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勘察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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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勘察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第五条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质之一: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第六条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工程勘察骨干企业名录(以下简称骨干企业名录)。

成套项目工程勘察骨干企业,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业绩或境外工程勘察业绩。

商务部在确定骨干企业名录时,应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成套项目的初步勘察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详细勘察组成员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组长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参与初步勘察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继续参与该项目的详细勘察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勘察人员和详细勘察组组长,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第八条商务部对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技术人员选派及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一般应由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资格条件的项目设计企业一并承担。

项目设计企业如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上述资格条件,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勘察任务分包给骨干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承担。

第十条对于受援国自行承担工程勘察或工程测量工作的成套项目,商务部应委托项目设计企业向受援国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关于项目勘察、测量的技术要求,并按照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勘察、测量的结果和质量进行复核。

商务部可根据复核情况视情要求有关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赴受援国配合或指导受援国有关部门或机构实施工程勘察测量。

受援国提供的勘察或测量成果不能满足设计或施工需要的,商务部可重新组织勘察或测量。

第三章工程勘察的实施

第十一条成套项目工程勘察,分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

房屋建筑工程类成套项目的工程测量,应在初步勘察阶段完成。

其他行业成套项目的工程测量,可在详细勘察阶段完成。

第十二条初步勘察组,一般与项目专业考察组同步派出。

初步勘察应满足场址确定和编制投资估算的需要,并基本满足初步设计的需要。

第十三条详细勘察组,应在初步勘察工作完成后及时派出,不得由于派组延误影响项目设计进度。

详细勘察应满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四条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工程勘察。

受援国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成套项目,有关企业在实施工程勘察时,应尽量满足受援国相关技术标准的某些特定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在勘探、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报告和工程测量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对勘察工作要求;

(二)勘察方法和勘察程序;

(三)地形地貌情况;

(四)地层土质概述;

(五)地下水位及水质概述;

(六)场地和地基的建筑抗震设计条件;

(七)岩土参数的分析选用;

(八)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九)对设计、施工和监测的具体建议;

(十)场址所在地区地质灾害风险初步评价;

(十一)其他附件,主要包括:

勘探点与建筑物平面配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工程地质柱状图、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综合统计表、室内试验成果表、原位测试成果表和其他必要的分析性图表等。

第十八条工程测量报告至少包括:

地形图、断面图、图幅接合表、控制点成果表(含控制点点之记)及控制网平差结果等,并按不同工程类型提供相应比例尺的图件。

第十九条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并满足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经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人员审定。

第四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审查

第二十条商务部应委托项目设计监理(审查)企业(或会同有关企业)派遣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资格条件的技术人员赴受援国监督详细勘察工作(投资限额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地质情况简单明确的成套项目除外),并对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有关企业对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审查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企业对工程勘察的技术要求并结合受援国当地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设计企业应对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完备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核。

第五章勘察成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援外设计企业必须依据通过审查或复核的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由于设计企业未依据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依据不完整的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而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项目设计企业应承担相应经济技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根据商务部或成套项目执行管理机构的要求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前设计交底会议及施工中期验收工作,对涉及工程地质和工程测量的内容提出意见。

对于涉及工程地质或工程测量的成套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应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吸收具备第七条规定资格条件的勘察人员参与项目可行性考察及其他可行性研究活动。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和成套项目执行管理机构按照《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与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管理。

与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实施项目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基槽检验

第二十六条成套项目基槽检验,应由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牵头,项目设计企业、承担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和施工企业选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

基槽检验时间在90天以上的成套项目,承担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可派遣勘察代表常驻工地参与地基检验工作。

成套项目执行管理机构比照设计代表对勘察代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槽检验结果与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一致的,应由参与地基检验各方的负责人共同签认。

基槽检验结果与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完全相符的,应由项目设计企业会同承担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成套项目执行管理机构审核。

成套项目执行管理机构应委托项目设计监理(审查)企业(或会同有关企业)对上述处理建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意见报商务部审定。

第七章工程勘察费用

第二十八条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测量费用按下列公式计取:

工程勘察费=(基本勘察费+基本测量费)×

国别调整系数+机具使用费+人员出国团组费+后期技术服务费。

基本测量费,按照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工程产品收费标准上浮20%计取。

基本勘察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勘察收费标准分级上浮计取,其中,投资计划限额3000万以下的,上浮20%;

3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上浮18%;

1亿元以上、5亿以下的项目,上浮15%;

5亿以上的项目,上浮12%。

国别调整系数依国别艰苦程度不同分类确定,其中,一类地区,1.00;

二类地区,1.03;

三类地区,1.07;

四类地区,1.12;

五类地区,1.20。

国别分类标准参照《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机具使用费,是指承担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在受援国现场使用大、中型机具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定额和标准计取。

承担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自备小型设备和器材,不单独计费。

人员出国团组费用,根据出国工作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计取。

后期技术服务费,根据所派人员的技术等级和外出工作时间参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的相关规定计取。

派遣勘察代表的项目,勘察代表费比照设计代表费计取。

第二十九条在防范恐怖主义重点受援国实施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测量活动的,可按照《商务部关于外派对外援助人员防范恐怖主义威胁指导性措施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取安全保卫措施费用。

第三十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将工程勘察任务分包的,项目设计企业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取工程勘察管理费:

工程勘察管理费=(基本勘察费+基本测量费)×

工程勘察测量管理费率。

其中,投资计划限额3000万以下的项目,管理费率8%;

3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管理费率7.5%;

1亿元以上、5亿以下的项目,管理费率7%;

5亿元以上的项目,管理费率6%。

成套项目(受援国提供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复核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收费标准的50%计取。

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审查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收费标准的35%计取。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类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管理。

对于交通、铁路、水利水电、通讯等行业成套项目,其工程勘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地质调查等行业的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按照设计-采购-施工(EPC)、设计-施工(D&

B)等建设模式实施的成套项目,其工程勘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之日前发布的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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