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协议管辖制度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7692052 上传时间:2022-12-0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0.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协议管辖制度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论协议管辖制度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论协议管辖制度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论协议管辖制度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论协议管辖制度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协议管辖制度文档格式.docx

《论协议管辖制度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协议管辖制度文档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协议管辖制度文档格式.docx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那么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表现,已为现今世界各国所普遍同意和采纳。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和进展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

协议管辖制度尽管最先可追溯至罗马法汇纂中的规定,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取得各国的普遍认同和重视。

只是,自20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过去那种不承认协议管辖的观点受到愈来愈多的质疑。

批评者指出,管辖协议剥夺法院管辖权的观点充其量仅是一种慢慢退化了的法律拟制,反映出对其他法院的公平性采取的偏狭态度。

以其他连结因素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往往带有必然的偶然性、不确信性、不便利性,法院也常援引不方便原那么拒绝审理其本来享有管辖权的案件,而法律也明文规定调解、和解、仲裁优先于法院的审理,这就意味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院是不是被剥夺了管辖权,而在于法院是不是应在特定的案件中对其自身的管辖权有所克制。

何况,当事人签定协议时通常已经慎重考虑了诉讼便利的问题,即便有不便利的存在也是当事人事前能够预见到的,实难以不便利为由否定管辖协议的可执行性。

协议管辖制度慢慢为各国所同意并最终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其实确实是其自身优越性在国际社会慢慢取得普遍认同的集中表现,是一种历史进展的必然结果。

总的来看,该制度要紧具有以下一些优势:

第一,该制度给予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主权,不仅有助于幸免或减少因有关国家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过于刻板、僵硬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取得了解决。

第二,在各国法院平行管辖的情形下,原告单方面拥有太多项选择择法院的机遇,他能够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起诉,而被告那么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另择法院起诉。

前者致使当事人之间诉讼机遇的不均等,后者那么致使一事两诉,二者均无益于国际民事诉讼顺利、有效地实施。

而承认协议管辖,那么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程序和实体的平稳,并能有效避免和减少一事两诉现象的产生。

最后,承认协议管辖,许诺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当事人两边即可在签定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两边对诉讼所采程序的熟悉程度、裁决的可执行程度及费用的可同意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和衡量,大大增强了国际民事诉讼的确信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保护交易平安及交易两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进展

随着时期的进步,各国间民商事交往与合作的日趋紧密和科技的迅猛进展和商业实践的深刻转变,协议管辖原那么在晚近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进展趋势,要紧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

1.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趋放宽。

依照管辖协议订立的方式,可将管辖协议分为明示的管辖协议和默示的管辖协议。

关于明示的管辖协议,大多数法律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达到。

这无疑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即便产生争议,也容易举证并及时解决。

可是,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无益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帖解决,无益于爱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对管辖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和灵活的说明。

例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5条第1款即规定,管辖协议可通过书写、电报、电传、或其他可组成书面证明的通信方式达到。

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第3条第3项也规定,选择法院协议可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任何能够提供可获取的供后来援用的信息的转达方式缔结或证明。

2.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日趋拓展。

各国均许诺在涉外合同案件中适用协议管辖,但关于在合同之外的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是不是许诺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那么存在不合。

晚近的进展趋势是,愈来愈多的国家开始打破陈规,慢慢将协议管辖原那么普遍适用于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原先被视为禁区的领域。

3.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日遭淡化。

关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是不是必需与案件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英、美等国家以为,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与案件没有联系并非阻碍管辖协议的效劳,可不能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与当事人及其争议均无联系但有着处置某类案件丰硕体会的法院审理组成妨碍。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那么是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必需是与争议和案件有着直接联系或实质性联系的地址的法院。

如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第15条规定:

“一国能够声明其法院拒绝审理排他选择法院协议所适用的争议,若是除被选择法院的地址外该国和当事人或争议间无联系。

主张漠视联系因素的国家主若是出于能给当事人提供和制造更多便利和自由的考虑,因为若是许诺当事人任意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便更能保证所选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和便利性。

强调联系因素的国家那么出于各类担忧而显得比较谨慎和保守。

他们以为,若是许诺当事人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进行审理,将会给案件的审理(如取证、适用法律等)带来诸多不便,结果反而无益于其真正爱惜当事人的利益。

[](第548页)通过比较和分析,前一种主张似乎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协议管辖原那么的本意,而后一种主张那么在专门大程度上难以成立或经不起推敲。

第一,以为不强调联系因素便不能照顾到司法便利性的观点就有些牵强,这种担忧也显得多余,因为不将当事人的目光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上,会使当事人取得更多的自由,当事人因此可在更普遍的范围内结合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和诉讼的专业性、便利性和裁决的可执行性等各类因素进行全面和充分的考虑,然后作出最明智、最适当的选择。

第二,几乎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对当事人选择法院施加了一项不得违背专属管辖的限制,有了这种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的限制,就没必要担忧当事人会利用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的机遇损害一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秩序了。

最后,淡化所选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使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大大拓展,无疑可为当事人更顺利地达到合意提供便利和支持,因为关于两个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而言,两边往往都不肯意选择对方所属国的法院管辖。

而若是许诺他们去选择两边所属国之外的却与案件无任何联系的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国法院管辖,那么两边会更易达到这种合意,因为谁都没必要担忧会显现由对方所属国法院管辖时可能显现的使对方受益,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

正是基于上述缘故,晚近公布的国际私法多数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需选择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5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案》第4条和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4条,均无不表现了这种新的立法趋势。

二、协议管辖制度运用的合理限制

采纳协议管辖原那么,承认当事人协商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实际等于将各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交由当事人从头进行分派。

即通过当事人的协议给予一些法院以管辖权,同时也剥夺一些法院的管辖权。

而这不仅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产生直接的阻碍,对国家的司法权益和公共政策也会产生某些冲击。

因此,几乎所有国家都在采纳协议管辖原那么,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管辖法院权利的同时,又对协议管辖原那么的运用作出必然的限制,以保护本国的公共秩序和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和有关的国际条约来看,对协议管辖原那么的限制要紧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议管辖不得违背一国的公共秩序

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都说明,违背一国公共秩序的管辖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同意的和不可执行的。

而不得对一国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争议进行协议管辖,也是出于保护该国公共秩序的考虑。

关于属于本国专属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提交外国法院审理的管辖协议,各国均不承认其效劳,也不执行外国法院依此协议行使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决。

(二)协议选择的法院不得存在重大的不方便

依照不方便法院原那么,若是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存在诉讼上严峻的不方便,能够拒绝受应当事人的案件或中止已经开始的诉讼,而由当事人另向较方便的法院起诉,因为不方便的法院审理案件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诉讼的拖延,乃至会因取证困难、证据不充分而阻碍案件的公正裁决。

不方便法院的选定,本质上也有悖于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三)协议管辖不该与弱者爱惜原那么相抵触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各国法律都对弱者利益给予加重的爱惜,这一精神在协议管辖原那么上亦取得了表现。

例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5条第2款规定,若是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违背了该法关于爱惜弱者的规定那么无效。

(四)当事人在所选定的法院必需能取得有效的救济

当事人在协议选择的法院不能取得有效救济,管辖协议即为无效或无法执行。

显现这种情形主若是基于两方面的缘故:

(1)所选择的法院不能有效地行使管辖权。

例如,依照所选择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该法院不具有审理此类案件的权限;

所选择法院不具有对诉讼标的的管辖权;

所选择法院由于战争、不能向被告有效送达等缘故此无法有效行使管辖权。

(2)所选择法院不能给予公平的救济。

例如,在美国,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常常会因为带有歧视性或存在贪污腐化现象,或没有管辖权,或对特定诉讼请求所适用的时效期间较短而致使诉讼请求时效已经届满等情形,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从而致使管辖协议无效。

另外,未订有明示的管辖协议的当事人之间,若是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一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出庭抗辩该法院的管辖权而非应诉答辩,不能被推定为在当事人之间达到了一项默示的管辖协议,因为被告的出庭并非组成对该法院管辖权的服从。

三、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协议管辖制度在我国亦取得同意和采纳。

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第245条对明示和默示的协议管辖均作出了规定,即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址的法院管辖;

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告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未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我国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照国际上有关协议管辖制度的一样立法与实践,专门是协议管辖制度在晚近新的进展趋势,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显然还存在较多不足,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化:

(一)在适用范围上可作进一步的拓展

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我国将其限定在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是关于涉外合同纠纷应如何界定并非明确。

例如,婚姻关系是不是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如认定其属于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关于离婚诉讼是不是许诺当事人协议管辖。

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婚姻的实质确实是一纸契约。

因此,关于当事人离婚的诉讼完全能够被视为一种合同纠纷,能够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而且,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中存在许诺“一事两诉”的制度短处,在离婚诉讼中引入协议管辖制度,还能够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一事两诉”现象的产生。

(二)对管辖协议的形式可作进一步的简化和放宽

关于管辖协议的形式,我国仍采取了严格的书面要求。

这不仅与现今的国际普遍实践不一致,与我国1999年《合同法》中新的立法趋势也是相悖的。

依照《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之因此对合同形式作重大的立法改革,无疑是为了适应科技的进展所带来的商业实践的深刻转变。

在国际经济生活节拍日趋加速的今天,为了实现交往的便利、交易的平安,也为了更好地知足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合同形式的宽松化和简单化便成为时期进展的必然选择。

因此,管辖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形式亦应取得必然程度的简化和放宽,而不必固守传统的书面形式。

(三)应取消或舍弃对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联系的要求

我国要求当事人必需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址的法院,不仅与现今国际上主张漠视或淡化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的进展趋势背道而驰,而且在实质上排除更受当事人青睐和欢迎的却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中立法院或专业法院参与选择的可能,使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大大缩小,为当事人就管辖法院的选择达到一致设置了没必要要的障碍,从而也必然程度上妨碍了协议管辖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须取消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联系上的要求。

(四)应付协议管辖制度的限制运用作出更为全面、合理的规定

我国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我国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不足以保证协议管辖制度在合理范围内取得适当运用。

为此,应明确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当引入不方便法院原那么,表现和贯彻弱者利益爱惜原那么。

另外,关于管辖协议的订立手腕和方式亦应有所要求和操纵;

当事人可否在协议法院取得有效的救济亦是衡量管辖协议效劳的一个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李浩培.李浩培文选[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

OnAgreedJurisdictioninInternationalCivilLitigation

DENGJie

(LawSchool,HuaqiaoUniversity,Quanzhou362021,Fujian,China)

Biography:

DENGJie(1972),female,Doctor,Associateprofessor,LawSchool,HuaqiaoUniversity,majoringinprivateinternationallaw.

Abstract:

Thesystemofagreedjurisdictionhasnowbecomeoneofthebasicjurisdictionsystemininternationalcivillitigation,

Keywords:

internationalcivillitigation;

agreedjurisdiction;

jurisdictionalagreement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