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7769274 上传时间:2022-12-09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0.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Word格式.docx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Word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Word格式.docx

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

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配备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规定要求的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2)应配备与各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车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的一种或几种。

1)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2)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3)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10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有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有关标准要求的教练场地、教学设施和设备。

租用教练场地的,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道路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的教练员,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其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2)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的教练员,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程序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程序

1.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租用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拟购置教学车辆承诺书(包括教学车辆厂牌型号、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等)证明;

若拟购置教学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教学车辆行驶证、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及复印件。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8)(7)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8)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9)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9)(11)拟聘用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证明,其中,管理人员(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还应提交学历或职称证明,还应提交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还应提交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10)(12)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质性审查

对已受理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以下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

6.证件发放

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程序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3)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现有教练员名册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6)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7)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8)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说证明;

(9)教学车辆购置说证明;

(10)拟从事相应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的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1)从事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业务所需的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12)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10)(13)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12)(14)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程序,参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程序执行。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程序

1.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租用土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6)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7)教练场地、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8)拟聘用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等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职称证明;

(9)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8)(10)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许可程序,参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程序执行。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流程图(见附页)。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有效期

(一)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

(二)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五、许可事项变更及终止经营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提出变更许可事项申请,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终止经营申请后,无特别理由的,应当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妥善处理与学员的关系,保护学员的合法利益。

六、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所教学场地使用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教练场技术平面图及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七)各种管理人员、负责人名册、资格、职称复印件;

(八)组织机构设置图;

(九)岗位职责;

(十)管理制度;

(十一)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十二)《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十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十四)《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复印件;

(十七)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教练员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资格考试。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核发与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经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二)经考试合格,教练员可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中的准教类别栏目中注明。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三、教练员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规范其教学行为:

(一)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或准教车型与实际教学车型不一致,从事道路驾驶教学的,予以制止。

(二)督促教练员自觉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三)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继续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四)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五)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2.未填写《教学日志》弄虚作假的;

3.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4.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导致交通事故的;

5.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行为的;

6.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继续教育等的。

(八)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1.持证人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年龄超过60周岁的;

4.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

5.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作废。

(九)教练员具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行为,查处违法行为。

(一)查处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

(三)查处不履行相应培训服务的行为等。

二、教学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的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一)应当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教学大纲,按照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应当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加强对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积极推进规范化教学。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向完成培训学习的学员颁发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由获得相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五)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学员档案。

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加强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学时和培训质量。

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三、教学车辆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车辆的统一标志。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志的教学车辆。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查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以及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用途的行为。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教学车辆档案。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四、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四、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诚信经营等进行分析、排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和排名结果。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教学大纲执行情况;

2.《结业证书》发放情况;

3.《培训记录》填写情况;

4.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情况;

5.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附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程序流程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