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离婚协议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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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此,应该写明,如果男女双方再婚,再婚对象,无权干涉女方的探视和接玩)
三、财产问题。
女方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女方。
其余财产,均归男方所有。
(建议,在此,不应写成是“归男方所有”,应该写成是“归孩子所有”;
还有,要写成是“其他公有财产”)
四、债权债务。
银行贷款(1万元),由女方负责偿还。
各方亲属处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强烈建议,在此一定要加上一条:
如男女双方各自再婚,则再婚对象无权过问之前的债权债务事宜)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办理《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签字和日期省略)
第二篇: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附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
经调解不能和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
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第三篇:
浅析如何判断离婚案件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既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最基本的法定案件,那么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则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在1989年12月13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出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具体列举14条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022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时,立法者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对此可以总结吸收,形成了目前此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公告失踪,另一方面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下系笔者对上述几种情形的理解与分析。
一、一方当事人有法定过错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即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条就上述情形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因此可以以此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不能单纯的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或姘居一方的手段,不能强制维持已经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
当然,可以利用其它方式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同时从某些方面来讲这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为维护人格尊严与确保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增进夫妻之间情感,维护良的家庭和社会秩序,创建和谐社会。
我国婚姻对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予以明禁止。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的受害人不局限于配偶双方,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当夫妻一方有针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时,配偶一方以此提出离婚诉讼的,可适用此条款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因此而破裂。
另外,在实践中还要适当地把握行为人所实施的这类行为的程度,如果仅仅是偶尔实施并且性质不严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着重对行为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明确指出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双方和。
以便更地贯彻执行“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这一指导原则。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一般都是些逸恶劳,不务正业,终日游手闲,惹事生非之人。
既消耗了家庭财产,又不履行应尽的义务,甚至以致家庭终日不得安宁,染此恶习者,常常四壁皆空,生活无以为謎,更甚者走上犯罪道路,身陷囚笼。
何言正常的家庭生活。
因此,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致使夫妻之间的感情遭到极大破坏,从而成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然,法院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还应着重审查其是否属于屡教不改。
对于那些情节较轻,悔改态度诚恳,能痛改前非,对方亦能谅解的,应当着眼于调解夫妻和。
4、因感情不和分居二的的。
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相互关切、爱怜、敬重、忠诚、喜爱之情。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可体现在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体贴、互相关系等诸多情形。
而这里所说的“分居”即是指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其具体表现为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系,互相扶助等。
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分居的原因应当是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导致两地分居。
审查分居的重点应当放在双方是否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而且分居时间不得少于两年,以此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
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除了具体列举上述四种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外,还有一条补充性的、富有弹性的概括性条款,即第32条第3款第5项所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见,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
居满三年这四种情形并不是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讲,如果没有以上这四种情形出现,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也应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即使当事人之间有上述情形发生,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可以通过调解和的,也不宣判决离婚。
如果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种情形出现,对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笔者认为还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希望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判断。
在实践中,应将以上几个方面联系起来,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不能片面地看待某一个点。
防止以点盖面,以偏视全。
从而以达到正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目的。
只要当事人双方还有和的可能,那么就要努力帮助他们改善夫妻关系,把和的可能变成现实。
如果经过多方努力,当事人仍然没有和希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应为依法判决离婚。
另外,婚姻法除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形的,还规定了: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
所谓的“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从以上解释中不难看出“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后没有任何音讯;
其二是指自然人的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二年。
因此“宣告失踪”其中条件之一;
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二年,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基本要件。
因此,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四篇:
离婚协议书(感情出轨)
离婚协议书
***,男,27岁,身份证号:
350403198****,工作单位:
石家庄市***公司销售主管
***,女,24岁,身份证号:
4113271989****。
男女双方于2022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共生育两个儿子,婚前生育大儿子***(2022年10月18日出生),婚后生育小儿子****(2022年3月11日出生);
现男方因感情出轨与****同居致曾先莉怀孕3个月,男方不顾及年幼孩子向女方提出离婚,经双方家人劝阻无效,女方无力挽留遂同意与男方离婚,经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子女抚养
1、大儿子***(2022年10月18日出生)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支付,抚养费花销标准每月2022元,抚养期间女方随时可看望孩子,男方不得阻拦。
2、小儿子****(2022年3月11日出生)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2022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孩子成长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等大额开支由双方共同负担。
抚养费应于每月5号之前转入女方账号内。
账号:
二、损害赔偿金
由于男方有婚外情并已有孕,给女方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男方承认其有严重过错,自愿给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作为补偿。
1
三、财产分割
1、双方无共同房屋。
2、男方个人生活物品归男方所有。
3、共同生活期间所购买的家具、家电等生活物品均归女方所有。
四、债权债务处理
共同生活期间所有债务由男方负担。
本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手续后即生效。
男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女方签字:
第五篇:
感情不和离婚协议书
男方:
xxx,男,xx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身份证
号:
xxxx。
女方:
xx,女,xx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
xxx。
男方与女方于xx年认识,于xx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
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姓名:
xx,年龄:
xx岁)。
后因感情不
和,已分居xx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属于名存实亡,已
无和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到一致意见,订立具体离婚协
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离婚,签字之时到额敏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抚养、儿子xx由男方xx抚养,随同男方生活。
三、女方xx每月支付给男方xx儿子xx的抚养费为每月xx元整
(含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每年年初一次性付清,一直至18周
岁为止,如上大学学费女方承担一半。
四、夫妻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全部所有财产。
女方不
承担所有的债权及债务。
五、探视权:
每逢过年过节、寒暑假期,女方都可以探视或接到
女方家住几天。
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以上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希望民
政机关予以认可。
立协议人:
xxx
代书人:
xx
xxx年xx月xx日
附件: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留存民政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