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级本科生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附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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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网络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物联网工程,制药工程,功能材料,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我校授予理学学位),环境科学(我校授予理学学位),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8.农学
水产养殖学,水族科学与技术
9.管理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学,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文化产业管理,酒店管理
10.艺术学
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编导,绘画,美术学,戏剧影视文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
附件2:
河南师范大学
双学位教育专业收费标准
学院
拟开设双学位教育专业
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收费标准(60学分)
文学院
汉语言文学
3300元
法学院
法学
商学院
工商管理
财务管理
教育与教师发展学院
心理学
教育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行政管理
外国语学院
英语
附件3:
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专业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在学院
入学时间
年月
联系电话
累积平均绩点
必修课程是否有不及格情况
同意缴费签字:
主修专业
主修专业所属一级学科门类
申请的双学位专业名称
申请的双学士专业所属一级学科门类
申请理由
学生签字:
年月日
学生
所在
意见
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盖章):
年月日
录取
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属学院意见: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
1、学生所在学院意见中须有对学生学习信息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2、此表一式两份,双学位教育专业所属学院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附件4:
河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请双学位专业基本信息汇总表
双学位教育专业开设学院:
序号
主修学院
申请双学位专业
填表人:
复核人:
附件5:
河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请第二专业基本信息汇总表
申请第二专业
附件6:
第二专业与双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门类较为齐全的综合优势,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就业、择业及转换职业的竞争能力,培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根据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学位〔2010〕1号)精神,学校决定对《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5〕41号)进行修订,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学位教育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并且成绩优良的同时,以辅修方式修读主修专业所属一级学科门类以外的另一专业的课程,达到河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条件,可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章开办条件
第三条申请开设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原则上应是校级及其以上特色专业,办学基础好,生源充足,社会影响和人才需求大,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
第四条申请开设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专业教师队伍数量充足,学术造诣深,教学水平高,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人数在15人以上。
第五条申请开设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在3万册以上,实验室数量及仪器设备能同时满足主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学生的教学需要,实习基地数量充足,实践教学条件好。
第三章 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
第六条 培养方案
1、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课程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符合该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涵盖该专业所有主干课程,开设15门左右课程,并设置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总学分第二专业不少于50学分、双学位专业不少于60学分。
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要求与相应本科专业基本一致,学分不低于12学分。
2、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本专业专家论证、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学要求
1、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采取单独组班、集中授课的方式组织教学,原则上每个班级的人数在30-120人,30人以下不开班。
2、修业年限即基本学制为4年的本科生,应在主修专业最长年限内完成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
3、开设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院要选派优秀教师担任教学工作,保证教学条件,完成每个教学环节,与本学院学生同等对待,严格教学管理与考核,保证教学质量。
4、教学组织由开办学院负责,上课时间安排在星期六、日或晚上。
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与考核。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教学班课程表应报教务处备案。
5、学生选定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并完成作业,按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无故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的1/3或未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实践环节者,取消考试资格,必须重修。
6、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课程所得学分低于该专业有关规定,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应给予警示,并建议其终止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习。
7、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与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中有相同课程,且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数和教学内容的要求相当或高于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相应课程要求,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免修,并将该课程成绩作为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相应课程成绩;
但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6学分,且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要求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能替代。
8、开设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院应妥善安排学生的校外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如第二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其主修专业学院应向第二专业学院出具书面证明),其实践教学时间另行安排。
9、学生可以提前或延后修读若干课程,但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10、所有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都必须接受教学质量评估,具体办法参照学校课程教学质量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修读资格和选拔程序
第八条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从第二学年起,可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学习。
第九条 修读资格
1、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学生,修完一年级全部课程,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学有余力,同时未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
2、按时交纳主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学费。
3、学生只能修读一个第二专业或双学位教育专业。
4、符合各专业制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选拔程序
1、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教务处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计划开设的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
2、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三学期第1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3、学生所在学院于第2周内对学生学习资格进行审核,教务处复查,择优确定获得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布(正式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名单在每年11月前报送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获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于第3周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申请表》,交至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学院审核、签字后,将申请表及学院汇总表交教务处。
5、学生凭财务处出具的交费收据到开设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院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第二专业听课证,学校从第5周起按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学习。
逾期不存学费者作放弃资格处理。
第五章 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1、参加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变更主修专业学籍,学生的行政管理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2、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教学管理由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
学院主要负责落实上课教师、课程编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安排、课程考试、成绩统计登录和档案管理等;
教务处负责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审批、培养方案审定、协助预订教材、教学质量监控、毕业资格的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
3、开设学院要建立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学生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学籍与成绩管理,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沟通,并将需要进行学籍处理的学生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1、参加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后,一学年内主修专业取得的学分不足30学分者(特殊情况除外);
2、一学年内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课程重修学分达到10学分者;
3、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者;
4、逾期不交纳主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5、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者。
第十三条 申请终止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者,须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学籍异动申请表》,报开设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成绩管理
1、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所有课程考试要求和成绩管理与主修专业相同。
学生成绩由开设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管理,记入“河南师范大学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成绩单”。
2、成绩考核应严格按培养方案实施,每学期开设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前1周内结束。
3、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
重修课程不允许补考。
重修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4、对于修业完毕的学生,开设学院应及时制作成绩总表一式五份报教务处(教务处、档案馆、学生所在学院、学生个人档案及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其成绩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分转化
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修读了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中途退出或未获得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所取得的相应学分可经本人申请,开设学院核实签字后,交教务处转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十六条 毕业及学位授予和证书发放
1、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毕业证、学位证单独颁发,并与主修专业分别编号,且注明“辅修”字样。
2、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修完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课程的全部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环节学习,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颁发“河南师范大学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3、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的基础上,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颁发“河南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4、未修完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完成30学分及以上者,发给第二专业结业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费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不高于同名主修专业。
其学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主修专业收取的学费采取相同的管理模式,并根据收费标准和实际修读人数进行分配,具体办法按《河南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校教字〔2007〕7号)执行。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费按学分收取,标准为文科类专业55元/学分,理科类专业60元/学分,艺术类专业95元/学分。
第十九条 收费办法。
取得学习资格并递交申请表的学生于第4周内预存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费于学校发放的银联卡内,由财务处扣取学费。
第二十条 退费办法。
参加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每学年的开课第三周前(不含第三周)可以申请退学,学费全额退还;
第三周之后申请退出学习的不再退还学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举办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院及专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学质量等违规办学行为提出警告直至撤销举办资格。
第二十二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所需经费、教学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十三条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效力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毕业后,学校可向社会提供学历学位的验证、查询。
第二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一般按主修专业开具报到证。
若需按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开具报到证,须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级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