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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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还有商定外,应拥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依据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
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019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依据工程需要,供给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备,并负责安全捍卫;
(4)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数目和要求,向发包人供给施工场所办公和生活的房子及设备,发包人肩负由此发生的花费;
(5)恪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所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肩负由此发生的花费,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完工工程未交托发包人以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保护时期发生破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肩负相应花费;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纳特别举措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两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7)按专用条款商定做好施工场所地下管线和周边建筑物、修建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所洁净切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
现场达到专用条款商定的要求,肩负因自己原由违犯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余工作,两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9.2019年。
34.2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供给的设备资料不切合合同要
求,或因为承包人未能恪守合同商定而造成的工程缺点,由承包人负
责修理,并肩负相应花费。
34.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理好前款范围内的缺点,发包人
可自行修理或选择第三方修理,所发生花费由承包人肩负。
34.4合同的缺点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
14天内
支付节余的保存金或退还保存金保函。
35.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例及国家对于工程质量保修的
有关规定,在工程完工查收以前,与发包人签署质量保修合同,并对
交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肩负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准时支付工程预支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以致施工没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原由不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执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执行义务的其余状况。
本合同执行中发生上述状况,发包人肩负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迟的工期。
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该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两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36.2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由不可以依照协议书商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赞同顺延的工期完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商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执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执行义务的其余状况。
本合同执行中发生上述状况,承包人肩负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该支付违
约金的数额,由两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36.3本合同执行中,合同两方的一方发生违约状况,另一方要求
违约方连续执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肩负上述违约责任后连续执行合
同。
37.索赔
37.1本合同执行中,合同两方的一方对并不是因已方过失,而是应
由对方肩负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质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
(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凭证。
37.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执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
肩负责任的其余状况,造成工期延迟和(或)承包人不可以实时获得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余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伸工期和(或)赔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于28天内
赐予回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增补索赔原由和凭证;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天内未予
回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同;
(5)当该索赔事件连续进行时,承包人应该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
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
和最后索赔报告。
索赔回复程序与(3)、(4)项同样。
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执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
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立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发包人、承包人在执行合同时发生争议,能够和解或许邀请
第三方调停。
当事人不肯和解、调停或许和解、调停不行的,可选择
向两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余方式解
决。
38.2合同执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以下状况的,两方都应连续履
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以致合同确已没法执行,两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停要求停止施工,且为两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余
39.工程分包
3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商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
包单位签署分包合同。
未经商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分包。
39.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给别人,或将其承包的
所有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39.3工程按商定分包后,其实不排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
人应在分包场所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执行。
分包单位的
任何违约行为或因大意以致工程伤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余损
失,均由承包人肩负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
同自行解决)。
39.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
赞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样工程款项。
40.不行抗力
40.1不行抗力包含因战争、混乱、空中飞翔物体坠落或其余非发
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
条款商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祸。
40.2不行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刻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
能及的条件下快速采纳举措,全力减少损失。
发包人应辅助承包人采
取举措。
工程师以为应该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行抗力
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实时向工程师通告受害状况、损失程度及估计
清理和修复的花费。
不行抗力事件连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
程师报告一次受害状况。
不行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
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花费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0.3因不行抗力事件以致的花费及延迟的工期,由两方按以下方
法分别肩负:
(1)工程自己的伤害、因工程伤害以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富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所用于施工的资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伤害,由发包人肩负;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两方各自负责,并肩负相应花费;
(3)承包人机械设备破坏及歇工损失,由承包人肩负;
(4)歇工时期,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所的必需的管理人员及捍卫人员的花费,由发包人肩负;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花费,由发包人肩负;
(6)延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因合同两方的一方延迟执行合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可以免
除延迟执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工程动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所内的己方人员及
第三方人员生命财富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花费。
41.2运至施工场所内用于工程的资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
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花费。
41.3发包人能够将有关保险事项拜托承包人办理,花费由发包人
肩负。
41.4承包人一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不测伤害保险,并为
施工场所内己方人员生命财富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用。
41.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全力采纳必需的措
施,防备或许减少损失。
41.6详细投保内容和有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42.担保
42.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执行,合同两方应各自向对方供给以下
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供给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供给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42.2合同两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没法部
分或所有执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供给担保的第三方肩负相应
责任。
42.3供给担保的内容、方式和有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
用条款中商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署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
附件。
43.专利技术及特别工艺
43.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别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
报手续,肩负申报、试验、使用等花费;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
特别工艺,应获得工程师认同,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肩负有关
花费。
43.2私自使用专利技术入侵别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肩负相应
44.文物和地下阻碍物
44.1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旧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余有考
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件时,承包人应立刻保护好现场,并于
4小
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
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
对现场采纳妥当保护举措。
发包人肩负由此发生的花费,顺延延迟的
工期。
上述状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肩负相应责任。
44.2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阻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小
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理方案。
工程师收各处理方
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同或提出修正方案。
发包人肩负由此发生的费
用,顺延延迟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阻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
报请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45.合同排除
45.1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磋商一致,能够排除。
45.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5款状况,停止施工超出56天,发包
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排除合同。
45.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严禁的状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
所有工程转包给别人或肢解此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发包
人有权排除合同。
45.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排除合同:
(1)因不行抗力以致合同没法执行;
(2)因一方违约(包含因发包人原由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以致合同没法执行。
45.5一方依照45.2、45.3、45.4款商定要求排除合同的,应
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排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见告对
方,通知抵达对方时合同排除。
对排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
第38条对于争议的商定办理。
45.6合同排除后,承包人应妥当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资料、设备
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
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供给必需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花费,
并按合同商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资料、设备由订货方负
责退货或排除订货合同,不可以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排除订货合同发
生的花费,由发包人肩负,因未实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肩负。
除此以外,有过失的一方应该赔偿因合同排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合同排除后,不影响两方在合同中商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
效劳。
46.合同奏效与停止
46.1两方在协议书中商定合同奏效方式。
46.2发包人、承包人执行合同所有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
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停止。
46.3合同的权益义务停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该依照诚实信誉
原则,执行通知、辅助、保密等义务。
47.合同份数
47.1本合同正本两份,拥有同样效劳,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
存一份。
4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两方依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48.增补条款
两方依占有关法律、行政法例规定,联合工程实质,经磋商一致后,
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详细化、增补或改正。
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
体化、增补或改正,由两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说次序
合同文件构成及解说次序:
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合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语言文字。
3.2合用法律和法例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例:
_________。
3.3合用标准、规范合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供给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商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供给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外国图纸的要求及花费肩负:
二、两方一般权益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发包人拜托的职权:
需要获得发包人赞同才能履行的职权:
5.6不推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所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达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所的时间、地址和供给要求:
(3)施工场所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供给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达成时间:
(6)水平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办理施工场所四周地下管线和周边建筑物、修建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两方商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余工作:
8.2发包人拜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赞同的承包人达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供给计划、报表的名称及达成时间:
(3)肩负施工安全捍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供给的办公和生活房子及设备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所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
续:
(6)已达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别要求及花费肩负:
(7)施工场所四周地下管线和周边建筑物、修建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花费肩负:
(8)施工场所洁净卫生的要求:
(9)两方商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余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供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集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迟
13.1两方商定工期顺延的其余状况:
四、质量与查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查收
17.1两方商定中间查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花费的肩负: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纳_________计价方式确立。
(1)采纳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花费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纳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
(3)采纳其余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23.3两方商定合同价款的其余调整要素:
24.工程预支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数的比率:
扣回工程预支款的时间、比率:
25.工程量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两方商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6.3保存金的提留比率:
七、资料设备供给
27.发包人供给资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给的资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两方商定发包人承
担责任以下:
(1)资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资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资料:
(4)到货地址与一览表不符:
(5)供给数目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给资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买资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买资料设备的商定:
八、工程更改
九、完工查收与结算
32.完工查收
32.1承包人供给完工图的商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完工时间:
36.1本合同中对于发包人违约的详细责任以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合商定发包人违约应肩负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5合商定发包人违约应肩负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4合商定发包人违约应肩负的违约责任:
两方商定的发包人其余违约责任:
36.2本合同中对于承包人违约的详细责任以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商定承包人违约应肩负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商定承包人违约应肩负的违约责任:
两方商定的承包人其余违约责任: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间发生争议,由两方当事人磋商解决或邀请第三
方调停。
磋商或调停不行的,两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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