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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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一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云南农职学院”,英文名称为“Yunn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ofAgriculture”,英文缩写为“YNAVC”,网址为“”。

第二条学校现有茭菱校区和小哨校区,学校法定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茭菱路128号。

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云南省农业厅,业务主管部门是云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办学原则。

第二章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七条学校秉承“艰苦奋斗,百年务农,百年树人”的优良办学传统,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职能。

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培养农业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为农林类高职院校,主要以畜牧兽医、园林园艺、作物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工程类等专业为主,财经类、信息类、文秘类、人文类专业兼备,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并围绕地方经济及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九条学校积极探索和创新高等农业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为出发点,健全和完善独具特色的“全真全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岗位能力和创业意识,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一十条学校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以三年制高职大专为主,兼顾“3+2”及五年一贯制专科学制。

适当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并根据条件适时采取多种模式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立足构建和打通中职、高职和本科高职人才培养“立交桥”,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

积极拓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留学生教育。

第一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并重的教育模式,学生毕业时除取得学历证书外,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一十二条学校坚持依托行业办学,发挥学校人才资源优势,主动融入农业行业发展,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实现教育教学与行业发展的有机对接。

第一十三条学校坚持开展校企深度合作,构建学校、行业、企业和学生四方共赢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

第一十四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通过与国外、境外办学机构依法合作开展技术、文化、教师、学生及其他资源交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第一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一十六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一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一十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一十九条学校按照“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教学科研业务机构和党政管理及其他机构,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就业、专业建设等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人民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人民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立足岗位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院级工会在院级党组织和校工会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对团员青年实施教育管理,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共青团组织,院级共青团组织在院级党组织和校团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二)坚持个别酝酿原则。

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三)坚持沟通原则。

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四)坚持“一把手”末位发言原则。

讨论问题中党委书记最后一个发言,然后进行表决。

(五)坚持保密原则。

对会议研究的不宜公开的问题,参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会议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走。

(六)坚持回避原则。

议题如涉及党委委员或其配偶、子女、直系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党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

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党委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党委执行工作制度的情况;

监督领导干部清正廉洁行使权力的情况;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院长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院长1名,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校行政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副职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具体行政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二)坚持沟通原则。

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三)坚持“一把手”末位发言原则。

讨论问题中院长最后一个发言。

(四)坚持保密原则。

(五)坚持分工负责原则。

加强院领导班子内部团结协调,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不折不扣执行。

第三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由校内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学术评定和学术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品德高尚、坚持原则、学术造诣高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以一线的教学、教育、科研人员为主,组成人员名单由各教学科研部门推荐,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院长聘任,任期3年。

第三十九条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方案,候选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主任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得票超过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当选。

第四十一条学校完善学术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的设置,评定校内教学、科研成果,开展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监督、规范学术行为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下属二级学院和单位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学院或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节二级学院

第四十七条学校实施校、院二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二级学院(含公共教学部门,下同)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二级学院下设专业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发展规划;

(二)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生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根据学院统一规划,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编修、课程设计、教学改革、教学督导、教学团队建设、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组织实施教学工作;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程与办法,提出人员聘任建议;

(四)组织开展二级学院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和安全稳定建设;

(五)以促进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发展为导向,校企合作开展专业建设;

(六)实施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组织教师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八)建设专兼职师资队伍,使用和管理学校核拨的设备、资产和预算经费;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二级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二级学院的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共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二级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

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

涉及干部、奖惩、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等事项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五十二条二级学院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四条根据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力保障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六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六十一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在满足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学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六十四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学生可以在学校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校成立受理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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