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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3、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按照议事程序审议决定。

4、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决定问题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5、村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要严格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罗沙村村民委员会

民主管理制度

1、以《村民自治章程》为核心建立村民自治的各项工作制度,并依法、依章开展村务民主管理工作。

2、本村的日常工作管理、决策应在村党组织书记的主持下,召开支

“两委”成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3、对上级的有关精神或村内建设、发展、管理等事项应召开村民小组长进行传达和研究,村民小组长会议最少每月召开一次。

村民小组长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会议由专人记录。

4、村民委员会决定涉及股份社利益的事项时,需经股份社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讨论内容应作相关记录。

5、村财务管理要实行民主理财、审计监督、定期检查等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开支要实行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

罗沙村村民委员会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村集体资产办的运作,促进集体收益。

特制定本职责与本办法。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一)根据市区镇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关规定,本村成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资产管理办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如因工作需要,可经村“两委”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设置副主任及其人选。

(二)村级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其经营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资经营的经营模式。

合资经营的,应该制定经营责任目标,明确考核奖惩办法;

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要采取公开的招标、议标的方式进行。

(三)集体资产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资经营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必要时应当办理鉴证。

二、集体资产管理办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1、按资产办《年度经营收支计划》开展对本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努力实现村级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实现村级集体资产的年度创收、增益的经营目标。

2、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企业管理、财政、协税、社保、安全生产、科技等管理工作。

3、实施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考核,并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处罚、续聘、解聘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4、支持配合镇相关部门各项审查工作。

(二)工作制度

1、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和考核,编制《年度经营收支计划》,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并报告工作。

2、严格遵守合同管理、财务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3、接受村民理财监督小组对集体资产和管理的监督,热情、客观回答查询。

财务管理制度

本村民委员会设立行政帐和资产办帐,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收支和资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办由村民委员会授权,对本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管理村民委员会的资产经营。

为规范操作,特建立如下财务制度。

一、计划预算管理

每年初由村民委员会编制年度的行政收支计划,资产管理办编制《年度经营收支计划》,并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对通过的计划负责实施执行,并每年度召开两次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每季度的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年度结束时要报告年度收支结算情况。

《年度经营收支计划》应交一份到中介代理机构,作为代理帐务、审核年度收支的依据。

二、开支审批

村民委员会和资产管理办的开支要实行严格的审批,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两委”按年度计划的行政预算项目及其标准开支,资产管理办的开支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年度经营收支计划》预算项目开支。

村民委员会行政和集体资产办日常开支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为小额开支;

10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为大额开支;

超过50000元的为特大额开支。

村民委员会行政收支帐日常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中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签署同意后才能开支;

大额开支需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合签名后方可开支。

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日常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由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同意后才能开支;

大额开支需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合签名后方可开支;

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及特大额开支,要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中的规定,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财务管理

1、财务人员必须持证和聘任上岗,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定期考核财务人员的工作。

2、村民委员会和资产办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帐等结算业务。

3、不得以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得利用银行集体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不得将集体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不得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

4、资金开支要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应拒绝支付。

5、村“两委”成员的工资、奖励和补贴在镇财政下拨的工资、奖励金和补贴的总额内按规定方案支付,“两委”成员不得在村的其他经济组织收取工资和奖励,区镇下拨的办公经费,只能用于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和行政管理等费用的列支。

四、财务的监督

1、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引入社会中介组织代管本村财务账目,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2、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兼任村理财小组成员,理财小组每月定期审核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和资产收支,并签署理财报告书,例行月度财务收支监督。

3、村民委员会应在公众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布栏和在因特网上设立信息公开平台,按《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公开的内容和时间实行公开和更新,接受群众监督。

4、村民委员会、资产办的财务收支每年接受镇相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的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

民主理财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民主监督村的财务收支,本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兼民主理财小组)。

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举产生,其工作职责和制度如下:

一、工作制度

1、每月5号前(如遇休息日顺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中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上月的行政和资产办收支进行审计。

2、成员如不能依时出席的,要向主任请假;

如主任不能依时出席的,副主任负责主持。

当日理财小组人数达到3人的理财有效,当日理财小组人数少于3人的另行安排理财日期。

3、理财按审验单据和查看出纳现金日记帐相结合,在审核的基础上由参加成员签核理财报告书,中介代理机构出具当月会计报表后,主任在相应的栏目中署名或签章。

4、理财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年度收支计划及有关规定和会议决议为基准,如在理财时对收支的异议先由报帐员和出纳作解释,如报帐员和出纳不能作出有效解释的,则由报帐员邀请相关经办人员作解释。

符合财务制度、年度计划的收支或相关会议决定的收支应给予理财。

5、如遇理财未通过的收支,由相关负责人按有关程序办理此项收支的手续或处理,直至手续和处理完善,在处理期,各理财人员不得把相关有待处理收支事项向社会散布。

二、工作职责

1、按时出席理财会议,如不能出席的要请假。

2、要实事求是地审计收支,按财务制度、年度收支计划、有关规定和会议决议为准,开展村行政和资产办收支审计,合符收支规定的业务要理财,签署理财报告书。

3、对违反或超出财务制度、年度收支计划规划、有关规定和会议决议的收支有权提出质询和听取有关解释直至妥善处理。

4、如村民对公布的财务资料提出异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作出正确合理的解释;

如村民仍有质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对相关财务收支进行审查。

5、不得散布不利于处理审计异议事项的言论。

6、其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财务审理事项。

村务公开工作制度

根据《乐从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村务公开工作方案如下:

一、每月6日前,由会计人员将上月的村委会行政账和资产办账的财务资料交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资产办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核签字,并提出审核意见;

再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签字,提出审核意见,填写《理财报告书》,于每月20日前由会计在公开栏进行公布;

代管村财务的中介公司接到村委会《理财报告书》后,核实村委会单据出具一式两份的财务报表,审核会计签字并加盖财务核算代理机构印章后交村,由村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资产办主任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会计等成员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于每月20日公开栏公布。

二、文秘人员对村务事项、群众热点问题(包括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民主决策、工程招投标、征地或宅基地分配、计生指标分配、社会抚养费征收、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低保户审定、承包款收缴等)进行收集和汇编后,交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签字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文秘人员在公开栏及时向村民公布。

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朝着健康、有序、高效方向发展,充分激发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村级议事的公正、分开。

经研究,制定村民代表联系户代表议事制度。

一、代表联系户的组织

1、本村民代表名额按各村民小组户规模安排,为10-15户设有一名代表。

2、各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长根据各代表与本小组户的意愿,以10一15户规模组合各联系户。

3、各村民小组代表联系户的联系名单由由各村民小组编定后报村委会备案(按附表)。

二、代表联系户的职责

1、村民代表是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

2、村民代表应积极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

3、村民代表应定期联系村民,听取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4、村民代表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事项广泛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5、村民代表行使会议表决权时,应反映多数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决定。

6、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将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反馈给所代表的村民,并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7、村民代表应当督促村民认真履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

罗沙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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