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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四)持有与我行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行抵押担保外,还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借款人同意我行将所贷款项划入汽车经销商在我行开立的帐户;

3、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

其中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具有哈尔滨市有权机关颁发的营运许可证;

(二)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存有不低于首期付款的购车款;

(三)信用良好,收入来源稳定,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行抵押担保外,还愿意提供我行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五)持有与我行指定的汽车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需要履行购车审批手续的,应出具有权机构同意购车的证明;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80%,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有价证券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1、两年内新购普通商品住宅作为抵押的(以购房合同为准),可以直接以房产购买价值作为总价值;

2、以其他各类房产(包括新购两年的别墅、高档公寓、商业用房等)作抵押的,必须由我行认可或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估价证明,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价值按我行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总价认定;

3、同一产权房已作其他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必须通知我行,且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除外),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4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九条对于普通住宅房产抵押率超过50%、其它房产抵押率超过40%的贷款,在确定借款人可借贷款金额时,首先考虑抵押物本身价值,其次对借款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水平进行调查,借款人收入来源不稳定、收入水平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必须要求借款人出据相应资产证明其借款能力,借款人出具的收入或资产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对贷款的偿还能力的,应降低其借款额或拒绝其借款申请。

第十条根据贷款对象不同,贷款期限可分为3个档次,即1年以内(含1年),1-3年(含3年),3-5年(含5年)。

其中:

对出租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个人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对经营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调整后,我行应通知借款人。

第四章贷款受理、审查、审批及发放

第十二条我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实行审贷分离、总量控制、额度管理的原则,即对我行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必须事先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总的额度内,对单笔贷款业务进行审批,单笔操作的累计余额不得超出授信额度。

额度规模根据经销商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确定,一般不超过经销商年销售规模的30%。

第十三条个人金融部(或公司金融部)负责对汽车经销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汽车经销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

(二)经营合法,具有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在我行开立帐户,且有一定量的存款;

(四)信用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在本地区、同行业有一定影响;

(五)与汽车生产厂签有正式的指定经销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个人金融部(或公司金融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后,与汽车经销商确定拟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汽车品牌,出具调查意见,报风险管理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分行贷审会。

第十五条个人金融部根据贷审会的审批结果,决定是否与选定的汽车经销商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签订《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在我行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汽车的借款人,应在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或合同后,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我行认可的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或借款人愿意且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其它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

3、我行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4、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必要时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5、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必要时保证人应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6、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在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应提供我行指定经销商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

7、出具在汽车上牌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抵押我行);

8、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个人金融部自收到借款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按照我行的信贷授权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同意贷款的,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及汽车经销商。

汽车经销商通知借款人交付首期车款,办理有关购车手续。

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凭首期购车款交付凭证及其它费用交付凭证等,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超过50万元的汽车贷款,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与借款人的审查资料一起送风险管理部审查,报个金部主管行长、行长审批。

第十九条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营业部门应该根据有三级签字(客户经理、部门负责人、主管行长)且填写齐全的借款凭证办理划款手续(根据授权办法需要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查的还须提供《授信发放通知单》)。

我行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发放贷款,并以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转帐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到经销商在我行开立的帐户。

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在贷款有效期内,我行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贷款担保可分别采用抵押、质押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

我行一般除要求借款人以所购车辆做抵押担保之外,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必须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手续。

以其它物品作抵(质)押的,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一)设定抵押物保险的,保险单须注明我行为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

投保期不短于实际贷款期限。

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

(二)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

如借款人中断投保,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以所购汽车发票载明金额全额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四)以国库券、存单等有价单证作质押的,出质人必须对质物拥有所有权。

借款人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质物做质押的,必须由质物的法定权利人作为出质人与我行签订质押合同。

(五)以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要求每个保证人按我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出据有关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并按照信用评定标准测算出的金额确定担保金额。

第六章贷款偿还方式

第二十三条我行汽车消费贷款按借款主体不同采用不同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按期还款。

如借款人需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应提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还款,还款方式可与借款人约定采用下面任何一种方式。

还款方式一旦约定,整个贷款期内不得变更: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

(1+月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月数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还款方式及每期还款日,并告知还款计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我行应要求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授权贷款人从其提供的帐户中直接扣收每期应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规定的罚息率对当期应还未还本息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我行应书面发送逾期贷款通知。

逾期3个月以上,或在贷款期内累计出现6个月以上逾期,我行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贷款本息。

协议不成的,我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实行质押方式的,我行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贷款本息;

实行保证方式的,我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承担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我行有权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违反合同规定,经指出,仍未改正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又无法落实新的担保的;

(五)抵押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且出质人拒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六)保证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我行,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的;

(七)未经我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或质押的;

(八)借款人拒绝或阻挠我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九)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无继承人、受赠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及监护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十)借款人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3.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4.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第八章档案、台帐及报表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

根据我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个人金融部负责按户收集、整理档案,根据业务量按季或按月由综合员统一将档案移交风险管理部;

质押债券、存单等一类档案应由营业部保管,并向质押人出具保管凭证。

合同执行完毕,抵押、质押或保证责任解除后,应将质押物退还质押人,收回保管凭证。

第三十一条台帐管理

个人金融部综合员统一负责按户建立个人信贷业务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种类、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月还款额、还款纪录、抵押物或质押物、担保人等。

第三十二条报表

个人金融部应于每日上午10:

00之前将上一工作日贷款发放收回情况送风险管理部,并于每月初3日内向风险管理部报送月报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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