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作制度和职责讨论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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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对全院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党委书记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各自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党支部书记对所属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科室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纪检监察室在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科室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院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㈠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㈢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对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要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㈣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全院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问题的产生。

㈤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㈥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研究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㈦重视纪检工作,支持纪检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检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八条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㈠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㈡领导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㈢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

㈣对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医院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干扰和阻力,支持纪检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㈤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廉洁从政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

第九条院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㈠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㈡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分管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实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每年至少向院党政一把手报告一次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㈢对涉及分管科室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

对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及时向院党委汇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参加分管科室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科室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

㈤廉洁自律,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㈥院纪委书记的职责是协助院党委抓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制定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调查了解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落实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的指示和意见;

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

第十条各党支部、各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㈠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和分析本支部、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本支部、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科室的落实。

㈡贯彻上级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支部、本科室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

㈢对本支部、本科室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抓好本支部、本科室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㈣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科室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务公开。

㈤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支部、本支部、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科室领导廉洁行政从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㈥凡因疏于教育、管理、失察而导致本支部、本科室发生不正之风及下属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领导班子、科室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要与对领导班子、科室领导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追究。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档案。

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及有关的重要材料归档。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及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情况定期向院党委报告。

要将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央《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央《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分别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㈠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㈡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㈢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㈣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法规,弄虚作假或骗取名利的;

㈤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办案人、检举控告人、提供证据人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

㈥对家庭成员、亲属、亲戚朋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

㈦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分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

㈧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同样,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政纪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院党委、纪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

采取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㈠自评。

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对本单位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工作总结,并对照责任内容进行自评,报送院纪委。

㈡群众评议。

按上级规定组织群众对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

各科室每年底要接受本科室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评议。

㈢组织检查评议。

院纪委每年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对照责任内容对科室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是:

38981231;

举报信箱设在门诊部大厅。

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记录举报电话和定期收集举报情况。

㈡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压制群众的检举、控告。

㈢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

对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鼓励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㈠各级领导干部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及述廉报告,要如实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

㈡对各科室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领导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向院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医院院务公开实施方案

(穗十二院党委[2009]9号)

一、指导思想

围绕医院的中心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民主协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行院务公开要坚持民主集中、实事求是、稳定有序、注重实效和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民主办院、依法治院”的理念。

把职工和患者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问题实行公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深化医院改革,促进医院发展,为医院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和组织保证。

二、组织领导

把推行院务公开制度作为一件大事,列入医院重要工作日程,医院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工会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办事公开制度监督小组等负责督办检查。

(一)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成员,分工如下:

组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

院长、纪委书记

成员:

分管副院长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院务公开的领导、策划、协调、沟通工作,对院务公开方案、公开形式、公开内容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

按照分工负责制,对分管系统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推进负领导责任。

其中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执行人,纪委书记是院务公开的第一监督人,工会主席职责是院务公开的第一协调人。

(二)院务公开管理小组及成员,分工如下:

院务公开管理办公室设在工会组长:

工会负责人成员:

人事科、院办、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科教信息科、后勤设备科、职业卫生管理科负责人

院务公开管理小组职责:

负责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反馈、考核和评价;

负责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统计、报告,负责对本方案的修订;

组织相关部门、小组成员及时完成院务公开内容的落实。

(三)院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成员,分工如下:

纪委书记

纪检办、审计室、物价办公室负责人及各部门支部书记

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

负责对重大事项公开前的预审,及时对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运用多种形式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三、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医院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1、医院重大决策事项:

中长期发展规划;

内部管理、改革、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

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重大技术引进、人才引进方案。

2、医院教学、科技、管理、服务方面的重要事项:

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管理任务及完成情况;

医疗、教学、科技、管理、服务方面的改革方案及规章制度;

财务预决算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及处理;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事项:

劳动用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医院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职工提薪晋级工资调整、奖金津贴分配办法及奖罚与福利情况;

职工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基金缴纳实施情况;

职工招聘、评优选先办法和结果;

年度医院人员变动情况;

职工住房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

公派留学、出国进修访问及出国人员选派条件、办法、程序和结果等。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事项:

通讯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及干部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办法及测评结果。

5、干部和职工代表管理事项:

医院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干部竞聘过程、结果;

干部考核过程、结果;

干部奖罚办法及组织处理情况;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审计结果;

职工代表比例结构等情况。

6、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奖罚事项:

职称评聘政策、条件、指标、程序、结果;

职工奖罚办法和执行情况。

7、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

劳动就业、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

女职工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民主管理等情况。

8、业务招待费使用事项:

医院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及主要开支项目;

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9、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招投标事项:

医院基建项目计划的立项及招投标执行、监督情况。

10、大宗物资采购及仪器设备报废处理事项:

医院设备仪器采购项目、数量、供应商、中标价,以及仪器设备报废处理

情况。

(二)对患者公开的主要内容

1、利用门诊大厅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建立公开栏公布药品价格、定价依据,医疗检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

2、在门诊、住院大厅醒目处以及各检查科室建立公开栏,介绍就医、检查、住院程序及其相关具体要求。

3、在门诊大厅、住院部悬挂有关标牌,设置意见箱,定期给患者发送征求意见表,召开医患沟通座谈会,接受患者和家属对医务人员的监督。

四、院务公开的形式

1、职代会。

职代会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凡是医院重大决策事项、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福利费使用情况、奖金津贴分配方案、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财务、审计工作报告,在职代会上公开。

2、党政纪工领导联席会。

对涉及医院秘密的有关重大事项,在党政纪工联席会上公开,适当时在“职代会”上公开。

3、院周会或全院职工大会。

对涉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或改革举措等重大事项及时通过院周会或全院职工大会公开。

4、网站。

医院网站是院务公开的重要途径。

5、院务公开栏。

对职工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医院重大问题和政策性、临时性、突发性问题,以及需要职工了解的其他日常情况,在院务公开栏上公开。

6、其他院务公开形式。

通过内部报刊(简讯)、电子显示屏、宣传板报、墙报、黑板报、橱窗、公示栏等形式随时公开。

五、监督保障措施为了将院务公开落到实处,推行院务公开制度监督小组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下监督保障措施:

(一)建立一支社会监督员和内部监督员队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和内部监督员座谈会。

(二)在单位内部建立举报箱。

(三)向社会各界、服务对象、出院患者发送征求意见

(四)院务公开监督小组和内部监督员,对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五)建立院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办事不公、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患者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干部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完善住院费用清单制和门诊收费查询、重大项目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患者签字等制度。

六、加强考核建立院务公开责任制,每年对院务公开情况进行1-2次自查,自查结果由医院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病人及病人家属代表、社会监督员代表、社区代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干部的任用、晋升、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实行责任追究。

该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3、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暂行办法

(穗十二院[2007]43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加强社会捐赠财物的管理。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经济组织、其他团体、自然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的捐赠资助,在接受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必须遵循

(1)自愿无偿、符合公益目的;

(2)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附加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4)不得和医院的采购商品(服务)行为挂钩;

(5)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

(6)不得影响职业卫生执法和临床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7)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医院的名义进行,捐赠资助的财产物资由医院财务或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各职能、业务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资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并经院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同时纳入医院财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管理,不得设置小金库和帐外财产,逃避财务监督,不得私自接受后隐匿不交据为己有。

第四条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五条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由纪检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提出是否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遇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时期或匿名捐赠资助的情况,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七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务或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向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现金或实物收据)。

财务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的性质分别核算:

属于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记入医院“专用基金”科目,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属于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记入医院“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第八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设备、耗材等实物资产,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办理入库验收手续,登记明细账目。

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

如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尊重捐资者的意愿,严格按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盈利性业务活动。

协议对捐赠资助财产有限定用途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如果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资者的同意。

第十条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和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捐赠资助的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津贴和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我院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和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的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的开展。

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

对确实属于不易储存、运输或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资者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所取得的收入仍然用于原资助项目或医疗公益非营利性事业。

第十二条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医院收支结余,转入医疗事业基金管理。

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财务和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资者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结存、管理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结果。

对捐资者的查询,应当如实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捐赠资助财产的接受、使用、管理属于院务公开内容,财务部门必须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执行、完成、结存情况资料要进行归档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物资、资金收支结存情况统一在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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