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优质工程奖申请程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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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应是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围的建设工程,且规模达到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
2、累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小、数量大的群体建筑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
1、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含高架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净配水厂等工程。
2、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隧道等工程。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质量缺陷、或存在加固补强的工程;
(二)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三)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
(四)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在建设工程开工时,施工单位应结合《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办法》要求制定《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创优计划表》(见附件1),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和项目部盖章后报市质监站技术科一式两份(县、区工程报所在地质监站和市质监站技术科各一份)备案。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创建优质结构工程项目的过程检查,并组织开展自评。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成约80%左右(轨道交通区间工程结构完成100%)工程量时,施工企业可向市质监站技术科提交《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初评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初评审。
规模大、结构类型和技术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合理划分子分部工程分阶段申请(应在创优计划中明确)。
初评申请表填写和提交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申报事项并签字加盖项目部章,由施工企业填写自评意见、经技术负责人或质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加盖企业章。
2、市辖区工程向市质监站技术科提交一式两份;
县、区工程向所在地质监站和市质监站技术科各提交一份。
3、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量节点及时申请初评审,除轨道交通区间工程外,已完成主体结构全部工程量后申请初评审的,市质监站不予受理。
(三)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5天,施工企业应向市质监站技术科提交《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表》(见附件3)及有关材料。
1、申报表一份,应由施工单位填写自评意见,项目负责人、企业技术(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县、区工程还应报所在县、区质监站签署意见并盖章。
2、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查);
(2)地基基础、主体(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3)工程结构实体检验资料复印件一份。
(4)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过程控制、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的5分钟影像资料。
第四章工程评审
第八条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分为现场初评审、复核和集中评审三个阶段。
第九条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成立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从市质量技术专家库中选取7~9名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专家组成。
(一)市质监站抽选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实施现场初评审,其中:
专家组组长1人从评审委员会专家中抽取,专家组其它成员2人或2人以上从相应专业的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二)评审委员会以召开集中评审会的形式具体实施集中评审。
(三)现场初评审抽选专家时,与申报工程相关的专家应回避;
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表决时,与申报工程相关的委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现场初评审
现场初评审包括:
创优巡查和专家现场初评审。
(一)在工程结构施工阶段,由工程所在地质监站组织对申报工程进行不少于2次创优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1、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巡查各不少于1次;
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基层、面层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市政桥梁和高架道路工程的基础结构、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市政隧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污水处理等各类构筑物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
轨道交通工程站点和区间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各不少于2次。
2、适时组织开展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并形成监督抽测记录。
3、结合巡查和监督抽测情况,提出创优巡查意见。
(二)在施工单位提出初评申请(或分阶段初评申请)后,市质监站抽选专家,组成初审专家组负责实施现场初评审:
1、现场初评审以现行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为依据,采取现场资料核查、实物质量检查结合的方式,主要对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工程技术资料、实体观感质量三个方面进行检查评审,并填写工程结构质量评价表,进行综合评分。
2、现场初评审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结构质量创优情况的汇报;
(2)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
(3)抽查工程结构实体质量;
(4)核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
(5)专家组评议形成初评审意见。
3、县、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质监站配合市质监站组织初评审。
第十一条复核
接到施工企业提交的《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后,市质监站技术科结合初评审情况组织专家对工程申报材料、结构质量验收资料、结构实体及功能性检验资料、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集中评审
(一)市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于每年六月下旬、十二月下旬召开两次集中评审会,分别对上半年和下半年申报工程进行评审。
(二)现场初评专家组长参加集中评审会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所负责工程项目初评情况。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工程现场检查、初评审情况,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讨论、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工程。
1、创优巡查意见为同意推荐的;
2、现场初评审专家综合评分≥85分的;
3、复核阶段未提出否定意见的。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拟获奖工程,在市质监站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市质监站将评审结果报市建委后公布。
第十四条对已获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重大隐患的,由市质监站撤销其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获奖资格。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获奖工程由市质监站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六条市优质结构工程奖作为企业良好质量业绩,记入企业年度考核档案。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不得弄虚作假,有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结构示工程申报及评价推荐。
(一)对需要申报省建筑结构示工程的项目,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向市质监站(县、区工程经所在地质监站盖章推荐)提交《省建筑结构示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市质监站开展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现场初评审的同时组织开展省结构示工程初次专家评价。
(三)结构示工程专家评价应参照《省建筑结构示工程评价技术要点》开展,填写评价表格并形成评价意见,评价专家应在评价表格首页和相关方签到表中签字。
(四)对符合省级结构示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质监站定期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报送。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创优计划表》
2、《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专家初评申请表》
3、《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表》
附件1:
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创优计划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时间
建筑面积
M2
层数
层
基础类型
主体结构
类型
计划主体
完工时间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创优措施
(如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项目经理:
(项目部章)
年月日
附件2
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初评申请表
是否申报省结构示工程
□是□否
自评意见:
申请意见:
企业质量负责人:
(公章)
附件3
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表
验收时间
联系人
手机
施工单位意见: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县、区质量监督机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