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细则 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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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4、《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15、《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1号)
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1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实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
18、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19、《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技术细则》
20、《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09〕76号)
1.2.2技术规范
1、《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4、《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5、《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7〕54号)
6、《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7、《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8、《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9、《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2008—2005)
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
1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
1.3调查单元
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调查登记,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计汇总、登记颁证。
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1.4数学基础
1.4.1比例尺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采用1:
1000比例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地籍调查采用1:
500比例尺。
对地物密集及城乡结合部等特殊地区根据辖区土地利用实际状况可采用1:
1.4.2平面坐标系统与高程系统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也可采用地方(城市或国土)独立坐标系统,这些坐标系统应与1980西安坐标系统联测或建立转换关系。
宁夏卫星导航连续运行基准站网(宁夏CORS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转换为“1980西安坐标系”或地方(城市或国土)独立坐标系统。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4.3投影方式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3°
分带。
1.4.4计量单位
1.4.4.1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2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两位小数。
1.4.4.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保留两位小数,亩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4.4.3本细则确定的取位精度不包括过程数据的处理精度,仅针对最终的结果数据。
1.5地籍图分幅及编号
1.5.1分幅及编号
地籍图按正方形标准分幅编制。
调查区域多于一幅图时,图幅以整公里格网线为图廓线。
地图图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短横线相连,取至公里整数。
调查区域小于一幅图时,按自由分幅编制。
当调查区域已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时,基本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方法可沿用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
1.5.2图幅名称
图幅图名应以本图幅内主要村庄名称、自然地理名称或企事业单位名称命名。
一个调查区域图幅名称不能重复。
1.6土地分类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土地用途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二级类调查填写。
批准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批准用途。
1.7调查范围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的权利。
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上所有用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农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土地全覆盖。
下述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在2015年12月31日前征收拆迁的不纳入本次确权调查范围:
1、列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2、列入三旧改造的旧庄点、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3、生态移民涉及移民搬迁复垦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4、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乡结合部等列入拆迁的农村居民点;
5、涉及矿山治理、地震煤矿压覆的列入拆迁的居民点;
6、闲置两年以上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无《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调查,不确权;
闲置两年以上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只调查确权,不登记发证,权属调查记事栏注明宗地闲置状况及闲置原因。
1.8调查及确权登记程序
图1-1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流程图
2准备工作
2.1制定调查计划
将调查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2.2资料收集与分析
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1、收集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数据库,数据汇总资料,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2、2012年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包括数据库、宗地图、地籍图及权属调查资料、登记发证资料。
3、收集确定农村集体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依据的权属来源资料,主要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4、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原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5、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
6、已有的控制测量成果,包括宁夏卫星导航连续运行基准站网(NXCORS系统)成果,辖区内D、E级GPS点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
7、现势性较强的影像图件及大比例尺地形图;
8、生态移民土地权属调整资料,城建规划(村庄规划)资料、图件;
村庄改造拆迁及建新等文件资料;
2.3调查底图制作
各县(市、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调查以2012年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调查地籍图作为工作底图,新增建设用地部分参考201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
调查底图也可辅助使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最新遥感正射影像图等。
在调查时,按行政村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进行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
2.4编写技术设计书
由各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作业技术单位编写技术设计书,经技术审查后报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技术设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2.4.1基本情况
调查区域的地理位置、交通、行政隶属、人文、社会经济、自然地理特征;
集体土地结构、辖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分布情况。
2.4.2确权概况
结合辖区地籍工作实际,分析辖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特点、存在问题。
历次确权登记过程情况、登记单元的划分情况、原有地籍资料形成情况以及本次调查登记区的范围、登记单元的划分情况。
2.4.3目标任务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目标及任务,调查范围。
2.4.4工作部署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计划及安排情况,工作职责分工、进度控制情况。
2.4.5资料收集
分析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底图准备,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
2.4.6权属调查
阐述权属调查的原则、程序、方法、内容等。
调查范围、确权规定、工作底图选择、地籍区划分及编号等。
2.4.7地籍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方法、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精度要求。
2.4.8图件制作
对地籍图、宗地图形成技术要求,包括比例尺、地籍、地物要素取舍、精度要求、相关图件的格式等。
2.4.9数据库建设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要素分层、结构及属性、关系、数据交换等。
2.4.10登记发证
制定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原则、方法、流程。
2.4.11成果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提交的成果资料。
2.4.12质量控制
项目执行过程中质量控制,包括质量检查、验收组织程序。
2.5前期准备和培训
2.5.1表册印制
主要包括:
土地登记申请书;
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指界委托书;
地籍调查表;
宗地面积量算表;
共有土地分摊面积统计表;
土地登记审批表;
土地登记薄;
土地归户卡等。
2.5.2作业设备
交通工具、测绘仪器、计算机及打印机、扫描仪、绘图工具、数据入库软件、控制点埋石、界址点标志等。
2.5.3技术培训
对参加农村集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人员进行集中技术培训,掌握并熟悉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相关的技术规程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掌握调查方法。
强化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引入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土地登记上岗证制度,保证土地登记规范化,提高确权登记发证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2.5.4试点
选择1至2个典型行政村先行开展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总结工作经验,统一技术口径,规范工作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土地权属调查
3.1权属调查内容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全面查清辖区内农民居住住宅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的使用权状况,包括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对申请人、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定、调查、记录。
3.1.1土地权属状况
包括权利主体、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坐落及四至。
3.1.2土地用途确定
按主要的批准和实际用途,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按照二级类确定宗地地类。
3.1.3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及地上附着物调查。
3.2地籍编号
3.2.1宗地编号
宗地编号按照全国宗地统一编码规则进行,已经发证的,建立新旧宗地编码对应关系。
3.2.1.1代码结构
宗地地籍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
宗地代码结构如下所示:
640521
004
006
JC
00885
县级行政区划
地籍区
地籍子区
土地权属类型
宗地顺序号
中宁县
恩和镇
朱台村
集体所有的
宅基地使用权
朱玉民住宅
3.2.1.2编码方法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001~999顺序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001~999顺序表示。
未划分地籍子区的,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
“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B、C、W、Y表示。
“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顺序表示。
新增地籍编号在相应宗地地籍编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
3.2.2界址点编号
3.2.2.1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的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1”开始按顺时针方向以“J+阿拉伯数字”表示。
3.2.2.2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的编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编号不再使用。
3.3权属调查程序
3.3.1接受申请文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权源证明文件是进行权属调查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对申请文件核对检查。
3.3.2预编地籍号
在工作底图上划分调查范围,预编地籍号和宗地号。
3.3.3发放指界通知
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填制指界通知书,通知户主(单位)准时到现场指界。
送达通知应准确可靠,并有签名备查,收取回执。
3.3.4实地调查
应由本宗地土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现场共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盖章,其结果受法律保护。
指界须由户主或法人代表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指界。
指界人应现场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其资格,经界址调查后认定的宗地权属界址点须按规定标定或埋设界址标志物。
有争议时,若调查现场无法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调查内容包括:
街坊及宗地编号,户主(单位)名称,界址点位置、编号及权属界线,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相邻单位。
对涉及多户共用的宗地,需调查各户共用面积和各户独自使用面积。
3.4权利主体调查
3.4.1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
村办企业或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权利人设定为“xx村幼儿园”“xx村蔬菜脱水厂”等;
宅基地权利人为农户户籍的户主;
土地所有权人设定为“xx村(乡)农民集体”。
3.4.2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等集中迁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批准异地建设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3.4.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4.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权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5土地权属调查要求
3.5.1法律程序完备
调查单元(宗地)应已提交登记申请书,且其权属证明材料通过初审。
3.5.2表图填制齐全
地籍调查的成果主要由表册和图件组成,表册的填写,图件的绘制须按统一表格和图例填制,内容应齐全、清楚。
3.5.3调查记录清楚整齐
地籍调查的资料是带有法律性的土地档案,必须做到事实记述清楚,记录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划改处须加盖划改人印章,在事实记录或结论意见的文字中结论明确,不得出现推断性词语。
3.5.4数据准确可靠
调查记录成果中的各项数据必须准确可靠。
3.6确权调查
3.6.1确权任务
凡依法使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使用权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3.6.2权源调查
3.6.2.1权源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人权源资料包括:
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购买、继承协议等其他证明文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源材料:
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
合同、协议等其他证明文件。
3.6.2.2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登记。
3.6.2.3没有权源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6.2.4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规划及有关土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确定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登记发证。
3.6.3登记面积的认定
3.6.3.1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
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
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
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3.6.3.2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
超过宅基地批准面积的附属生活设施的占地范围(宅基地之外的车库、猪、牛、羊圈、厕所、杂物堆积简易房、庭院经济用地、果园等)只调查不登记。
3.6.4分户调查
3.6.4.1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3.6.4.2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3.6.4.3对户口簿和身份证姓名在土地证书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中使用不一致的,由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无法出具户籍证明的,可由当地村委会开具证明,并在申请书及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备注说明。
3.6.4.4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分割确权登记;
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3.7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
3.7.1界址调查的程序
3.7.1.1调查准备
向土地权利人发送指界通知书,约定权利人准备好土地权属材料现场出席指界。
调查人员准备好调查表、调查底图、界标、必要的仪器及工具、用具等。
3.7.1.2现场核实
本宗地、相邻宗地权利人及调查人员共同到现场,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指界、认定界址点及界址线。
3.7.1.3界址认定
界址认定后,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对认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绘制宗地草图,勘丈界址边长及关系边长,并将界标种类、现场界址调查勘丈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签字按手印。
3.7.2界址认定的要求
3.7.2.1单位使用的土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户口簿及其身份证明;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7.2.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可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7.2.3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共同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按手印;
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的,本宗地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按手印即可。
3.7.2.4土地使用者已有批准文件,对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
批准宗地界线实地不明确的,按实地实际使用界线调查,登记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在地籍调查表上说明“调查面积xxx,其中宅基地登记面积xxx”。
对批多用少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
3.7.2.5宅基地含庭院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