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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监管1

商业银行的监管

 

(一)机构发展与功能定位

1、商业银行机构发展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在本部分,商业银行特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三类机构。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伴随着金融机构体制改革产生和逐步发展起来的。

1979年2月,国务院批准恢复组建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首家专业银行;同年3月,国务院指定中国银行为直属的经济实本,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立出来专营外汇业务;同年8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单位,专门从事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投资业务;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专门行使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职能,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经营性业务。

从此形成了中央银行监管下的中国专业银行制度,初步实现了我国金融业在组织上、业务上、资金上的政企分开。

1993年12月,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随后三家政策性银行相继建立,这为国家专业银行逐步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过渡创造了条件。

199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做为商业银行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

1986年9月,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了新中国第一爱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随后,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不断发展,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陆续成立。

除海南发展银行于1998年6月被行政关闭、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分支机构已遍布我国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主要城市。

截至1999年底,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500亿元左右,已占全国银行业资产总量的1/10左右。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建立和发展壮大,为我国银行业引入了商场竞争机制,初步打破了长期以来由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提高了经营效率,促进了我国银行的商业化发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法人治理结构相对健全、按商业化原则经营管理、市场反应灵敏、竞争机制灵活等特点。

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银行。

199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决定在合并已经商业化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地方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将城市合作银行统一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合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由城市中小企业、居民个人和地方财政入股并发起设立的在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

城市商业银行主要立足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以城市中小企业和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

截至1999年末,全国共有91家城市商业银行获准开业,其资产总额达5000亿元左右。

上述各类机构普遍遵循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原则,同时由于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类银行又有其不同特点。

相应地,监管当局对各类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2、商业银行的功能定位

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程度、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历史形成的业务特点、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分工与监管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我国金融业仍要实行分业经营,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仍将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发展现代银行业务,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

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大发展空间,是银行盈利的重要渠道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开展中间业务。

在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条件和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支持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从事信托、证券、投资银行及保险等业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拓宽盈利渠道,提高竞争和发展能力。

此外,城市商业银行应根据其特点,充分发挥地方银行的优势,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一是立足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坚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三是服务于城市居民个人。

(二)市场准入

广义上,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包括:

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1.机构准入

(1)机构准入标准和条件

除本书第二部分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地方财政作为大股东,持股不超过30%,其他股东为地方企业和居民。

注册资应当是实缴资本。

2)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3)对纳入组建范围的城市商业银行,按“一逾两呆”口径,应全额核销其呆账贷款,对呆滞贷款应计提50%的准备金,对逾期贷款应计提20%的准备金,对表内应收利息应主计提80%的准备金。

计提各项准备金后,相应核减城市信用社所有者权益。

4)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运资金,设立城区外支行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研究员运资金由其总行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会总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的60%。

(2)机构准入程序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和分支机构年度发展规划。

①设立一级分行(省级分行和直属分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设立一级分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后,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持批复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机构筹建及开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申请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②设立二级分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向其分行下达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指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向二级分支机构拟设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所在地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批复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③设立支行及所属网点

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展规划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一级分行所在地城区支行用营业网点,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向拟设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批,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省会城市(直辖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提交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批。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二级分行所在地城区支行及营业网点,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向拟设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批,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县(市)支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分支机构向拟设地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④设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

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在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金融管理当局申请。

2)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①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申请人(发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拟设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申请人。

②分支机构发展规划

股份制商业银行制定其分支机构年度发展规划,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行或城区外支行实行指标规划管理,对城区内支行的设立不在下达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股份制商业银行准入标准和辖区内经济发展状况控制掌握。

③设立分行或城区支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机构规划指标内向拟设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提出其新设分行或城区外支行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地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批复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

④设立城区内支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向其分行下达机构规划指标后,由该分行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提出其新设城区内支行申请,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批复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⑤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在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金融管理当局申请。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的升格、降格、撤并、分立等,按新设立机构的程序报批。

3)城市商业银行

①组建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全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当地银行机构、城市信用社的分布情况制定新设立城市商业银行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根据规划,拟设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商业银行筹建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工作,筹建领导小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开业申请,经其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批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备。

②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支行

城市商业银行制定其分支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根据机构规划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其新设支行申请,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批。

2.业务准入

(1)业务准入标准

参见本书第二部分。

(2)业务准入程序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①商业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开办新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②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业务范围框架内,商业银行总行向其一级分行授权;

③得到授权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予以认可或否决;

④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以下机构的业务准入比照上述办法。

2)城市商业银行

①城市商业银行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申请开办新业务,经其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

②城市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向其支行授权,支行得到授权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申请,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予以认可或否决;

③城市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的业务准入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3.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1)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标准

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量化标准如表3-5。

此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总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总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总行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适用于备案制。

表3-5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表

行别

机构

职务

学历

工作年限要求

法人机构

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本科(包括本科)或以上

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总行营业部

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

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

大专(包括大专)或以上

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一级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

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

大专(包括大专)或以上

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支行

行长

高中、中专(高中、中专)或以上

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法人机构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本科(包括本科)或以上

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总行营业部

分行

异地直属支行

总经理(主任)行长、副行长

大专(包括大专)或以上

金融从业6年以上戒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其他支行

行长

高中、中专(包括高中、中专)或以上

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行别

机构

职务

学历

工作年限要求

法人机构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本科(包括本科)或以上

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总行营业部支行

总经理(主任)行长

高中、中专、(包括高中、中专)或以上

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制,参见表3-6。

表3-6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权限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总行

法人机构

法人机构

----

分行、营业管理部

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法人机构

中心支行

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

分支机构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①总行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后予以核准或认可。

②一级、二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级分支机构: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以内部非正式方式任命一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核准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予以核准或认可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正式任命一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二级分支机构: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以内部正式方式任命二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核准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分(营业管理部)予以核准或认可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正式任命二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的机构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2)股份制商业银行

①总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核准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正工聘任其高级管理人员。

②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决定拟担任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提出其任职资格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核准后,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正式任命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高级管理人员。

③支行、分行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决定拟担任支行、分行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后,向的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提出其任职资格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核准后,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正式任命支行、分行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

新设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其机构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核。

3)城市商业银行

①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城市商业银行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核准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正式聘任其高级管理人员。

②城市商业银行支行高级管理人员

城市商业银行决定拟任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任职资格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支地审查核准后,城市商业银行正式任命支行高级管理人员。

新设城市商业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其机构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定期汇总上报辖区内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核准情况。

(三)非现场监管的重点与方法

1、非现场监管主要数据(见表3-7)

表3-7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主要数据

项目

当期

历史趋势

监管值/适度值

当期同业均值

去年同期

前年同期

总资产

 

 

 

 

 

拆放同业

 

 

 

 

 

各项贷款

 

 

 

 

 

不良贷款

 

 

 

 

 

贷款呆账准备

(一)

 

 

 

 

 

表外资产

 

 

 

 

 

总负债

 

 

 

 

 

同业拆放

 

 

 

 

 

各项存款

 

 

 

 

 

表外负债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

 

 

 

 

 

营业利润

 

 

 

 

 

税前利润

 

 

 

 

 

税后利润

 

 

 

 

 

目前,各商业银行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所规定的口径、格式和时间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数据,经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和监管部门加工后,形成各项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

监管人员可以根据监管工作中的特殊需要向商业银行收集资产负债和损益项目中更详细的数据资料。

如:

分析净利差时,需要收集盈利资产、非盈利资产以及利息收入、支出在资产负债中的分布等数据。

又如:

分析利率风险时,需要收集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及利率敏感性资产等数据。

今后,随着人民银行非现场检查技术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人民银行将不断完善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调整和增加非现场监管数据收集的广度和深度。

2、非现场监管主要指标(见表3-8)

表3-8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

指标类别

项目

定义

本期

历史趋势

监管值/适度值

本期同业均值

初步结论

去年同期

前年同期

不良贷款比率

不良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次级贷款比率

次级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可疑贷款比率

可疑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损失贷款比率

损失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单一客户贷款比例

最大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

 

 

 

 

 

 

风险加权资产比例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余额/资产期末总额

 

 

 

 

 

 

境外资金运用比例

(境外贷款+境外投资+拆放境外+存放境外同业)等资金运用期末余额/外汇资产期末余额

 

 

 

 

 

 

表外风险比率

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资本净额

 

 

 

 

 

 

 

指标类别

项目

定义

本期

历史趋势

监管值/适度值

本期同业均值

初步结论

去年同期

前年同期

结构性比率

利息收入/营业收入

利息支出/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

 

 

 

 

 

 

效率性比率

成本率

资金成本率

营业收入费用率

人均利润

人均费用率

资产费用率

营业收出/营业收入

利息支出/付息资金

业务管理费/营业收入

税前利润/职工人数

营业费用支出/职工人数

营业费用支出/平均资产

 

 

 

 

 

 

盈利性比率

资本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

生息资产盈利率

利润期末总额/资本期末总额

利润期末总额/资产期末总额

利息收入/平均生息资产

 

 

 

 

 

 

利息回收率

本期实收利息总额/到期应收利息总额×100%

 

 

 

 

 

 

贷款损失抵补率

(呆账准备金+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贷款总额

 

 

 

 

 

 

限制性比率

长期债务/核心资本

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加权风险资产

 

 

 

 

 

 

结构比率

债权性资本/股权性资本

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

 

 

 

 

 

 

资本充足性比率

核心资本率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杠杆比率

核心资本/平均资产

 

 

 

 

 

 

备付金比率

备付金总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短期资产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中长期贷款比率

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一年期以上存款期末余额

 

 

 

 

 

 

对流动负债依存率

流动负债净额/长期资产期末余额

 

 

 

 

 

 

存贷款比例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拆入资金比率

拆入资金/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拆出资金比率

拆出资金/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资产流动性指标

外汇资产比率

外汇资产期末总额/资产期末总额

 

 

 

 

 

 

应付息充足率

年末已提取应付未利息/年末应付定期存款利息总额

 

 

 

 

 

 

市场风险指标

资产负债缺口比率

资产负债累计净缺口/资产

 

 

 

 

 

 

在非现场监测、监控指标中,有些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监管标准值进行判断,有些指标需要监管人员根据被监管机构历史情况和监管经验作出判断,例如,将分析对象与其历史情况相比较,与同业平均水平相比较,从中发现问题或疑点。

但无论如何,监管人员通过非现场分析,只能得出初步结论,还必须通过现场检查、质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情况。

3、分析重点

(1)资产质量分析

1)贷款质量水平与结构分析。

用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不良贷款的总体水平与结构,与同业平均水平相比较,判断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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