凌晨6时期间播放成人节目,等等。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向16岁以下的青少年出售香烟。
德国还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来确定自动售货机上购物者的年龄,例如将购买者的出生日期储存在自动售货机的购物卡上。
电影院只能在晚场电影前播放有关烟草方面的广告。
任何违反《青少年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会面临最高金额达5万欧元(1欧元约合10元人民币)的罚款。
法国:
儿童一定要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本报驻法国特约记者王琛报道:
法国的儿童法律最强调的是儿童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
也就是说,除非其父母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孩子,孩子必须和其父母生活在一起。
正因为有了这条法律,很多来到法国的非法移民一到法国就忙着生孩子。
以致于这条原本为了保护儿童的法律,成了黑移民不能被驱逐出法国的保护伞。
英国:
学校不能随便拒收学生
本报驻英国特派记者施晓慧报道:
英国《青少年保护法》学校教育部分规定,所有16岁以下的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学校教育。
如果一所学校拒绝接收某个学生,社会工作者可以要求教育部门检查该校的决定是否合理。
教师惩罚学生只可让其滞留,不可体罚,只有在学生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危险时,老师才可对其身体有强迫行为。
中小学生如果带手机上课,老师可以收走,但在学生离校时应该归还。
如果学生在校受到欺凌,则属于非常严重的问题,学校将对此进行调查。
受害者应告诉社会监护人或教师,不要自己保留问题。
如果不便告诉他们,可以拨打儿童专线。
加拿大:
儿童不能作为广告对象
本报记者李宏伟报道: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
如加拿大魁北克政府颁布的有关儿童的广告禁令,规定所有广告不得直接以13岁以下的儿童为目标,并对涉及到儿童的广告,在时间和内容上都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不准用流行的动画形象向儿童推荐产品;广告不得鼓励儿童让家长去买某一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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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贫困是我国目前普及义务教育的首要阻碍因素。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已宣布两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
另外,由于忽略个体差异的需要、忽略特殊教育的发展,使得一些儿童难以完成义务教育。
■他山之石
挪威、日本、英国等国的相关法律都规定:
义务教育的普及需要四个方面的制度保障:
一是真正做到义务教育由国库负担必要费用;二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落后地区优惠的义务教育发展政策;三是对生活在个别困难家庭的孩子给予教育扶助;四是对于不适应普通学校教学,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适当的特殊教育条件和环境,鼓励其完成义务教育。
在日本,根据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制定了《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规定国家必须负担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所需经费的实际支出额的一半。
同时,为充实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教科书的措施法》规定,国家必须为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等。
针对偏僻地区教育的特殊状况,为振兴偏僻地区的教育,提高其教育水平,日本还制定《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工。
日本依据《生活保障法》,对由于经济原因而就学困难的儿童实行教育扶助制度,提供学习用品、交通费或休假旅行费用。
为保障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能够与其他人同样平等地接受教育,日本还制定了《有关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及养护学校的就学奖励的法律》,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向这些学生提供经济援助。
关键词二:
工读教育
■我国现状
全国各地“以教育转化违法和轻微犯罪少年为主要任务”的工读学校的发展陷入困境。
截止2005年6月份,全国工读学校从最多时的150所降至目前67所,其中4所没有学生。
工读学校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尚有9个省、区没有工读学校,其中包括山东、河北这样的人口大省。
在我国,工读学校学生的送入程序还不够合理和规范,主要原则是父母、学生、学校三方自愿。
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不该进来的进来了,很多不负责任的家长把问题并不严重的孩子送进工读学校,把工读学校当作推卸包袱的场所;另一方面,该进来的进不来,很多问题严重的少年因为父母不愿意送或自己不愿意来而流散在社会。
■他山之石
挪威和英国的《教育法》,将工读教育纳入到特殊教育的范畴。
这两国有关教育的立法中,都设置了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的评定程序。
在英国,地方教育部门负有甄别有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义务,对此地方教育部门可以要求地方卫生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予以协助。
对于地方教育部门初步判断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一般会对该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进行进一步的评估。
对此,地方教育部门必须将即将评估以及其他一系列事项通知学生的父母,学生的父母对评估及其后续安排拥有有申诉的权利。
关键词三:
校外活动
■我国现状
校园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校长们一方面要承受舆论的压力,但这还是其次,更主要的是来自经济方面的压力。
目前,由于我国很多地区并没有为学校建立责任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赔偿费用主要由学校负担。
为此,很多学校采取了保守策略,尽量减少体育器材的危险性,尽量减少组织户外活动。
■他山之石
在日本,为使少年能够亲近大自然,获得集体野营锻炼的机会,1999年日本通过了《独立行政法人少年自然之家法》,配备设施、资金、人员,用于组织少年进行野外活动和研修。
为振兴体育,增进学生的健康,切实有效地运营运动设施,对在学校或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等提供必要的补助金,日本于2002年废除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重新制定《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
内阁与文部科学省为切实实施该法,相应制定《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实施令》与《有关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省令》。
关键词四:
大众传媒
■我国现状
中国儿童中心对全国30多个省市的12418名学龄儿童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做功课、玩、看电视是中小学生课余生活的三大活动。
我国目前对媒体的管理还很不到位。
除了潜伏在暗处的传播色情、暴力、恐怖的非法传媒外,合法传媒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视、报刊等传媒的商业化气息越来越浓,而其教育的附属功能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其中一些诱导消费的广告、对违法犯罪的不恰当报道以及暴力、色情内容的频频出现,对未成年人都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他山之石
德国通过《少年保护法》和《广播电视与电信媒体中人格尊严保护及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两部法律,对大众传媒的内容和载体进行了规范。
对于媒体传播内容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
其一,州最高机关或者自愿独立审查组织在电影、电视和娱乐节目上标注适合儿童情况的标识,包括:
不限制年龄的开放、对6岁以上年龄开放、对12岁以上年龄开放、对16岁以上年龄开放、不得对少年开放。
其二,成立联邦危害少年媒体检查署,负责管理和维护危害少年媒体的目录,将无道德、具有野蛮影响、引起暴力、犯罪和种族仇恨的媒体列入目录,按照A、B、C、D四类进行管理。
对于媒体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签订国家合同,要求广播电视及电信媒体承诺不传播不予许可的节目,同时在播放危及少年健康的节目时,必须保证采取措施(如限制播出时段、要求有节目预告和标识等)以避免少年接触到此类节目。
对其播放的广告也有很多的限制,诸如:
不得对少年儿童身心造成损害,不得利用他们的年幼无知发出购买号召,不得面向少年儿童展示酒精饮料的广告等等。
为了监督各广播电视台或电信媒体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他们聘任少年保护代理人。
此外,各州主管媒体机构设立少年媒体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有关少年的媒体监管。
关键词五:
网络影响
■我国现状
我国在儿童的互联网保护方面,只有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规定,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手段,现实中未成年人自由进入网吧的身影随处可见。
■他山之石
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已经构成基本的体系。
这个体系是以《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三个联邦法律为基础,规范了商业组织、家庭、学校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行为。
其保护的重点措施是:
研制屏蔽性软件,要求学校、图书馆、网吧安装屏蔽性工具;设立与成年人分开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的上网场所;对不良信息网站的严格管理,成人网站设定身份认证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等等。
在日本,2003年制定了《关于规制使用网络介绍异性业务诱引儿童等行为的法律》,明确责任主体,防止新媒体对儿童的性侵害。
另外,2003年日本制定《促进儿童的读书活动法》,设立每年的4月23日为“儿童读书日”。
关键词六:
文化娱乐场所
■我国现状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营业性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台球馆等文化娱乐场所限制未成年人进入。
然而事实上由于经营者的惟利是图、管理者疏于职守,这些地方通常成为闲散未成年人的重要活动场所。
■他山之石
德国《少年保护法》“公共场所中的少年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
“16周岁以下的儿童和少年没有监护人或教育受托人陪同时,不得参加公共场所举办的舞会;16岁以上的少年最晚可以停留到24点。
”对于游戏厅明确规定:
“儿童和少年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游戏厅或者类似的主要经营赌博的场所;儿童和少年只有在民间节日、射击比赛盛会、年集会、专门集市或者类似的活动中,且在营利价值很小的前提下,才可以参加有营利性可能的游戏。
”
法律同时规定:
“进入危及儿童或者少年健康的场所后,可以将其带到监护人那里,或者教育受托人那里,如果联系不到,可以带来少年福利局实施保护措施。
”
另外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允许向儿童和少年提供含有酒精的饮料,也不得向16岁以下的儿童或少年出售烟草商品也不允许他们吸烟。
公共场所自动售货机不得供应含有酒精的饮料,也不得供应烟草制品。
而且,所有这些规定都有相应的罚则,作为监督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
■数字新闻
最近,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全国2418名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近年呈现“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
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强奸和盗窃,在押未成年犯中上述犯罪类型人数比例分别为64.4%、11.3%、10.5%,占全部犯罪类型的八成以上。
未成年犯在犯罪前处于闲散状态的居多,占61.4%,其中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占80%以上。
保护未成年人,美国法律给了我们怎样的启示?
我们不能忽略新闻报道中那些遭遇了各种不幸的儿童:
被性侵的女童,到被强迫乞讨甚至盗窃的男童,因大人疏于照管而死于车祸、溺水、坠亡的婴幼儿……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而以“零容忍”的严苛要求来制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能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零容忍,并非小题大做
所谓零容忍,指的是法律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毫不客气,许多我们认为是小事、家务事的行为,统统都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处理。
就在不久前的5月19日晚上,一位叫做雅龙•麦克吉(JaronMcGee)的父亲,带着女儿在位于俄亥俄州的莱克县(Lakecounty)州立公园度假。
然后,他决定让9岁的女儿学习开车,反正这个时候周围基本没什么人。
可惜小姑娘有点慌神,车子撞上了树。
麦克吉赶忙上前把女儿抱了出来,还好,她没有受伤。
然而,警方迅速赶来将他拘捕,他面临将未成年人置于危险之中的指控,哪怕他并无恶意。
相反,如果将孩子一个人丢在家里不管不顾,监护人同样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电影《刮痧》中曾有一个桥段,男主角告诉其父亲,把小孩一个人丢在家里就已经是违法行为了,而这可不是为了烘托剧情而瞎编出来的。
2010年,大家都很熟悉的网球美女选手安娜•库尔尼科娃的母亲阿拉·库尔尼科娃(AllaV.Kournikova)被佛州警方拘捕。
原因就是:
她把5岁的小儿子,也就是安娜的弟弟,一个人留在棕榈滩(PalmBeach)的家里,自己跑出去银行办事了。
然后,安娜的弟弟好奇,从二楼窗口爬下来,摔了,被路人发现报警。
警方赶到后把他送医院,检查一下确定没有大碍,转头就把库娃阿姨给抓了,理由是涉嫌“忽视照管儿童”(childneglect)。
实际上,美国很多州也规定,如果将儿童独自留在汽车中,自己下车走去办事的,也可能构成此罪名,弄不好就得坐牢。
甚至于在一些州,父母给儿童品尝酒精饮料,如被警方发现都会以“虐待儿童罪”(ChildAbuse)起诉,让父母尝尝铁窗之苦。
(谋杀小组曾讨论过的案例:
年经妈妈在餐厅给宝宝喝啤酒被捕。
)
那么,这些做法,是不是太神经过敏了?
小题大做,甚至会好心办坏事,反而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呢?
从国内外的诸多案例来看,这样做是很有必要的。
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一旦法律对看似轻微的、无害的行为放任不管,就可能让加害者的胆子一步步膨胀起来,变得理直气壮甚至理所当然,最终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
这里面还隐含着一个不证自明的道理:
即便是孩子的父母亲、监护人,也没有权利去伤害孩子,无论是故意为之还是放任不管。
因此,零容忍的政策,看似残酷,实际却非常有理:
儿童,需要全方位的保护。
侵害儿童犯罪的“高压线”,碰到就电你一辈子!
而侵害儿童的犯罪,在美国法律中量刑通常都相当的重。
更厉害的是,倘若某人因为虐待、性侵儿童坐过牢,下半辈子都将为此付出代价。
∙首先,当这些被裁定犯有性侵类罪名的人出狱后,得去住处所在地的警局报到登记,以后如果更换地址、改名换姓之类,还得及时报告警方。
这是因为美国很多州都在FBI指导下建立了性侵人员数据库,向公众开放,公众可以轻易的知道自家周边有没有住着这类曾经犯过性侵罪名的人,叫什么、长什么样子。
一旦有了这些信息,至少有孩子的家长就会对他们敬而远之,避免小孩遭到不幸。
(参见:
连环杀手为何成为相亲节目冠军?
)
∙其次,对于获得假释的性侵儿童罪犯,多个州的警方还要求他们佩戴GPS脚环,并且不允许进入学校、游乐场等场所。
∙最后,因为虐待、性侵儿童罪犯信息的记录与公开,这些人在找工作时,很显然也不太可能获得学校、幼儿园、婴儿看护之类的工作机会。
当然,这对于那些已经真心悔过的归正人员来说,确实是太残酷了一点。
但从整个社会的利益考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预防手段。
无处不在的眼睛
光有严格的法律还不够,因为侵害儿童案件往往都发生在家中、学校等隐蔽场所,罪犯有时还是孩子身边的熟人,年幼的孩子不报案,警方就很难发现犯罪,又如何制裁违法者呢?
因此,有效地预防、尽早地发现犯罪以及案件发生后及时侦破,也是非常重要的。
有效地预防
以性防卫教育为例,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包括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
对于那些变态性侵者而言,那些对“性”一无所知、不会自我保护的孩子,简直就是最好的受害者。
所以,国外在这方面的教育开始得非常的早,在幼儿园里,老师就会用玩具熊给小朋友解释,什么是“好的碰触”,什么是“坏的碰触”,一旦遇到坏的碰触该如何处理等等。
尽早发现犯罪
整个社会都被动员起来,组成一张严密的网络,对于可能存在的虐待、侵害儿童案件,随时随地予以监督。
无论是幼儿园老师、社工、医师,还是普通的邻居,一旦发现了可疑的情况(如小孩被父母责打哭闹,居住环境很不健康、身上有奇怪的伤痕等),都可以打电话报警,或是通过专门的网站告诉社工,警方接报之后,依法必须登门调查确认。
比如,2011年,一位家住米沙沃卡市(Mishawaka,IN)的年轻妈妈,带着不满1岁的儿子去看医生,因为他的鼻子被太阳晒得蜕皮了。
但接诊医生发现了更严重的问题:
幼儿的一根肋骨似乎发生过骨折。
虽然骨折的肋骨已经愈合,医生还是立即报警了。
经检查确认,这名幼儿3根肋骨和上臂曾经骨折,且都未得到有效治疗。
随后,23岁的法拉赫•泰勒(FarrahTaylor)承认,自己因为两个月大的婴儿总是哭闹,心烦意乱之下就用力摇晃了他。
2011年,泰勒被裁定犯有虐待儿童、疏于照管两项罪名,共判处6年徒刑。
很难想象,如果这位医生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报警,这名幼儿还会再遭受多少折磨。
尽力侦破,人性执法
对于涉及儿童的犯罪,美国执法部门非常重视。
大名鼎鼎的FBI也设有专门负责追踪失踪儿童、性侵害儿童案件的部门。
在总部和各地分局,还都配有受过训练的女探员,专门负责在此类案件中有技巧的询问未成年人,以免调查过程给他们的心灵带来二次伤害。
结语:
毫无疑问,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社会基础、文化传统,直接照搬他国法律肯定不是一个好的主意。
但是,美国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积累了许多先进的经验,确实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关于香港未成年人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香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
香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特别行政区成文法例和判例法组成。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自1990年9月2日起生效,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护儿童在公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中的权利的国际公约。
1994年,英国政府批准在香港实施《公约》,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早于1991年缔约,因此香港主权移交中国以后,《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公约》第一条的规定,18岁以下的人为“儿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因此,香港的“儿童”与我们所称的“未成年人”在概念上是等同的。
《公约》共有54项条款,全部围绕“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这一宗旨,此外《公约》还定下“儿童被卷入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等两个任择协定书。
香港政府于2005年和2009年两次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汇报了《公约》在香港的贯彻落实情况。
香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少年犯条例》、《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等成文法例当中。
《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和《少年犯条例》较为全面的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的特殊权利以及在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方面享受的特殊照顾,这些权利和照顾主要有:
被拘捕的16岁以下的青少年除非犯杀人罪等严重罪行,或者与不良分子为伍而可能再犯罪,或者警方有理由相信释放该青少年有可能妨碍司法公正外,均可取保候审;青少年在警署拘留期内,可以有一个成年亲属陪同,且不得与成年犯人一同拘留。
另外,少女在被拘留、押送或等候期间,必须得到一个成年女士的照顾;在审讯期间,法庭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少年嫌疑犯解释指控罪行的内容,并协助他向证人提问;在判案前,法庭必须考虑少年嫌疑犯的品行、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学校记录及医疗报告等,以便能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其权益的情况下判案;在量刑方面,法官应尽量采用入狱以外的其他刑罚。
《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发布强制令和逮捕授权书等措施,制止施暴者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
《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规定了被拐卖儿童的救助和临时管养措施以及回归原家庭的程序。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旨在保护儿童免被利用从事各种形式的色情活动,条例将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出口、发布和宣传儿童色情物品以及利用、教唆儿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列作刑事行为加以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香港回归以前的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了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都予以保留,因此由普通法和衡平法组成的判例法也成为了香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香港保护未成年人的政府机构及其提供的相关服务
为了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的法律,香港特区政府,针对社会的实际需要,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多样性、多形式的服务。
香港特区政府保护有困难或问题家庭及其未成年人权益并为其提供有关服务的职责主要由香港劳工及福利局下属的社会福利署承担。
对无父母或父母确不能承担监护人义务的儿童,社会福利署署长是其法定监护人。
由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为做好这项工作,社会福利署牵头成立了一些跨部门、跨专业、跨界别的机构,如:
就虐待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防止虐待儿童委员会,协调和策划香港11个行政区的未成年人福利服务的家庭及儿童福利地区协调委员会,检讨未成年人死亡个案、寻找预防未成年人死亡事故的有效方法的儿童死亡个案检讨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的成员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署、卫生署、教育局、警务处、法律援助处、医院管理局、房屋署和相关非政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以及社工、医护人员、律师、教育工作者、心理学家等。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社会福利署主要通过购买服务有针对性地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