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防止调车作业事故安全措施。
7。
防止弓网故障安全措施。
8。
防止坡停安全措施.
9。
机车防火安全措施。
10.机车防溜安全措施.
11。
防止道口交通肇事和路外伤亡安全措施。
12.施工行车安全措施。
13。
区间救援安全措施。
14.长大下坡道行车安全措施。
15。
恶劣天气行车安全措施
16。
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安全措施。
第8条
铁路局应制定下列基本制度:
1.安全例会制度.
2。
安全责任追究和日常考核制度.
3.
机车乘务员一次乘务作业标准和呼唤应答作业标准考核制度。
4.定期对规检查、评比制度。
5.行车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6.乘务指导组安全管理制度。
机车乘务员劳动时间管理考核制度。
机车乘务员待乘休息管理制度。
人身安全及电气化铁路安全制度。
10。
发生或防止事故通报制度。
第9条
机务段要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有关机务行车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充分发挥基层生产单位的作用,不断加强安全基础,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10条
机务段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由段长任主任,主管安全副段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和各车间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科,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11条
机务段每月召开安全例会,以会议纪要和“对策表”(见附件1)的形式下发各科室、车间,并报铁路局机务处。
会议内容应包括:
1。
分析总结上月行车安全、人身安全、消防安全、机车运用、设备质量及行车安全装备使用管理等方面情况.
2.通报上月工作落实及“对策表"
整改兑现情况,影响行车安全的职工思想动态和其他情况.
3.针对下阶段安全工作和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季节性特点,安排本月安全重点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限期解决。
建立完善“问题库”制度,对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书面上报铁路局有关部门。
机务处应派员参加各机务段安全例会,每季度至少覆盖一次。
第12条
运用车间安全例会在段安全例会召开后3日内召开,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管理干部及有关人员参加,运用、安全科派员参加,以会议纪要和“对策表”的形式下发各班组,并报机务段安委会.会议内容应包括:
1.传达贯彻段安全例会要求。
分析通报上月行车安全、人身安全情况,落实上次安全例会布置工作及存在问题整改兑现情况;
分析通报行车安全装备使用、待乘休息、指导司机管理及安全技术教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通报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执行作业标准的考核情况;
分析通报影响行车安全的职工思想动态;
分析通报关键地段安全控制和关键人员帮教转化情况,确定本月行车安全关键地段及关键人员。
结合段安全例会要求和车间实际,安排本月重点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限期解决。
对本车间无法解决的问题,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书面报送段领导及有关部门.
机务段段长每季度、主管安全副段长每月至少参加一个运用车间安全例会。
第13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和机车故障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重要情况,应立即逐级上报。
按照“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责任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教训不明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到责任追究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限期解决。
按照铁道部、铁路局事故通报要求,认真汲取外单位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摆问题,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第14条
铁道部每年、铁路局每半年、机务段每季度进行一次对规检查,检查要排定名次,对存在突出问题或成绩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考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第二章待乘休息管理
第15条
担当夜间乘务工作的机车乘务员,必须实行班前待乘休息。
铁路局应制定机车乘务员待乘休息管理制度,统一规定夜班待乘休息的起止时间.机务段应制定细化落实措施,明确规定各待乘车次的具体待乘时间并予以公布.
机车乘务员待乘卧床休息不少于4小时;
非常预备乘务人员应等同待乘机班,纳入待乘管理范围。
第16条
机务段应建立待乘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值班人员岗位职责、微机管理及叫班系统、备品交接、卧具换洗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
第17条
机务段应建立段、车间干部检查待乘室制度.段、车间值班干部每天必须检查待乘休息情况,并签字确认。
铁路局应对待乘及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18条
待乘室应具备良好、卫生的休息环境,备品清洁整齐,室外环境肃静,房门上设活动遮帘式观察窗。
待乘室应配备自动叫班系统及清洗、烘干、消毒设备,卧具做到一人一换。
冬、夏季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适时开放取暖、降温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19条
各机务段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驻公寓指导室,制定驻公寓指导室工作职责和作业标准。
内容包括传达上级通报,检查待乘休息情况等.
机务段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请假离寓的限定时间;
建立机车乘务员段外公寓休息记录簿(见附件2)和请、销假登记簿(见附件3)。
第20条
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机车乘务员公寓的共管共建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改善住宿条件,为机车乘务员创造良好的休息环境。
驻寓值班人员按时参加公寓召开的寓乘共管共建会议,反映机车乘务员的合理要求,协助公寓搞好共管共建活动.
第三章出退勤管理
第21条
机务段应制定出退勤调度员作业标准,机车乘务员出退勤作业内容应纳入一次乘务作业标准.
第22条
机车乘务员出勤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携带必备规章和证件,接受酒精含量检测。
证件不全、酒精检测不合格严禁出勤。
第23条
门行车安全装备使用管理机务段运用车间应根据当日运输任务、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安排、机车质量、事故通报、电报要求以及担当区段的天气状况,区别客、货、调、小运转等不同情况,制定向出勤机车乘务员传达的具体事项和要求.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簿格式见附件4。
第24条
出勤调度员必须认真进行出勤指导,监督机车乘务员阅读有关要求;
需要记名式传达的,机车乘务员必须按规定签字(盖章).遇有列车运行图调整、列车运行监控装置(以下简称LKJ)基础数据换装,暴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运用车间要有运用干部坐岗,加强出勤指导,必要时,安排干部添乘。
第25条
因临时任务需要,由货运机车乘务员担当旅客列车牵引任务时(途中临时变更除外),必须指派运用干部或熟悉情况的人员添乘.
第26条
机车乘务员退勤时,应将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向退勤调度员说明;
退勤调度员进行分析,做出记录,必要时,立即通知车间或机务段安全科。
第27条
机车乘务员待乘、出退勤(含外段及折返点出退勤)应实行打卡(指纹仪)确认制度。
加强机车乘务员名牌管理.
第28条
遇使用机型、牵引定数、机车交路、线路(站场)设备等发生变化及新线开通时,必须在调整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正式实施前,及时制定安全措施,编制列车操纵提示卡,发至有关机车乘务员。
在调整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正式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列车操纵示意图的修改工作。
铁路局每年、机务段每半年应组织开展客货车安全正点平稳操纵比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中.
第四章运行揭示及IC卡管理
第29条
各铁路局必须制定收受调度命令管理、运行揭示管理、IC卡数据编辑及传递管理办法,实现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第30条
机务段接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后,须依据调度命令编制运行揭示和IC卡数据文件。
运行揭示编辑原则按担当交路分线编辑,编辑格式见附件5、附件6。
第31条
对编辑完成的运行揭示和IC卡数据文件必须进行“三级核对”:
编核人员编辑完成后相互校核,做到“编、核分离"
;
机车调度室主任或值班主任审核后发布至各派班室;
各派班室接收人员与运行揭示台确认接收数量后交付使用。
运行揭示传递登记格式见附件7、IC卡数据文件传递登记格式见附件8。
第32条
交付机车乘务员携带的运行揭示(以下简称交付揭示)要按机车交路别分区段编辑,并标明有效时段。
各区段运行揭示应按照列车运行方向由近至远顺序排列.
第33条
派班室应按区段分设运行揭示栏,保证橱窗光照充足,玻璃明亮(以显示屏公布运行揭示,必须保证显示屏作用良好)。
揭示栏内不得存放、公布与运行揭示无关的内容。
运行揭示栏出示的运行揭示应按上下行、站序、公里数顺序打印。
第34条
机车乘务员出勤时,出勤调度员将其值乘交路的IC卡数据文件录入IC卡。
机车乘务员在司机手册车站站名处及交付揭示上予以标注,在列车运行中,经过一处划掉一处,逐个销号.
第35条
列车运行途中,遇跨越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有效时段或其他原因造成列车运行没有可依据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机车乘务员须提前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或向前方车站值班员报告转告列车调度员),根据列车调度员安排接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不通等原因无法报告时,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
第36条
对没有终止期限的运行揭示,按月核对,重新公布并做好记录。
机务段机车调度室运行揭示台按月核对、重新公布,并做好核对记录。
到期的运行揭示须及时撤除.
第37条
派班室机车调度员应实行对口交接制度,交班机车调度员将运行揭示出示或撤除情况,向接班机车调度员逐条说明,接班机车调度员应逐条核对.
第38条
当跨局机车、乘务交路发生变化时,由铁路局机务处负责向调度所(或相关局机务处)提供接收调度命令处所及传真电话,确保调度命令按时发布到位、及时接收.
第39条
夜班接到临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由机车调度室值班主任负责组织;
运行揭示台调度员按命令要求及时编辑或撤除运行揭示,编辑IC卡数据文件,经机车调度室值班主任审核后发布。
第40条
机车乘务员不能在派班室出勤时,运行揭示的传达由铁路局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施工安全控制
第41条
机务段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在施工中行车安全管理职责,做到精心组织、预想充分、准备细致、措施具体、现场可控、总结认真。
第42条
凡改变信联闭条件、变更列车径路的施工,主管副段长要主持召开安全科、运用科、职工教育科、运用车间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制定机务行车办法、安全措施、施工安排一览表(见附件9),绘制施工行车安全明示图(见附件10),并及时传递至派班室。
第43条
改变信联闭条件、变更列车径路的施工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施工计划、措施、行车办法等方面的培训。
机车乘务员(含外局机车乘务员)出勤时,必须由运用干部把关,检查出勤人员对施工行车办法、安全措施的掌握程度,检查是否携带施工行车安全明示图,指导出勤机班进行施工行车安全措施模拟演练,正确掌握LKJ操作方法并登记。
第44条
各铁路局按区域划分各机务段施工管理范围,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实行属地化。
第45条
做好施工当日机务行车安全指挥和安全控制工作。
主要内容是:
1.传达运行揭示。
贯彻执行安全措施。
3.添乘施工影响范围内重点列车。
4.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调整行车办法并准确传达到相关人员.
反馈施工现场的信息。
第46条
施工结束后,必须对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现场指挥及特殊事件的处理、各岗位人员执行任务、行车设备变化等情况进行总结,连同施工命令、计划、安排及各种施工资料,整理归类成册,存档保留三个月。
第六章机车乘务员超劳管理
第47条
机车乘务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标准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铁路局应结合本局实际,制定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的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无故造成机车乘务员超劳、视超劳情况不顾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进行严格考核;
因超劳引发铁路交通事故,追究铁路局调度所和机车乘务员所属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48条
为避免和减少机车乘务员超劳,铁路局列车、机车调度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将日(班)计划与列车开行阶段计划相结合,准确掌握列车编组情况或列车运行位置,并作为机车乘务员叫班依据.阶段计划确定后,列车、机车调度员要及时向有关车站、机务段调度员传达.
2.列车、机车调度员须密切配合,遇列车车流接续不好、编组列车晚点或列车运行晚点时,须及时通知机务段机车调度员。
3.机务段机车调度员在通知叫班前,须与列车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列车编组情况或列车运行位置,及时通知公寓或待乘室,做到准确叫班,一核一派一叫。
第49条
列车、机车调度员必须掌握列车运行和机车乘务员一次连续工作时间等情况,对运行途中有可能发生超劳的机班,要加强组织指挥,重点掌握,优先放行。
存在的问题,对下一阶段行车安全装备的使用管理提出要求.
机务机车乘务员出勤或机车出段后,等待工作时间计入乘务员劳动时间。
因列车编组晚点等原因延误开车,待确定开车时间(含立折交路折返开车时间)后,累加本区段列车运行图图定运行时间,若超过《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一次连续作业时间的规定时,机车调度员应主动组织机车回段或机车乘务员换班。
第50条
机车乘务员在运行途中发生超劳时,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情况。
列车、机车调度员应及时组织换班或在有休息条件的地点调休。
严禁命令机车乘务员在机车上调休。
第51条
途中发生超劳的机班在本车间派班室退勤时,要逐一登记,为分析超劳原因和提出改进建议提供依据.
第52条
为正确掌握途中机车乘务员的一次连续工作时间和超劳分析的一致性,铁路局应制定铁路局、机务段机车调度相互联系通报制度。
超劳统计和原因分析,应按月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
第53条
铁路局应制定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细则,机务段制定细化落实办法。
第54条
机务段应成立以段长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车间负责人参加的行车安全装备管理领导小组,并制定工作制度.
第55条
机务段段长每季、主管安全副段长每月须参加行车安全装备的使用管理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各部段门行车安全装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阶段行车安全装备的使用管理提出要求.
机务段段长、主管安全副段长对行车安全装备的使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56条
机务段应建立LKJ等行车安全装备故障分析考核制度.因行车安全装备质量问题造成迟拨、临修,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对责任问题进行考核。
第57条
机务段应建立行车安全装备管、用、修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行车安全装备管、用、修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第58条
机务段应建立与电务等行车安全装备维护单位的日常信息反馈制度。
对于行车安全装备故障或异常信息必须书面反馈,督促整改并书面回复,有关书面回复须存档待查。
第59条
机务段应制定行车安全装备使用分析考核制度。
行车安全装备使用过程中发生关机、LKJ紧急或常用制动、违章解锁等重要信息须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实施考核,并制定整改措施。
非法关机、人为销毁LKJ运行记录文件或数据,严肃处理。
第60条
LKJ操作使用手册由铁路局机务处以铁路局LKJ专业机构提供的资料为基础组织编写,以铁路局文件形式公布,并根据运输生产条件变化及时补充、修订.LKJ操作使用手册应做到机车乘务员人手一册,出乘时携带使用.
第八章指导司机管理
第61条
机务段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指导司机岗位责任制、工作标准和工作质量考核制度。
第62条
指导司机的任用实行“公开招聘、考评结合、择优聘任”制度.按月进行考核,按季进行排序,排序结果与指导司机的待遇挂钩。
指导司机享受班组长待遇。
第63条
指导司机负责本指导组人员技术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本指导组人员安全生产和优化操纵的技能水平.每季度对本指导组机车乘务员添乘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对月度确定的关键人,每月添乘不少于1趟。
指导司机应按规定填写月工作考核记录簿(见附件11)和添乘指导簿(见附件12)、添乘信息单(见附件13)。
第64条
指导司机每月抽查、复核本指导组的LKJ运行记录数据日勤分析结果不少于10个,本指导组全员按月覆盖,关键人按旬覆盖,及时掌握本指导组人员作业情况,据此改进机车乘务员的作业行为,提高操纵水平,确保行车安全。
第65条
指导司机应积极开展班组建设活动,按照班组管理规定设立管理台账,参加班组评比与考核。
第66条
运用车间主管副主任负责指导司机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内容为:
月工作计划审批,技术、业务指导、月度工作质量评价及考核等。
每年组织一次指导司机技术业务鉴定.
第67条
运用车间主任按季度对指导司机的工作进行抽样检查,评价副主任对指导司机管理的工作质量。
抽查比例应不低于指导司机总数的30%,年覆盖率应达到100%。
第九章机车乘务员教育培训管理
第68条
机务段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教育先行”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爱护机车、遵章守纪、安全正点、平稳操纵”的机车乘务员队伍.
第69条
机务段要加强机车乘务员现场作业安全控制,实行机车乘务员违章违纪年度“12分"
扣分制。
年内扣分累计达到12分时,停止其担当乘务工作或吊销机车驾驶证。
第70条
机务段职工教育科要根据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安全重点工作以及运输任务和机车乘务员配备等情况,制定年度机车乘务员脱产、日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劳资部门和运用车间要积极配合,保证计划兑现。
第71条
机务段职工教育科应按有关规定配齐专职技术教育人员,配备基本的教学设施和机车模拟操纵装置及相关教具,开展直观教学,做到学习有资料、演练有场地、操作有实物、分解有模型、考试有题库。
第72条
充分发挥机务段、运用车间、指导组教育网络作用,兼职教员应在运用干部、相关技术人员、优秀司机中选拔聘任。
运用车间在职工教育科的指导下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结合行车安全实际以及季节性安全重点,制定季、月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73条
机车乘务员学习培训的有关规定
1.集中脱产培训时间每年每人不少于80学时(8学时为1天,下同);
动车组司机每年集中脱产培训不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送专门培训基地培训不少于80学时;
日常技术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2.机务段根据不同机型确定机车乘务员应急故障处理范围,并组织机车乘务员实作练习、熟练掌握;
每半年进行1次实作抽查考试,抽考比例不低于10%。
3.行车有关规章制度和非正常情况安全行车办法的闭卷考试每半年1次,考试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4.机车乘务员乘务作业标准化鉴定每年1次。
对三新(新职、转岗、晋升)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对担当临时旅客列车牵引任务的货运机车乘务员,应提前进行针对性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旅客列车操纵办法、非正常情况安全行车办法等。
第74条
职工教育科要建立规章试卷分析制度,及时进行试卷分析,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制定对策,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加强薄弱环节培训。
第75条
机车乘务员练习列车操纵等实际作业技能,必须实行培带合同制度,签订《培带合同》。
培带人由运用车间确定,职工教育科备案。
合同中应注明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培训内容和标准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对培带人在培带期间依据工作质量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
《培带合同》格式由铁路局规定。
第76条
练习列车操纵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铁路机车操纵练习证》,经过列车操纵办法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培带司机指导下练习操纵。
下列情况禁止操纵练习:
1.牵引重点列车时。
使用机型和区段变化时。
遇暴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
4。
遇非正常情况行车时。
5.担当事故救援时。
其他情况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77条
本规则规定的各种台账、表报、资料使用计算机统计、管理和存储时,可以不再设立书面材料。
第78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79条
合资(独资)、地方、专用铁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80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铁运〔2002〕13号)、《机务行车安全管理对规标准》(运装机运〔2004〕3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