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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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格式.docx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拉萨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但二者不得兼报。

  

(二)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力证明、学籍(或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

  2、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军警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确认的方式报名。

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填写《2011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户籍审查表》(登录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

//下载,以下简称“户籍审查表”),持本人户口卡、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招生办进行户籍审查,签章确认。

  在校就读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报名号和密码;

其他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和报考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领取报名号和密码。

所有考生必须持户籍审查表方可领取报名号和密码。

  4、在校就读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学校(或单位)或本人上网填报。

学校(或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5、其他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6、今年我区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学院、格尔木、成都设立考点。

  个别因特殊原因须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申请借考。

地(市)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

  成都考点不受理限报考生借考;

西藏民族学院考点不受理非西藏民族学院附中学籍的应届考生及限报考生借考。

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格尔木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7、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

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地(市)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

代为确认时还须提供电子照片(240像素×

320像素,浅蓝底色,jpg格式)。

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没有现场确认,报名无效。

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8、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务费;

往届毕业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

按藏发改价格[2007]897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25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0元,借考费150元,外语口试费每生15元,体育、艺术类考试费每生30元。

  (三)报名时间、地点

  1、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间为3月15日至21日,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22日至31日,逾期不予办理。

  2、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市)招生办,西藏民院招生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

  3、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部门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4月底前在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4、各地市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各类照顾政策、各类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5、自治区招生部门在5月10日前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返回各地(市)招生办。

  6、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及面试

  

(一)考试科目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其中“3”指语文(或汉语文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

“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

“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由国家统一命题,藏语文由国家授权我区命题。

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

每个考生必须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

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一律在拉萨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

外语口试试题由自治区招生部门命制,由各地(市)招生办组织测试。

  凡使用“汉语文”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作为“语文”成绩。

  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均使用汉文字答卷。

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为汉文字试卷。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另行公布。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须参加专业加试。

  艺术专业考试按《关于做好我区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体育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部门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特殊院校或专业招生需要面试的,须报自治区招生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工作须在招生录取开始前完成。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信息由考生参加体检所在地(市)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

成都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萨市招生办负责。

  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军检分初检和复检。

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5、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考生的身体条件需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

  6、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7、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普通高等学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及上一年被高等学校按志愿录取却不入学报到的记录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

  考生必须具有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市)招生办须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

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3、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组建、管理,建档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4、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录取。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5、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市)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

新生报到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志愿填报

  

(一)批次、志愿设置

  1、为了减少考生在高考志愿填报中的风险,缓解考生填报志愿的心里压力,2011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

  2、高考志愿分提前录取批(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普通本科院校或专业)、本科第二批(普通本科院校,包括独立院校本科专业和民办院校本科专业)、普通高职(专科)批次。

  提前录取批(含“对口高职”)仍采用“传统志愿”方式。

每个批次设置3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

并设置院校服从调剂。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

每个批次第一志愿设置A、B、C、D、E、F共6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

不设“院校服从调剂”志愿;

院校未完成计划,通过征集志愿方式完成,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

征集志愿可视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

  3、提前录取的院校(专业)分八类:

(1)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

(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专业;

(3)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

(4)部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和区内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

(5)音乐专业;

(6)美术专业;

(7)体育专业;

(8)按艺术类分数线录取的文艺专业。

  每个考生在提前录取志愿栏只能选报其中一类院校与专业,不得跨类混报。

  4、在西藏招生的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含军事院校)原则上为限报院校。

  

(二)志愿填报

  1、所有考生一律凭报名号和密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

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

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

  3、凡报考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未单独给我区投放招生计划的区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单独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并向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证和招生院校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4、填报志愿统一安排在成绩公布后进行。

提前录取批(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志愿在6月28日至7月5日填报。

第三批专科、高职志愿在8月1日至5日填报。

  5、志愿征集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信息公开,志愿征集方式公开,志愿征集时间公开。

  6、自治区招生部门根据招生院校计划完成情况和录取工作进度安排,将招生院校因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通过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

//向考生征集志愿。

考生填报“征集志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逾期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没有条件上网的考生应委托他人代为填报,考生本人必须对所填报的内容负责。

六、录取

  

(一)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自治区招生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高校录取新生须按我区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三)我区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考生为少数民族。

高校录取新生,必须按规定录取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和办法

  1、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总分相同时,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高低顺序进行:

  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看文科综合成绩,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数学成绩;

  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看理科综合成绩,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语文成绩。

  2、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F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3、当出现考生特征总分、各科成绩完全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

生源不足院校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解决。

  (五)提前批次院校录取,仍坚持“志愿优先”原则,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投档。

  (六)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

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七、照顾政策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项: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西藏自治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2、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出具西藏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材料,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10分;

  4、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加10分;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7、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8、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9、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下列奖项者,加20分(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

  (3)“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

  (4)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5)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6)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10、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并经自治区体育局认定,限在西藏所属中学就读的),加20分;

  11、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2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

  在西藏民族学院、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三)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专业的考生降低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

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

公示全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

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二)“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今年8月底。

  (三)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级招生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

否则视为违规。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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