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资格申报流程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7707655 上传时间:2022-12-0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称资格申报流程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职称资格申报流程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职称资格申报流程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职称资格申报流程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职称资格申报流程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职称资格申报流程Word格式.docx

《职称资格申报流程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称资格申报流程Word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称资格申报流程Word格式.docx

文件依据:

《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 

号文规定,2006年起,凡申报卫生系列高级(含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先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业务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申报。

四、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主要内容

1、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思想政治条件;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外语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业绩成果条件;

论文著作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2、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五、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1)《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

(2)《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3)《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

(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5)《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6)《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此外,还出台了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政策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

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和<

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等。

六、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

1、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学历:

根据粤人职[1998]15号文规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规定学历,必须是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统一考试入学和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生。

2、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学历:

根据人职司函[1991]15号文明确:

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专业的学历,代表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

所以,所学专业如果与所从事的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就不能反映其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因此,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3、申报人的学历专业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时怎么办?

凡申报人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后再申报。

4、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何规定?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明确规定: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学历才能申报。

七、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及级别的要求

1、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但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2)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的专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后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者,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者,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者,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以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 

3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均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资历条件及级别的要求

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符合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资历及级别要求

1、资历计算截止时间:

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规定,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截止时间:

2005年(含)前为12月31日,从2006年起,调整为每年8月31日。

由次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8月31日之后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不得作为今年申报评审有效材料。

2、取得后续学历后资历计算:

《关于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问题批复》(粤人发[2005]632号)明确:

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后又继续接受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应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开始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3、任职资历的计算:

根据粤人职[1998]16号等文件规定:

任职资历是指受聘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年限。

对因变动工作岗位转换了职务系列的人员,需申报现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才能申报评审,任职资历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前后实际年限累加计算。

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他要求

1、申报时间要求: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职[1998]17号文规定:

政府人事部门受理审核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时间一般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凡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的,各级人事部门不予受理。

各专业评委会受理材料时间应以当年所发通知为准。

2、申报程序要求:

高级:

个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市人事局→高评委日常工作部门。

中级:

个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市人事局→中评委日常工作部门。

初级:

个人→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或市人事局→初评委日常工作部门。

3、各级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受理材料要求

(1)数量审查。

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程序审查。

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是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

(3)条件审查。

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4)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5)对有人著名反映问题的申报材料,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要及时进行核查,如核查反映情况属实,则取消申报资格,书面告知本人;

如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应将反映信件和核查结果报告附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书面告知本人。

4、报送申报材料的要求

(1)高级: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经市人事局专技科审核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对口专业高评委日常工作部门。

(2)中级:

市直属单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经其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专技科审核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对口专业中评委日常工作部门;

县(市、区)属单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经其县(市、区)人事局和市人事局专技科审核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所属市对口专业中评委日常工作部门。

(3)初级: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经所在单位和属地人事局审核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对口专业初评委日常工作部门。

(4)申报人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的材料不真实或使用表格错误的;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评审材料的,各级人事局坚决不予受理。

(5)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材料没有经过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盖章,个人或单位直接报送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审批发证。

十一、委托评审规定

1、凡我省能够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学科),不委托省外评审;

我市能够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学科),不委托市外评审:

县(市、区)、市直单位能够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不委托其他县(市、区)、市直评审委员会评审。

2、委托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分别报省、市和县(市、区)人事局专技科(股)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3、委托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广东省人事厅、市、县级人事局负责审批发证;

4、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十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核认定范围

根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认定)范围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确定:

1、机构性质:

只限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事业、企事业单位。

2、人员特定: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

(1)凡在我市各种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2)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审核、报送工作均由单位负责向属地县(市、区)人事局申报,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分类报送市人事局或各级评委会。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并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交其人事管理机构存档。

(3)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但已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定聘约,实行聘任管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符合我省资格条件规定的,均可在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按规定程序评审通过的,发给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

(4)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执(职)业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5)广东省人事厅印发《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规定:

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执(职)业资格。

其获得的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范围:

《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

(1)凡在我市各种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和经省统一组织自考毕业生,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认定相应专业、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2)凡人事档案挂靠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事代理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和经省统一组织自考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材料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考核合格后,报对应的人事局核准发证,并将《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原件存入其人事档案。

十三、不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的有

《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

国家行政机关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聘任工作。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在会计、审计、统计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公安的刑侦、技侦及安全专业工作的公务员可申报评审从事的专业技术资格外,其他公务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实行职务聘任。

若公务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获取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与工资待遇挂钩。

此后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四、目前职称评聘专项考试的专业有: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考试特点:

不设报考条件限制。

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八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人发[1997]99号);

(1)开考时间:

1997年;

(2)考试语种、级别和专业类别

考试语种:

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

其中,英语分为英语综合、英语理工、英语卫生三个专业类别,每个类别分A、B、C三个级别,其他语种不分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

考生可根据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选择报考相应语种、级别和专业类别。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

2000年;

(2)考试科目(模块):

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6]6号文规定,从2006年2月1日起,考生可选考科目范围,由13个科目扩充到14类25个科目。

其中5个旧版科目不再启用于考试,但原考试通过取得的《合格证书》继续有效。

(3)考试方式

从2008年2月起,我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工作实行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梅市人字[2008]17号)。

考试采用上机操作的方式。

每一科目考试时间为50分钟,合格分数为60分,每个科目考试结束后3分钟,当场公布个人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十五、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条件要求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今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单,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2、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线,概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十六、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的计算机条件要求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要求执行。

除符合粤人发〔2005〕177号文中规定免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申报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表格规定数量提交《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全国规定科目(模块)考试合格线为60分。

评审资格级别

在地级(含梅江区、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以上市单位工作的人员

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

初级资格

3个及以上科目(模块)

中级资格

4个及以上科目(模块)

高级资格

5个及以上科目(模块)

十七、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效论文著作资格条件的要求

1、文件依据: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文规定的有效论文著作如下几类: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或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术性文章。

(2)以主编、副主编或主要作者身份参与编著的专业著作,主要编著者是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3)在学术大会上宣读,并能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辅助材料(如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表等)的学术论文。

2、评审资格条件对著作要求: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著作是指取得ISS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不在此列。

全书字数一般在30万字以上。

3、学术大会上宣读的论文要求: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宣读论文是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十七、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条件的规定

1、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均须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于职称晋升挂钩。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2、继续教育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的完成情况由县级以上人事局审核确认盖章为准,专业科目的完成情况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盖章为准;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3、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到外地进修、参加讲座、研讨、考察和自学等。

十八、评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收费规定

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标准收取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费。

十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他规定

1、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根据《关于我省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5〕256号)和(人职发[1991]11号)文作出“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我省申报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才有效。

经组织安排到其他省市对口挂职的人员参照执行。

2、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

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

3、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5、根据粤人发[2009]164号规定:

从2009年起,要求所有申报资格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

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6、凡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均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

7、评审结果公示按《关于做好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公布。

8、2009年开始,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用表,除教育部门人员外,均按《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申报评审用表的通知》(粤人函[2009]833号)规定执行。

《新版专业技术申报评审用表》已在梅州人事网挂出,网址:

9、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7号)文规定执行。

二十、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要求

(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更换)登记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大一寸相片各一张。

3、提供从申请人的档案中复印的下列对应表(须由经办人验证后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属评审(认定)获得资格证的,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广东省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1份。

(2)属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证的,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1份。

4、属遗失证书的,提交地级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声明原资格证作废的原件(登报内容:

姓名、性别、证书名称、专业、级别、证书编号、发证时间);

证书的,属资格证书损坏的提交己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

(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并提交申办材料。

2、单位审核盖章后,报所在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单位的报市直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原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发证机关。

(1)梅州市人事局核准发证的,所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中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